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不是國際法主體?


完全撇開政治正確單純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問題。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目前國際上普遍認同的劃分是:1.國家。2.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3.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三種肯定不算,看第二個,這個「爭取」通常需要有武裝鬥爭,台灣長期處於和平狀態,所以也排除掉。

那台灣算不算國家?國家的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有一個政府,享有主權。前三個就算台灣具備了吧,看第四個,主權。主權的定義: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一切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具體表現為國家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兩個方面。台灣對外並不獨立,只能以"中國台灣」而不是「台灣」的名義參與國際交往,對於中國是附屬的,所以並不成立「對外獨立」。

從「國際法主體」本身的概念看,成為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具有獨立地參加國際關係的能力。台灣不具備,只能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參加各類國際關係。第二,具有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這類權利義務包括:締結國際條約,提起國際求償,對外交往並享受外交特權和管轄豁免等。「締結國際條約」、「提起國際求償」、「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這三個台灣都實現不了

綜上,台灣不是國際法主體。


作為政治問題,當然各國有各國的立場。作為國際公法學界的問題,比較普遍認可的是台灣不是國際法主體。國際法主體一般為主權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僅限於國際刑法中的個人。而主權國家根據國際公約及習慣法,一般要求四要素,領土、人口、有效政府以及締約國際條約能力(即國際交往能力)。一般認為台灣缺少第四個要素。從邏輯上來講可能會陷入循環論證,因為沒有得到普遍承認所以沒有締約條約能力所以不是主權國家,首尾相連純粹自洽。但沒有辦法,在整個國家理論體系中,究竟國家的成立、國家的國際地位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本身就很曖昧。如果是一般興趣了解就好,如果是特殊興趣或者對國際法很有興趣,推薦讀英國國際公法學家Jennings, James Crawford等人關於領土與國家理論的相關著作,很有意思。另外,相關的問題其實更有意思的一個是分裂國家理論,這是一個政治學上也是憲法上的重要理論,東西德是典型代表,當年一部基本法如何實現東西德統一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問題。第二個問題是民族自決理論(self-determination),即便是一個主權國家,其中的擁有某一特徵的一個群體的「people」又是否享有,如何享有民族自決權。目前比較先進的是憲法框架下的民族自決權,譬如英國,通過提交議案等一系列程序最後公投。譬如南美一些國家,最近的烏拉圭新實現的多民族國家體系,將民族自決權入憲。其實自決權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是有的,他們原來的台獨公投也是走程序的。我不是太了解,但聽研究台灣問題的老師似乎說過某一段時間的爭議就是是否修改公投程序設置,可能影響公投的成功率。這些問題都很有意思,歡迎繼續了解。有說的不對的地方歡迎批評指正。


國際法主體即在國際關係中具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能力(即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和行為能力(即以自己的行動實現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的法律主體。

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國際人格者。傳統國際法一向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一些新情況,國際法主體問題變得比較複雜起來,對於民族、國際組織、公司,甚至個人是否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國際間意見極不一致。

台灣不是國際法主體。因為國際法是調節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國家與地區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能作為國際法的主體。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有:1.國家。2.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3.政府間國際組織。

隨著各國交流的不斷加深國際法的發展,個人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國際法的主體。

台灣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所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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