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人而殺人犯罪么,會判多重?

感謝黃鶴樓讓我想到了這個問題。

一列疾馳的火車即將通過一個道口,扳道工發現前方5個玩耍的小孩,岔道上也有1個玩耍的小孩。最緊急的關頭,他還是把火車扳到了岔道。5個孩子得救了,岔道上的孩子卻慘死在車輪之下。如果他什麼都不做,那麼死的會是5個孩子,如果他扳了,那麼死的是一個孩子。不做的話是否什麼事情都與他無關而一旦救了5個孩子而死的是一個孩子是否他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世界除了「法」可以審判他人以外,任何人與機構都沒有審判與判罰他人的權利。

所以:上述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可能會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


英國有真實案例。德國人給出了比較好的解釋。以下是司法考試的真題。外國電影故事描寫道:五名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五人中的摩爾提議抽籤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籤前摩爾反悔,但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恰好抽中摩爾並將其吃掉。獲救後,四人被以殺人罪起訴並被判處絞刑。關於上述故事情節,下列哪些說法是不正確的?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爾的生命權

B.按照功利主義「最大多數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換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間不存在利益上的衝突

D.從不同法學派的立場看,此案的判決存在「唯一正確的答案。


如果對面岔道上沒有人,而且搬岔道也不至於發生生命危險,那麼這種情況我認為是構成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的定義「為了自己、他人、國家公益免於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而迫不得已犧牲較小利益,挽救較大利益」是這是一種犯罪性排除行為,行為人是無罪的。

而問題的爭議在於,對面有人,而且另一個因此死了,為了五個人犧牲一個人的生命,是否滿足了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這個不好說。就此,我認為屬於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避險過當」,因為他沒有殺人的故意,而且目的是為了救人,用過失殺人、間接故意殺人,從輕、減輕處罰,這樣進行斷處可能比較合適。


他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本來違規的就是那五個孩子,如果他擅自變道,不僅那一個守規矩的孩子會被壓死,火車也有遭受危險的可能。道路盡頭是懸崖怎麼辦,車上的人怎麼辦?車上的貨物怎麼辦?損失誰來陪?國人的邏輯思維總是很奇怪,「法不責眾」的思維根深蒂固,殊不知,犯法就是犯法,跟人數沒關係。


答案是你不能什麼都不做,更不能搬動把手加害一個人玩耍的孩子,標準的做法是你立刻大聲呼救,可以向火車也可以向5個孩子,即使你明知道這可能起不了什麼作用,關鍵是不能放任危害的發生而不作為,但沒人規定作為一定要有效。


推薦閱讀:

在治安管理時遇到不聽勸阻,與民警發生爭執的情況應如何處理,請從公安行政執行的角度回答?
國外遊行需要經過警方批准么?
公安機關是如何獲得硬碟中被刪除的文件信息,如硬碟被敲壞和格式化,還能恢復嗎?
跪求解答,看守所那麼恐怖嗎?為什麼頻頻看到看守所的關押人員被獄霸打死的新聞?

TAG:法律 | 犯罪 | 法律諮詢 | 法律常識 | 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