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四條 為何要設置這一條呢?

憲法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理論上,如果投票前集中抓捕反對意見代表的話,就能操縱投票了。

個人理解,不一定對。


立法權的神聖性與權力源頭地位。儘管有所謂三權分立,但從根本上,只要有某種形式的共和體制,那麼立法權就是所有政治權力的源頭,所謂分立,僅僅是「事務隔離」。

司法本身是由立法代議機制授權的,因此立法者應該獲得職務豁免權。與之相應的,是立法者身份的獨立性與職業性。

形成這樣一個條款的年代,正是人大趨向於專業立法機構的時代。

然後,時代結束了,這是遺迹。


這條很像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款。

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以及擾亂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該院會議及往返各該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權。

我猜我國設立此條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減少行政對立法可能的影響。


大陸憲法上有這一條款的原因是其他民主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條款,並且這一條款對一些敏感問題不會造成影響……

所以,也就寫上了。


這一規定是繼承自西方議會的制度。

在君主制時期,甚至在君主立憲制時期,國王經常為了獨裁而加害議員,從而促使議院通過立法會建立該項制度,賦予議員有限制的豁免權。

這是三權分立鬥爭下的產物,後來漸漸沿襲下來。

可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什麼會建立起類似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制度呢?

這和我國的歷史進程以及思想意識形態有關。

我國建國以來共有4部憲法,分別為54、75、78、82憲法,88、93、99、04修正案。題主所提出的該憲法條款為我國82憲法內容,也是我國現在依然生效的憲法。

1982年,剛剛改革開放,鄧小平為軍委主席,胡耀邦為中央委員會主席、總書記,趙紫陽為國務院總理,葉劍英任全國人大常委委員長。那個時候正式幹勁最足,如饑似渴的年代。整個80年代,或者說從1978年到1989年,可以說是建國後最好的年代之一,具體的不多說,題主可以看看史料,就可以體會到借鑒西方這一制度的原因了。

多說一句,其實從那段歷史中,完全可以預測到現在中國改革深水區的某些問題,那時完全有解決途徑的,不過。。哎。。


這是人大代表的一種權利,是對代表的尊重。


保證不會挾持民意,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這樣


行政權、司法權與立法權分離的需要。司法權獨立,立法權也是要獨立的。


為了保障公權力不去侵害人民代表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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