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股東,3個股東一共占股60%,另一股東佔40%,如果三個股東要和大股東決裂。可以將大股東踢走嗎?


當然不行了,股東權是「所有權」,他哪怕只有1%的股份也不能把他「踢走」啊。否則的話,誰還敢當小股東啊,大股東一不高興他就出局了。

這事和表決權根本沒關係,「所有權」(財產權)是不能通過投票來剝奪的。不同比例的增資只有可能稀釋某股東的持股比例,使其話語權降低,但小股東還有小股東的法定權利。


Raymond說的有道理。


@Goal,大股東為什麼會同意增資來稀釋自己的股權?而且增資未必代表稀釋股權,關鍵看認股比例。


可以制定/修改章程中的表決規則,比如一人一票制,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


首先,股東並沒有「所有權」。

股東的權利主要是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和一系列職權(注意最後是「職權」)。

公司是獨立法人,不歸任何人所有。就像一個成年人不歸別人所有一樣。

股東出資,就是用一些資金的所有權換取公司的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和一系列職權。這一交換完成之後,這筆資金的所有權歸公司。

關於「踢走」。

如果大股東有明確的違法行為,應該可以根據公司法二十二條訴訟。

如果當前章程規定60%股份可以修改章程,那幾乎可以把這位大股東架空。他的一系列職權肯定是實施不了了;分紅權根據三十八條(六)也可以說事實上剝奪了;優先認購權還有一點博弈機會。

如果當前章程要求60%以上股份才可以修改,可以進一步看股東會各項職權的表決要求,低於等於60%可以通過的事項,基本都可以說與大股東無關了。

前提是這三位小股東一直共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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