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規的搏擊比賽中將對手KO致死,是屬於違法行為嗎?

中國的:比如很商業的各個中泰、中美拳王對抗賽,河南衛視的「武林風」。

外國的:UFC、K-1

等等,這些中外的比賽中將對手KO致死,是屬於違法行為嗎?如果是,要負責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正常KO致死和違規致死都說下吧。


不犯規的情況下 ko致死,沒有責任,近130年來,統計的正式拳擊賽已經死亡超過1500名拳手。提供一場最近的 技術含量高的致死比賽《 科瓦列夫vs西馬科夫》 。每年的職業拳擊賽都會死幾個人,大多數致死原因都是被擊倒後,憑藉頑強意志力繼續比賽,累積傷害致死,還有今年的阿布 第三回合 右手骨折,依然繼續打滿12回合,最終成為植物人,拳擊之於他們就是戰場,他們是永不退縮真正的戰士。。


我只做搬運工,相信能解答你的疑惑了競技體育行為與體育暴力行為界分的刑法考察


不管國外內還是國內,正常規則下的KO致死,賽事主辦方都是沒責任的,相應拳手也是沒責任的,是意外,賽事主辦方都有很詳細的商業條款給拳手簽約,其中就包含了正常意外的免責條款,萬一打死,也是有保險金賠償的,具體的條約和保險條款,這個就是不同組織自己的運作問題了。

由於規則保護、裁判中止等等因素,這幾十年來全世界至今所有的較大型格鬥組織的比賽KO致死的幾率極低,加在一起也就那麼四五例而已。這幾率大概比跑步跑得心臟病犯了死掉的人還低。跆拳道比賽在理論上也能踢死人,可踢死人了怪主辦方合理嗎?什麼吊銷執照?不要不懂裝懂了。

至於惡意犯規造成的死亡事件,其實找來找去恐怕也就是中國這一例,如果在美國這人應該是被起訴坐牢的,在中國處理得這麼輕的,也顯示了所謂「法制建設的初級階段」


如果是惡意犯規導致對方致死是要負責任的,但是如果裁判看到有危險的動作還沒有及時把雙方拉開而造成傷害的話,組委會也有責任。

武林風比賽前都會給選手買保險,檢查身體,簽協議,運動員是經過甄選的,而且武德是必備條件之一,沒有道德的運動員絕不用第二次,所以沒有發生過這類情況。但是每次比賽都會送到醫院幾個選手,基本上是眉骨打開了需要縫針,或者有一點關節的錯位,這都是組委會在處理,對手不負責。

別的賽事不太清楚。


當然不違法了!這類事件國內外並不少見。

在規則內,對攻造成對手重擊,死亡的或賽後死亡的都是合法的。

在比賽中犯規,故意攻擊造成對手死亡的,可以起訴,但必須認定是故意行為。(這個有時很難認定)

對於職業選手,致死的可能性並不算很高的,只傷殘的較多,我也經常看到有選手專門訓練作弊的,如:柔道在推搡中抓住道服,用指節擊打對手,並完成動作,速度很快現場裁判都無法發現。在關節技中是否給你投降的機會,全在於對手了,動作到位你就廢了。

在散打中,摔倒對手,故意同時倒地,打壓對手,或別斷對手的肢體。、

拳擊中用頭撞擊對手面部,是很常見的。

所以說在賽後視頻取證時,也很難認定對手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而且現場裁判沒判犯規啊!

在法律中,成年人在參與體育運動和比賽時,有自主能力和判斷能力,知道所存在的風險,並自願承擔其中的風險,自願參加比賽,在比賽進行中造成的一切後果應由自行承擔。(大概是這個意思,《法制進行時》里說的)

所以場下打鬥肯定是違法鬥毆,比賽中就算有不道德的行為,不犯規,看不出來,無法判定是否故意,無法取證其違法,那就肯定是合法的。


簡單的說,體育比賽中 符合規則的任何活動致使方掛掉的話,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複雜的情況要具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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