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普選提名委員會不具有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按照「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應該怎麼產生?

有一個例子:立法會傳統功能界別選舉只產生一名職業大律師,可以體現其他專業界別的均衡參與,但非傳統功能界別和分區直選共產生六名大律師,就難免擠占其他專業界的均衡參與。這樣就遠不如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廣泛代表性,各不同大小界別的參與是要比地區選舉更為均衡的。


簡單來說,這兩種選舉方法都是以功能界別的分組為基礎,由於所定義的功能界別不能囊括全港大部分的選民,所以都不能做到均衡參與。

就拿你所說的法律界當例子來說(這個例子還不是很極端):

目前對於法律界選民的資格定義如下:

(a) 有權在香港律師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b) 有權在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c) 《律政人員條例》(第 87 章)所指的律政人員;

(d)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91 章)第 3 條獲委任的人;

(e) 根據《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75(3)條或《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第 412 章)第 3(3)條被當作就《律政人員條例》(第 87 章)而言的律政人員的人;

(f) 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該法律顧問的任何助理,而該助理是全職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所界定的大律師或律師。

目前該界別共有登記選民6440人,在上一次的行政長官選舉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中擁有30席,佔2.5%,在立法會35席功能界別中有1席,佔2.85%,而6440人只佔全港350萬選民的0.18%。就是說,當你成為法律界人士了,你在立法會中的權利及選行政長官時的票值是全港平均數的15倍左右。

再舉個航運交通界的例子,稍微極端。該界別選民定義如下(這個定義簡直不忍直視):

如果你是下列其中一個團體,便符合資格登記:

(1) 停車管理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2) 香港機場管理局;

(3) 貨櫃車及商用汽車教授從業員協會;

(4) 新界電召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5) 快易通有限公司;

(6) 香港運輸物流學會;

(7) 招商局船務企業有限公司;

(8) 中國道路管理有限公司;

(9) 珠江船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10) 全記渡船有限公司;

(11) 全利電召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12) 城巴有限公司;

(13) 珊瑚海船務有限公司;

(14) 中遠-國際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

(15) 城市的士車主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16) 信德中旅噴射飛航(廣州)有限公司;

(17) 愉景灣航運服務有限公司;

(18)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

(19) 香港仔小輪公司;

(20) 早興有限公司;

(21) 遠東水翼船有限公司;

(22) 發記運輸有限公司;

(23) 新界的士商業聯誼會;

(24) 友聯的士車主聯誼會;

(25) 綠色專線小巴(綠專)總商會有限公司;

(26) 貨車車隊聯會有限公司;

(27) 車馬樂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28) 海港貨櫃服務有限公司;

(29) 漢華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30)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31) 港九小輪有限公司;

(32)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

(33)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有限公司;

(34) 港九電召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35) 港九利萊無線電召車中心有限公司;

(36) 港九的士總商會有限公司;

(37) 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有限公司;

(38) 香港汽車會;

(39) 香港貨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40)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

(41) 香港集裝箱貨倉及物流服務聯會有限公司;

(42) 香港貨櫃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43) 香港教車協會;

(44) 港粵運輸業聯會有限公司;

(45) 香港海事科技學會;

(46) 香港九龍新界公共專線小型巴士聯合總商會;

(47) 香港九龍的士貨車商會有限公司;

(48) 香港定期班輪協會;

(49) 香港船舶保養工程商會;

(50) 香港汽車駕駛教師聯會有限公司;

(51) 香港領港會有限公司;

(52) 香港公共及專線小巴同業聯會;

(53) 香港裝卸區同業總會有限公司;

(54) 香港專線小巴持牌人協會;

(55) 香港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56) 香港航運物流協會有限公司;

(57) 香港船東會有限公司;

(58) 香港航運界聯誼會有限公司;

(59) 香港航業協會;

(60) 香港物流管理人員協會;

(61) 香港貨櫃車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62) 香港船務起卸業商會;

(63) 香港無線電的士聯誼會;

(64)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65) 香港運輸倉庫碼頭業聯誼會;

(66) 香港隧道及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67)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

(68)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

(69) 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有限公司;

(70) 海運學會;

(71) 運輸管理學會(中國香港);

(72) 九龍鳳凰小巴商工總會有限公司;

(73)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74)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75) 九龍公共小型巴士潮籍工商聯誼會;

(76) 九龍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77) 九龍重型貨車聯合商會有限公司;

(78) 佳柏停車場有限公司;

(79) 藍田惠海小巴商會;

(80) 大嶼山的士聯會;

(81) 鯉魚門高超道公共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82) 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

(83) 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84) 龍翔公共小型巴士福利事務促進會有限公司;

(85) 敏記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86) 海上遊覽業聯會有限公司;

(87) 海事彙報研究會有限公司;

(88)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89)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

(90) 美城停車場有限公司;

(91) 中流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92) 混凝土車司機協會;

(93)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

(94) 新界公共小型巴士商會;

(95) 新界新田公共小型巴士(17)車主商會;

(96) 新界的士商會有限公司;

(97) 新界的士車主司機同業總會;

(98) 新界無線電召的士聯會;

(99) 西北區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

(100)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101)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

(102) 新界貨運商會有限公司;

(103)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104) 北區的士商會;

(105) 全港司機大聯盟;

(106) 山頂纜車有限公司;

(107) 學童私家小巴協會有限公司;

(108) 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教師公會;

(109) 裝卸區同業聯會;

(110) 公共小型巴士總商會;

(111) 公共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12) 營業車聯誼會;

(113) 四海的士車主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114) 環保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115) River Trade Terminal Co. Ltd;

(116) 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

(117) 西貢公共小巴工商聯誼會;

(118) 西貢的士工商聯誼會有限公司;

(119) 環球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

(120) 信佳集團管理有限公司;

(121)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

(122) 新興的士電召聯會;

(123) 新界四海合眾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124)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

(125) 的士商會聯盟;

(126) 的士車行車主協會有限公司;

(127)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有限公司;

(128) 的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29) 港聯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130) 交通基建管理有限公司;

(131) 荃灣公共小型巴士商會有限公司;

(132) 屯門公共小型巴士商會;

(133) 東義造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134) 聯友的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35) 聯合無線電的士貨車聯會有限公司;

(136) 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有限公司;

(137) 偉發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138) 惠益港九及新界的士車主聯會;

(139) 西岸國際(車場)有限公司;

(140) 香港西區隧道有限公司;

(141) 威信(香港)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142) 榮利無線電車商會有限公司;

(143) 榮泰車主及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144) 梧港船務有限公司;

(145) 廈門三聯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146) 益新電召客車聯會有限公司;

(147) 學童車協會有限公司;

(148) 的士權益協會有限公司;

(149)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限公司;

(150)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151) 香港貨櫃拖運業聯會有限公司;

(152) 港九及新界夾斗車商會有限公司;

(153) 香港廢物處理業協會;

(154) 香港公共小巴車主司機協進總會;

(155) 貨櫃車司機工會;

(156) 混凝土製造商協會(香港)有限公司;

(157) 港粵直通巴士協會有限公司;

(158) 翠華船務有限公司;

(159) 優質駕駛訓練中心有限公司;

(160) 公共及私家商用車教師公會;

(161)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

(162) 郵輪客運(香港)有限公司;

(163) 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

(164) 皇家造船師學會暨輪機工程及海事科技學會香港聯合分會;

(165) 香港打撈及拖船有限公司;

(166) 香港船務經紀專業學會;

(167) 香港聯合船塢集團有限公司;

(168) 粵港船運商會有限公司;

(169) 香港右軚汽車總商會有限公司;

(170)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

(171) 香港汽車修理同業商會有限公司;

(172) 環保汽車維修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73) 香港的士小巴商總會有限公司;

(174) 珀麗灣客運有限公司;

(175) 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

(176)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ransport Officers;

(177) 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178) 香港(跨境)貨運司機協會;

(179) 香港物流協會有限公司;

(180) 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181) 新世界停車系統管理有限公司;

(182) 航海學會(香港分會);

(183) Worldwide Flight Services, Inc.;

(184) 新界的士營運協會;

(185) 新興台的士從業員聯會;

(186)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

(187) 泰和車行有限公司;

(188) 屯門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89) 荃灣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90) 元朗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91) 九龍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92) 香港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93) 信和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194) 富城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195) 越運亨(香港)有限公司;

(196) 中港澳直通巴士聯會有限公司;

(197) 地勤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198) Cathay Pacific Services Limited;

(199) Cathay Pacific Catering Services (H.K.) Limited;

(200) LSG Lufthansa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

(201) 佳美航空膳食香港有限公司;

(202) 易高航空燃料服務有限公司;

(203) Hong Kong Aircraf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204) 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

(205) 大昌-港龍機場地勤設備服務有限公司;

(206) 怡中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

(207) 汽車維修管理協會;

(208) 駕駛教師協會;

(209) 香港物流商會有限公司;

(210) 新港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211) 利南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簡單來說,如果我開了一個屬於航運交通業的公司而其規模夠大,我作為老闆就可以代表公司成為這個界別的選民了。目前該界別共有登記選民200人(奇怪,有11家公司放棄投票權耶),在上一次的行政長官選舉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中擁有18席,佔1.5%,在立法會35席功能界別中有1席,佔2.85%,而200人只佔全港350萬選民的0.006%。就是說,當你每開一家這樣的大公司,你在立法會中的權利及選行政長官時的票值就可以完爆全港平均大約400倍。

而若很不幸,我沒有足夠的高學歷成為專業人士加入類似法律界這樣的大神界別,也沒有李嘉誠做爹可以加入航運交通界這樣的土豪界別,那我在選舉行政長官時,只能在第四界別的政界人士中尋求被代表了,「超」理想狀況下共有300名選委會委員可以為我發聲,佔25%。而在立法會功能組別中只能成為被俗稱為「超級區議會」的「區議會[二]」選民,在這裡我們這類屌絲可以選出5個議席,佔功能界別總議席的14.3%。怎麼樣,看這兩個數字是否覺得完爆上述的法律界和航運交通界呢?不過,我們這類人全港共有超過320萬,所佔比例超過90%。


我設計的香港2017年特首普選辦法。

第一步:劃分選區,由普選產生一千個選舉人;

第二步:對於提名委員會,設置特首候選人的進入門檻是十分之一,並且每名委員只能提名一個候選人,這樣最多產生十個候選人;

第三步:把第二步產生的候選人,交給第一步產生的一千個選舉人,由這一千個選舉人投票,取得票最高的前四個候選人;

第四步:把第三步得到的四個候選人交給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按照過半門檻,篩選得到三個候選人;如果不能得到三個候選人,回到第二步,直至得到三個候選人;

第五步:把第四步得到的三個候選人交給香港選民,由普選產生香港特首。

註:一千個選舉人與提名委員會成員不能有重疊人員。

一千個選舉人相當於平民院,提名委員會相當於貴族院,在產生三個候選人的過程中,兩個院互相牽制。如果有兩名泛名的候選人進入第四步,那麼至少有一個泛民的候選人進入第五步普選。至於泛民行不行,就看他們自己了,這個選舉的設計辦法不違反人大常委會的規定。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我這個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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