標籤:

別人對我說:「你打我啊!你打死我啊!」如果我真的把他打死了,那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看到瓜子哥那個事件想到的,如果事先他說話的內容被錄了下來,事後是否可以成為為自己開脫的證物——因為是他讓我打死他的啊


我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你肯定要負刑事責任,但在法律中還是有例外情形的。在刑法當中對於一個像你這種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普通人而言,如果要想殺人而不犯法,途徑有五種:

第一,正當防衛。而且是面對故意殺人、強姦、縱火等嚴重危害社會和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才可以行使正當防衛來侵害他人的生命。簡單舉個例子,就是有一個成年人拿著一把刀要捅你的時候,你反抗並把他殺死,構成正當防衛,可免於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別人只是用拳頭打你,而你卻用刀把他殺死,這是防衛過當,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第二,緊急避險。即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迫不得已來損害較小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 法律規定當中都不允許通過殺害一無辜的人來換取更多人生命的情形。(這一點感謝韓如約和蘇學,是他們的堅持讓我認識到了之前的錯誤,自己所學還是不夠,貽笑大方了,不好意思。)這個看以參見哈佛公開課以及知乎上一個問題的答案——如果一個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萬的人,那該不該剝奪他的生命?

第三,不可抗力。如發生大地震,你來的車子失控將他人撞死,可以免責。

第四,正當職務行為。如警察開槍打死正在殺人的罪犯;醫生進行風險很大的手術,已盡全力,但病人還是死亡。

第五,意外事件。即我們常說的發生了意外。比如說某甲進入人跡罕至的深山打獵,誤把採藥的老農當做獵物打死,因為他在人跡罕至的深山中沒有預見到也不能預見到他的開槍行為會導致人的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就不符合過失的要件,應當是一種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他進入的是經常有人出入旅遊、打獵、採藥甚至生活的山林,他誤把人當做動物打死的行為就成了過失,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有比如在競技體育中,如拳擊,在符合比賽規則的情況下,將人打死,不負責任。

題主所說的那種情況在刑法中叫做「被害人承諾」,被害人承諾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免責的,但是免責的條件十分的苛刻,而且基本上所有的國家都不允許死亡承諾,除了像我之前提到的醫生做危險手術和允許安樂死的情形除外。因被害人承諾而免責的前提是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許可權,但是對於生命的承諾是無效的。一般而言對於被害人承諾對身體的輕微傷害,加害人是可以免責的。但是對於身體的造成的傷害是輕傷還是重傷是要以醫學傷殘鑒定為依據來進行判斷的。在這裡我只給大家舉一個例子:如果被害人承諾你可以砍掉他的小拇指,假如你砍了,在現實社會中砍掉小拇指只被判定為輕傷,則你作為加害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被害人承諾你可以砍掉他的大拇指,假如你砍了,不好意思,在醫學上砍掉大拇指是重傷,你會被判故意傷害罪。

再多說一句,法律當中對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比如說正當防衛,就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行:

1、起因條件:必須存在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2、時間條件:必須於侵害正在進行時;

3、對象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4、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5、主觀條件: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

現實社會中好多人想通過構建正當防衛以及「被害人承諾」(如幫助自殺)的情形殺人以免責,結果到最後還是被判刑,就是因為他們對於正當防衛和「被害人承諾的理解發生了偏差。所以題主千萬不要憑自己的一廂情願來揣度法律,否則會導致嚴重後果的。


Attention!這不是被害人承諾。

不少人認為這是被害人承諾,特別是拿著教材來作為證據的。其實很牽強,先比較一下這兩個句子的語氣:

句子A:我允許你打死我。

句子B:你打死我啊!!

句子B只是一種挑撥行為,是一種日常行為,很難被認定為被害人承諾,更沒法構成犯罪阻卻事由,即題主打死對方構成故意殺人,倘若是被對方的話語激怒而引起的殺人行為,量刑會較輕。

幾個高票答案都認為這是被害人承諾,這會產生一個隱患,即要是題主把對方打成輕傷或者輕微傷,都有被刑拘或者行政拘留的可能,前者屬於刑事犯罪,後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生活遠比法律規定和理論討論來得複雜。


剛好複習到這,

關於防衛挑撥,是指故意挑起事端讓對方攻擊之後以正當防衛之名反擊,題主這裡不屬於這種情況。唉作為一個學渣太慚愧了。繼續上圖說明一下好了。我不是學霸,只是書本的搬運工

唉,為自己是個學渣默哀一下

順便吐槽下知乎的客戶端,為啥編輯答案之後就沒圖了呢,害我還要開電腦傳圖


完全否認前面答案中關於「被害人承諾」的觀點。

「你有本事來打死我」這句話在法律上應當歸類為戲言,而並不是承諾。也就是說,這句話沒有任何的承諾效果和法律意義,所以如果真的把對方打死了,當然要付法律責任。

如何區分「承諾」和「戲言」呢?這要根據事件發生時實際的情況來判斷,我認為其根本在於意思自治。

比如說,一個人由於病痛的折磨想要尋死,但是沒有勇氣自殺,於是對他的朋友說:「求求你,殺了我吧,是我自願的,不是你的責任。」那麼此時他說的話就可以認定為被害人承諾。

而兩個人打鬧或者吵架時一方說出的「來啊,有本事你打死我啊」這種話,就屬於戲言,因為這是當事人在特定環境下由於情緒激動或者開玩笑而說出的,並不是當事人本身的想法,不屬於意思自治的範圍,所以不應當認定為是承諾。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像第一個例子中所說的,當事人鄭重承諾邀請對方殺死他,甚至於簽訂了合同明確提出是自己的要求,對方不用負法律責任。負責殺人的一方仍然需要負法律責任,雖然在量刑上有可能會酌情減輕,但是此種行為和故意殺人罪的罪行表述沒有任何區別,應當認定為是故意殺人。

此時可能有人會問,那麼既然無論是承諾還是戲言,殺了人都要負責的話,為什麼還要講這兩種情況加以區分呢?

我認為原因有兩點:

一是兩種情況在刑事訴訟中的量刑應當加以區分,因為相對於聽到對方的戲言後殺人而言,在對方承諾後的殺人行為在情節和犯罪人心理上明顯較輕,後者更存在輕判的可能性。

第二個原因,就是這兩種情況更多的時候用來區分出現民事糾紛或者涉及到刑法中親告罪的情況。

此處舉一個例子,大家都在影視作品中看到黑社會的成員有很多都是沒有小拇指的,這是因為他們在加入幫會之前簽署協議或做出了承諾,即當做錯事的時候,作為懲罰要砍去小指。在這種情況里,由當事人及黑幫分子做出的承諾即是合法也是有效地,因為砍去小指在驗傷等級中只能算是輕傷,所以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是可以砍去對方小指而不負責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是砍去對方的大拇指,那麼就屬於重傷,無論如何都要負責任了。

同理,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親告罪諸如侵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誹謗等罪名,如果是在當事人作出明確的承諾的情況下,是可以免除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的話仍然按照所犯的罪行進行處理。

所以綜上所述,前面的答案內關於「被害人承諾」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此種情況,無論你把對方打成什麼樣子,哪怕只是輕傷,對方都可以告你,因為對方並沒有對你的暴力行為作出任何免責的承諾。

如果還有疑問或者想要和我討論的話,可以可我留言,但是請務必採納正確的觀點,排名第一的那個答案肯定是不正確的,如果你也不相信我的話,也可以自己上網查詢,或翻閱相關資料或者諮詢身邊學法的朋友。

最後,如果對方對你說:」來啊,小婊砸,你來打我啊,有本事打死我啊「的時候,請千萬要保持冷靜不要輕易出手~~~


對「有本事你就打死我」這種情形涉及的邏輯問題,最高票曹夢迪的答案已經給出了分析。我來談談對方只說「快來打死我」這種情形。

這種情形被稱為「被害人承諾」,也就是被害人做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後他人再依據其承諾實施對其權益的損害行為。被害人承諾源自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意欲者不產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為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時,如果該行為及其產生的結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為與結果,那麼,對被害人就不產生侵害問題。

我國刑法法定的正當化事由只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但在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是承認被害人承諾的效力的。主流觀點是:對於以違背被害人意志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強姦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制狠褻、侮辱婦女罪等,如果被害人事先承諾實施該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有些後果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的承諾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可能成為減輕刑事責任的原因,如安樂死現象。允許他人傷害自己的「被害人承諾」的傷害上限通說是輕傷,即如造成重傷以上後果,被害人承諾失效,法律不會認可憑此免責。

所以即使對方做出「請你快打死我」這樣的承諾,你也不可以打死他,如果造成嚴重後果,你還是會被定罪量刑的。


盜圖。。。 @袁鴻爭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害人承諾不能承諾重傷以上結果,最多構成個酌定量刑情節。


勸樓主學點基本的邏輯:

「有本事你打死我啊!」的意思是說「如果你有本事,那麼你會打死我」,並不是說「如果你打死了我,你就有本事」。原命題不等於逆命題啊。

更何況,你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和你有沒有本事半毛錢關係也沒有。


·

「別人對我說:「你去吃屎啊!你去吃屎啊!」如果我真的去吃屎了,那我還是不是腦殘?」


不能打死人,要負刑事責任。

首先,有個詞叫"被害人承諾"。我們以前上學會開玩笑說,人家叫你砍小手指你可以砍,但砍大拇指就不行了。也就是說,刑事中,被害人承諾的範圍有限。大拇指為什麼超範圍,鑒定大拇指的傷害可能就不是輕微傷了。

生命權為什麼不可剝奪的理論,不屬於承諾的範圍就不贅述了,請百度(雖然你不一定懂),相信你經常能看到妻子生病痛苦求死,丈夫抹淚準備為其備葯,而後入獄,(cctv12播過這種案子),這種事件有個專有名詞叫,"安樂死"。你看下安樂死引起的爭議有多大,何況你說的這種情況。

其次,被害人承諾的意思表示要真實。"有本事你打死我啊",這句話以我們的語言環境來解釋,我就是打賭你不敢打我於是我挑釁你結果你真的不敢打我就厲害了我看你就是個小慫貨,我他媽一點也不想你打我。

說句你有本事就打死我啊"你就打死人家,用這個開脫,和諧社會會亂啊!!!舉個栗子,你把刀架在人家脖子上,"你小子不說"我想死,求你殺死我",我就殺死你八十老母,二十嬌妻,一歲嗷嗷待哺的兒子。"人家心一橫,為了保護妻兒,非常慷慨的說"我想死,求你殺我!"說完你一刀咔嚓下去,結果了他,事後,他家人報警,你不慌不忙的拿出錄音,你說我不構成犯罪,我是替人辦事。反正死無對證,隨你怎麼說!

所以你想想,是不是一切的故意殺人有了開罪的理由?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由於死無對證無法得知?

至於關於"被害人承諾"其他理論條件不必搬到承諾放棄自我生命權這兒了。

用通俗的話總結一下(非學術、未必嚴謹),殺人這事兒,主要看行為,主要看你做了什麼,對方說了什麼你說了什麼沒那麼重要。


生命權不能允諾,這個基本概念都不知道別說自己法學的


不需要負責任,只要證明你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比如14歲下,比如智商為零,比如精神病發病期,都可以的。


題主的問題很經典,以前自己也偷偷思考過,看了第一個同學的解答,應該是複習司法考試的吧,沒猜錯的話,應該是刑法攻略吧。

但是身為一個法學生,就這個問題,我想從法學理論或者說原理的角度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請從以下角度思考一下:

(1)你叫我打死你,我就去打死你,我要是叫你去死,為什麼你不去死?

(2)在一個意識不清晰,或者說是精神病人,他叫你殺了他,你會殺了他嗎?

(3)如果,一個人跪著求你,說他不想活了,希望你能給他個機會,給他一刀,你會殺嗎!

法律上對於生命的保護是很全面的,刑法主要保護的就是法益的侵害,法益則是刑法保護的各種利益關係,這裡,你可以理解成一種利益的代名詞。保護法益,不僅是自己的義務,也是每個人的義務。雖然在刑法中有「被害人承諾」的原則——被害者自願被侵害法益,但是其也是有程度的限制的,重傷或者死亡都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說,我讓你來殺我,或者我求你殺我,你是不能殺我的,法律是不會保護的!

下面,我們來思考一下為什麼?

李斯特說過,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刑法中最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則,刑法不是民法,民法是基於平等主體的,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而刑法看重的是你對於法益的侵害程度,別人一句話的挑釁和你把他打死,請自己來平衡一下哪個法益的侵害程度更大!而你的行為,不是你認為不犯罪就不犯罪,而是法律規定其犯罪則為犯罪!這一點很重要,在刑法德日理論的二階層理論體系中,對於現實的違法性更看重,他挑釁你,對你有什麼法益的侵害,可是,你把他打死了,就有現實的法益侵害了,刑法不會保護你的這種沒有根據的侵害行為。

第二點,刑法上的客觀阻卻事由——即客觀上能夠避免行為人責任的一些事實。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在這些法律的規定下,你去侵害他人的法益,比如生命,財產。從這些事由可以看出,只有在為了保護自己的法益,或者說保護相比較更大的法益的情況下,才可以去侵害其他法益,所以,當別人挑釁你的時候,你在反擊的時候就要考慮自己的相當性,也就是說,他只是想把你打傷,你別上來就把他給弄死了,這不等價,不想當!

為什麼說法律的公平,正義,有的時候,其實就在這些規定中體現出來,我們總不能因為狗咬了你一口,你拿起菜刀就去把狗狗給砍了吧。。這麼一想,你覺得呢?

後期還有理論補充,因為還在上課,所以,先這樣,,,,


被害人承諾的有效要件:

1.承諾人對被侵害的法益有處分許可權

2.對於所承諾的事項有理解能力

3.不僅承諾行為還承諾後果

4.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

5.承諾事項需具有現實性

6.承諾需早於結果發生

7.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範圍

8.輕傷以下

4、8不符合,不構成被害人承諾


他說這話的時候,已經默認你沒本事了。


要啊,你想想看,我們國家安樂死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安樂死就是要別人結束自己的生命和痛苦。


分頁阅读: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