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和抵押貸款一樣么?


按揭貸款是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履行這一點上完全一致。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用房子做抵押,向金融機構借錢;而按揭貸款是買房人通過分期付款來獲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

具體有6大區別:用途不同;成本不同;期限不同;法律意義不同;前提不同;牽扯的關係人不同。

具體內容可參考下圖:


以上二者的主要區別

主要區別為借貸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權的轉移,這也決定了二者法律關係以及運作上具有不同的特徵。

按揭貸款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即抵押是不轉移權為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置抵押權作為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為中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業主獲得完整產權。

二者在法律上的區別

由於按揭貸款要產生權的轉移而抵押貸款則並不變更關係,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權益不同。

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經過權轉讓成為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權,按揭人則只有對擔保物的他項物權;抵押過程中並未發生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擔保物的權,抵押權人是非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

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權屬於財產權,抵押權等他物權則歸於「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因此在法律關係上,按揭受益人享有主要財產權,而按揭人享有的主要是「與財產有關的財產權」。

抵押中卻恰恰相反,抵押權人只享有「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財產權歸抵押人。是以按揭受益人和按揭人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和抵押權人、抵押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基本相反。

二者在運作及目的上的區別

借貸中的抵押擔保,基本目的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可以通過擔保物的變賣收入來保證債權人的實現,在這一點上,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基本相同。

在借款目的上,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也不完全相同。

房地產按揭貸款通常指住房按揭,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範圍則廣泛得多。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往往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

而抵押人則是已具有抵押的房地產產權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其目的不是為了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的目的借款。這一差別反映在運作程度上,表現出兩種貸款方式操作上的差別。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權證書辦理,其基本程序是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權證,以產權證作抵押而持有他項權證。

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一般是先辦理他項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後,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此外,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牽涉的當事人不同。抵押貸款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貸款是在按揭人和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權時進行的,需要原人或業主做中間人,以便實現錢、物、權分離狀態下的運作。


不完全一樣。按揭肯定是抵押貸款,抵押貸款不僅僅是按揭。


不一樣,按揭可以享受利率優惠,抵押貸一般利率要在基準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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