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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調案」?

我正在看托氏的<舊制度與大革命>,出於第四章"行政院和官員負責…"


讀書好認真:)

不知道您看的是哪個中譯本。我想原文應出自第二卷第四章:

Dans les matières réglées par des lois ou des coutumes anciennes, où cette précaution na pas été prise, le Conseil intervient sans cesse par voie dévocation, enlève dentre les mains des juges ordinaires laffaire où ladministration est intéressée, et lattire à lui.

馮棠的翻譯是:

在依照法律或古老慣例處理的案件中,由於未採取這一防範措施,御前會議便依靠調案不斷進行干預,從普通法庭手中奪走涉及政府的案件,由御前會議自行處理。

(從上下文看,這裡的cette précaution指代不清。我懷疑「預防措施」是指「應由法律和古老習慣法來處理」)

意思是說,御前會議(Conseil)把原本屬於普通法庭(juges ordinaires,或普通法官)管轄的案件,交由自己來處理。簡單地說,就是國王及其御前會議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破壞傳統的法制。

這裡的Conseil 被翻譯為御前會議,它的全稱應該是Conseil du Roi,即Council of King。Conseil 本意是「勸告,建議」,後來成為某種機構名稱,也有理解成委員會的。從源頭上說,Conseil 是封建時代封君封臣關係中「建議」義務的延續,即君主需要採納封臣的建議,封臣有向封建建議的責任。故我本人把Conseil du Roi理解為「議政會」。他是國王及其大臣的主要議事決策機構,是中央行政權力的代表。

比較難以理解的是juges ordinaires(普通法庭或普通法官,ordinary courts or juges)。與之相對的是juges extraordinaires。有歷史學家認為,舊制度時代(不僅是法國,甚至是整個歐洲大陸),存在「司法國家」和「行政國家」之間的競爭。相應地說,ordinary courts是司法國家的代表。在法國,普通法庭中最著名的當屬各高等法院(parlements)。一般來說,這類法庭起源較早,因為近代歐洲國家王權的興起,最初是從掌握司法權開始的,國王強調,「一切公正(或司法)都來自國王」(Toute justice vient du Roi)。因此這類機構一開始是王權擴張的得力工具。但是,舊制度時代並沒有明顯的三權分立觀念,這些法庭實際上掌握著一些行政職責,如巴黎高等法院負有監督城市供應等責任。一些稅收機構也被稱為Tribunal(即法庭courts)。

在17-18世紀,這類「法庭」已不足以應付國家動員資源的需要。因為它們實行集體責任制,謹守過去的法律和習俗,譯事程序拖沓,而且由於法官職位的買賣和世襲化,各法庭經常與國王對抗,後者拿它們無可奈何。於是國王採取了各種辦法來對付它們。一個就是設立commissaire——外派差,即直接聽命於國王及其議政會、可隨時撤換的行政官員。另一個辦法就是削減它們的許可權,調案就是其中之一。可以參閱另一答案: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829509

當然,這個做法引起了「普通法庭」的抗議,法官們在抗辯書中就稱呼自己是juges ordinaires或juges normaux(normal or natural juges),是君主與人民的中間者和仲裁人。調案破壞了這種政治結構,也危及他們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托克維爾這裡強調的是國王和議政會、以及它們在外省最重要的工具督辦們(intendants,即中譯本中的「總督」)對傳統司法程序的破壞,並認為這是拿破崙時代出現的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的前身,法國對官員的司法保護出現於舊制度時代。可以說,這是中央集權制國家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傳統的破壞,是舊制度留給法國大革命和現代法國最糟糕的後果之一。但是,調案還有另一種形式,即把某案件從某個法庭調往另一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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