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女性地位是怎樣發展變化的?

是儒學和理學的影響使得女性地位逐步降低的嗎?

有沒有什麼相關文獻可以分享下?

另外,對儒家思想和理學的推崇,跟開國皇帝的出身有沒有關係?出身不太好的皇帝有沒有因為受壓迫太久,而作為受益方的時候更加喜歡封建等級制度?(好吧,我承認這點很扯,但原諒我看到漢和明的第一反應就是這個。)

謝謝啦!


古代女性社會地位1

古代女性社會地位2

中國歷史朝代

原始社會

奴隸社會

夏朝: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十六世紀

商朝;公元前十六世紀-公元前十一世紀中期

西周:公元前11世紀中期-公元前771年;東周:春秋: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周禮》規定了內外區分嚴格的性別分工,《尚書·周書》上有「屬婦」之謂,表明周時婦女是屬於父權家庭和男人的。女子未嫁從父,即嫁從夫。「詩經時代」可自由婚戀(原始群婚社會遺風)。

封建社會

戰國初公元前475年-清朝末1840年鴉片戰爭

以上為古代,以下為近現代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晚清1840年-1911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之後

封建社會

戰國: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 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朝;

漢朝:西漢【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王莽建新朝)】東漢【25年-220年】

三國魏蜀吳【220年-280年】

兩晉:西晉【265年-316年】東晉【317年-420年】

西晉後北方是十六國時期

東晉滅亡後南方是南朝經歷宋齊梁陳【420年-589年】

十六國中北魏在439年統一黃河流域,北朝開始,經歷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五個朝代,到581年隋建立結束。

隋朝:【581年-618年】

唐朝:【618年-907年】受北方少數民族影響女性的地位高漲,唐太宗鼓勵鰥夫寡婦再婚;武則天稱帝,進一步刺激了宮廷貴婦們參政甚至問鼎最高權力的野心,短暫的「紅妝時代」來臨

907年唐朝滅亡後梁建立,南方出現十國合稱五代十國時期。

北宋【960年-1127年】南宋【1127年-1276年】唐代女性生活的奔放被認為是要對唐代的滅亡負責的「禮崩樂壞」,進一步束縛女性的禮教開始興起。程朱理學被奉為官學,強調男尊女卑「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元朝【1271年-1368年】

明朝【1368年-1644年】

清朝【1616年-1840年鴉片戰爭】

古代饑荒食婦孺

據二十四史統計,自先秦至清末,中國歷史上由戰爭或饑荒引發的大規模食人事件就多達403起,最缺乏反抗能力的婦女與兒童自然是首當其衝的犧牲品。

後漢(五代十國)乾佑二年,「長安城中食盡」,守將趙思綰「取婦女、幼稚為軍糧,日計數而給之,每犒軍,輒屠數百人,如羊豕法。」 所謂「如羊豕法」,即如殺羊宰豬一般屠宰婦孺。

安史之亂時,唐將張巡鎮守睢陽城,被叛軍圍困,城中糧盡,於是張巡「乃出其妾,對三軍殺之,以饗軍士。曰:諸公為國家戮力守城,一心無二,經年乏食,忠義不衰。巡不能自割肌膚,以啖將士,豈可惜此婦」,這一向被視為千古美談,可是,一個愛妾的肉怎夠成百上千的將士吃的?唐將張巡鎮守的睢陽城(河南商丘)。

棄殺女嬰成風

殷商的甲骨文中有寫「生男為嘉,生女為不嘉」

戰國時期溺女嬰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韓非子·六反》:「且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說明溺女已是人們的帶有一種普遍性的心理。到南北朝時,「世人多不舉女」,表明溺女嬰者多,顏之推在說到這種事情的時候,特地舉出他親戚的例子:那人廣有婢妾,每當她們將分娩時,派奴隸守在產房門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產婦心疼,號哭不讓,其悲慘之聲令人不忍聽聞,但並不能改變那個人溺女的習性和舉動(《顏氏家訓》)。

元末人鄭文和在《鄭氏規範》中說:「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沒。」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習俗。

明初浙江嚴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舉」,知縣袁政禁止,以後百姓生女兒,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對袁縣令的紀念(民國《吳縣誌》卷六十六引《姑蘇志》)。金華府人「產女多不舉」,縣令呂祚禁止,據說活下的女嬰甚多(光緒《常昭合志稿·人物》)。嘉靖間蘭溪令李昭祥令民間生三個女兒的豁免徭役,因此幾年內沒有拋棄女嬰的(光緒《華亭縣誌·人物》)。

清初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說福建、江蘇、安徽、江西等省,「甚多溺女之風」,順治皇帝因而下令:「溺女惡俗,殊可痛恨,著嚴行禁革。」(《清世祖實錄》)這幾個省的溺女習氣確實嚴重,此外浙江之風行不亞於福建省,只是魏裔介沒有說到罷了。

古人為什麼溺女嬰?

乾隆間編撰的《涇縣誌》講該地溺女是三大弊俗之一,造成的原因是:「嗣艱者冀目前之速孕,資乏者懮異日之贈奩。」(《風俗》)這裡提出的是兩條理由,一是沒有男兒的希望現在奶孩子的婦女儘早受孕,以得到男孩,而乳母一般不易懷孕,所以淹斃女嬰以斷奶。二是怕女兒長大,賠不起嫁妝,乾脆就不要女孩。

在溺女地區賠嫁之風盛行,如安徽寧國人「皆以無厚奩為恥,往往有因嫁女而破產者」(同治《寧國縣誌·風俗》)。「嫁女破家」,成了許多地方的民諺,可見厚嫁的事實,而且厚奩有傳統性,不好改變。如明朝浙江溫州項氏家族的家訓講:「吾溫風俗,百金嫁女,猶謂不足;十金教子,則鼻大如靴。」。

光緒年間,翰林院檢討王邦璽上書,說民間溺女,有因「撫養維艱」而淹斃的(《大清律例新增統纂集成·刑律鬥毆》),是說貧民養不起女兒而被迫淹溺,這是溺女的第三個原因了。

溺女是殘忍的不道德的事情,有少數的統治者在那裡禁止,可是大多數父母卻認為是正常的事。古人大多貧窮,生活條件差,女子勞動力弱,生產收入少,女人多,家庭經濟就更差。

失衡的出生性別比

2013年江西兩名女童死於自家洗衣機一案,警方有了定論——排出他殺。這一定論,還了女童父母等親人的清白,而網路上的主流猜想——「兩名女童可能死於重男輕女的家人的謀殺」,也被證明是錯誤。這一猜想,真是很容易生出,原因有兩點。第一,事情太蹊蹺;第二,我們生活在一個重男輕女的國度,而江西在這一問題上,無論歷史上還是當代,都國內較為嚴重的地區。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時,嬰幼兒性別比最高的前五名中,湖北武穴市是198.3,河南項城是178.4,河南商水是178.2,湖北天門是177.1,湖北新洲是176.7。江西嬰幼兒中,男女比例高達136.8:100,在31個省市自治區中列第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時,這一數字下降到117:100。這是一個沾血的數字,它意味著,無數女性生命被人為地殺死了,疑問僅僅是,她們是被墮胎,還是生下來後被殺。——摘自武志紅《重男輕女的詛咒》

女性的桎梏1

纏足:即用一個較長的布袋有的甚至用夾板將女性的腳踝緊緊裹住,從而使腳上的肌肉和骨頭變形彎曲,以迎合當時的審美。但更深層次的是,纏足猶如牢籠一樣,鎖住女童的行動,也就封鎖了自由交往的空間,減低引誘私奔與被拐賣的危險,減低女子出嫁後逃跑的風險。

纏足在北宋已有明確記載,之後到了太平天國運動,提倡反對纏足,但起效不大。清末,許多有識之士開始認識到,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成立了一些天足會。維新派領袖康有為寫《戒纏足會檄》。直到辛亥革命推翻清朝,1912年民國頒布命令在全國範圍內廢除纏足。

圖為外媒記錄中國最後的纏足女性

女性的桎梏2

不得剪短髮:民國1920年代不許女性剪髮,女革命者剪短髮經常遭到酷刑殘害。

束胸:從宋代開始直至鴉片戰爭,社會對女性的控制,逐步加強。女子衣衫蔽體,束胸纏足,一不怕暑,二不怕苦。為保名節,「乳瘍不醫」,雖死猶榮。 1920年上海政府發布布告,禁止「一切所穿衣服或故為短小袒臂露脛或模仿異式不倫不類,否則將面臨牢獄之災。

1924張競生的《美的人生觀》引領 「天乳運動」。1927年3月8日名妓金雅玉等人赤身裸體遊行,3月28日婦女協會宣傳組顧靈芝高聲演講:「要堅決放腳,要堅決剪髮,還要堅決反對束胸!」

女性的桎梏3

早婚包辦:民國以前,中國人的初婚年齡,男子一般在十六歲到十八歲,女子在十四歲到十六歲。議婚的時間會更早,一般要提前一二年。所謂傳統推崇的貞潔處女,並不是什麼值得特別關注的大事。女子在出嫁時因不貞問題而被休回娘家的現象極其稀見。

包辦婚姻的原則就是門當戶對,由父親出面主持聯姻之事,門第、名望、財產與道德人品與相貌介紹等等顯見的因素在起作用,惟獨缺少結合當事人的情感因素。從經濟眼光上看,社會上層的婚姻,是等價交換的,財禮(彩禮)與嫁妝是等值的,甚至嫁妝大於彩禮。聯姻的目的超出一般的勞力人口轉移的需要,而賦予其他諸如政治的經濟的情感的用意。下層的婚姻是買賣的,女子婚姻實際上是把人生的絕大部分生命過程交付另外一個家庭,從此基本斷絕了血緣意義的親人關係。

——摘自《從包辦婚姻與纏足看中國古代婦女的歷史地位》

女性的桎梏4

童養媳作為早婚中的一個特殊群體,童養媳在徽州往往稱為「細新婦」、「等郎媳」。《陶甓公牘》中對童養媳有如下的記載:「童養媳俗雲小新婦」,「績溪民情重生男不重生女,俗有『賠錢貨』之呼,憎而賤之???近又有抱女養媳之一習慣,大抵為節省婚費起見也。

在婺源「鄉曲貧民子息既多,必乳養媳婦,或子未生而先抱媳者」。這種「子未生而先抱媳者」抱來的女子也有女家貧,提前讓女兒過門的都稱「等郎媳」。

民謠《十八歲大姐三歲郎》唱到:喜鵲哥哥尾巴長,十八歲大姐三歲郎。半夜三更要吃奶,「我是你的老婆不是你的娘!」不看公婆待我好,一腳踢你見閻王。這首流傳已久的歌謠詼諧中處處透著等郎媳的哀傷與無奈,正是懷春妙齡卻在侍候三歲丈夫中度過,等到三歲孩童長大,她也青春早已逝去了吧。難怪會有《等郎媳》中「娘呀娘,做事真荒唐」的感慨了。

女性的桎梏5

內外有別:是傳統社會對兩性最重要的規範,始於周禮。 以「家(戶)門」為界的「男外女內」——男人在外面從政、打仗、服役、種地、打獵、經商等,女人在家內「主中饋(主持飯食酒漿等家務)」、務蠶織、生兒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層,不得牝雞司晨;在下層,要男耕女織。造成社會資源和空間的不平等。

三從四德:三從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起源於宮廷婦女教育)是婦德(貞順)、婦言(得體)、婦容、婦功(家務)。

七出(休妻):「不順父母「、「無子」 、「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竊盜」。在漢代,雖然在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也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到《唐律》之中,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

「三從」道德的教戒勸譽、「四德」修養的提倡培訓,和「七出」條規的威嚇懲罰交互作用。

女人從一而終VS男人三妻四妾

貴族殉葬:殷周開始,遼後盛行,明英宗、憲宗廢止;清初興起,康熙年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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