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當代共和主義思想家菲利普?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觀及其共和主義思想?

可以適當結合貢斯當和伯林的自由觀進行闡述,或者是與古典共和主義者進行對比,或者是與斯金納、波考克和維羅里等其他共和主義者的思想進行對比,甚至將共和主義、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進行對比亦可。


這個問題太大了,拋開比較特殊的阿倫特姐姐來說。對於Pettit來說,主流學界評價是其理論路徑極為鮮明但是缺乏完整性。不過我們依然需要用共和主義的論述方式,即刷一遍共和主義傳統,否則大部分人並不知道Pettit到底在回應些什麼

共和主義的自由傳統本身就如同Quentin Skinner在《自由主義之前的自由》中論述「新羅馬理論家」一樣,傳統意義的共和主義自由本身就源自西塞羅、馬基雅維利、哈林頓這一系列。而強調的本身是所謂的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自由是不受強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權利。

但是呢,這個自由傳統必須有幾個邏輯前提:

1,公民自由必須放在公民聯合體的自由中去理解。公民聯合體在新羅馬理論家們的傳統中有不同理解,比如Sidney《論政府》的自由狀態和奴役狀態,而Milton往往將此解讀為。「一個自由的國家是一個共同體…行動僅僅由作為一個整體的所有成員的意志來決定。」,而保證這個條件起碼需要兩張考量:

(1)參與權,每一個公民能夠運用其平等的參與權利來制定法律。

(2)普遍反抗權,這個算是Michael Zuckert對Milton的解讀。

2,如《學說彙纂》所言:缺少自由源於在另一個人的權力支配下。所以你其實就看出來為什麼Pettit為何強調去區分支配(domination)和干涉(interference)的區別,其來源何處。

但是這種傳統的問題也很明顯,Quentin Skinner在《自由主義之前的自由》引述過兩個批判:

(1)「在建立自由國家和保持個人自由之間存在著任何連結的假設都是一種混亂"這個來自於霍布斯。嚴格來說,共和主義傳統論述譜系並沒有去論述「自由國家」或者說「公民聯合體」到底是何種具體機制,在傳統意義上,哈林頓或者Milton等人都預設了一個較為理想的代議制政府或者混合憲政的分權機制,哈林頓的預設沒有Milton的自由人聯合體這麼強,因為Milton的自然締約論的起點就是自由狀態。但是哈林頓在《大洋國》中提到了一個混合平衡「憲政狀態「,但機制依然不明確。

(2)只有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才有可能自由地生活本身就是一種誤導和混亂。就很簡單,共和主義傳統往往只講總體暴力和專制當做干涉個人自由的唯一來源,所以才會直覺上預設了個人自由和聯合體的橋接關係,引出一個公民自由的概念。但是任何法律或者公民生活方式本身就具備強制性,我們要承認生活在這樣的一種狀態,公民生活實際是限制性地你運用你的一系列公民權利。

Pettit實質在本作里回應的必須去回應這麼兩個詰問,而對於以賽亞伯林和貢斯當的二元自由觀(前者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後者共同體自由和個人自由)的取消實際上更多是作為一個引子存在,在傳統共和主義自由觀眾自古就使用的是一個中間概念,而此處Pettit的取消論證中其實並不是強辯共和主義自由和自由主義傳統有什麼具體概念區別,而是引出後文對於行動者主體(Agency)的強調,公民自由是一個行動體聚合成一個聯合體的過程,這個類似於Beza的建國傳統,即締約聯合體是是general consent。

而他第二個和自由主義傳統強調的區別,那就是放棄某種任何對自由進行價值性闡釋的東西(比如善好goodness或者公共善之類的概念),在共和主義傳統中自由是完全政治性的。這個是和自由主義比較大的區分,此處共和主義的「個人善」概念是完全工具性的。

那麼至此,Pettit就開始回復兩個問題,首先從第二個問題入手,支配(domination)和干涉(interference)的區別首先在於干涉某種程度可以是正義的,干涉可以在不侵犯自由的情況下進行,因為非專斷的干涉並不是支配,譬如良好法律的干涉。而良好法律在此處的理解中和共同體秩序是等同的,尤其是其引述哈林頓的論述更體現了這一點。於是無干涉的自由顯得預設過強,這樣一種Paley那裡的妥協論證是主要的邏輯基礎,但是結論卻完全不一樣。或者說種這妥協論證,實際導致我們避開去討論一個自由國家如何以憲政的方式來確立,而是把自由國家當做一種生存環境,也就是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的生存狀態。Pettit某種程度上用了一個奇異的方式去避開了第二個問題。

這和以往共和主義傳統中的探討並不一樣,正好是反過來的,Quentin Skinner引述Beza《行政長官的權利》的論點,人的根本狀態是Natural liberty,任命統治者只是為了管理事務,所以在傳統共和主義其實論證邏輯是倒過來的,干涉和支配的關係其實只需要探討支配就可以了,因為干涉實際上成了「代理人關係」。

所以其實Pettit直接論述的是一個既成的共同體中的良善公民生活以及權力合法化的現實均衡。實際上也用行動者主體(Agency)去解釋了Pocock的civil humanism。

而為了回應第一個問題,Pettit開始建構一種規範性理論,或者說政治思潮總是一些關於合法性的競爭性話語(discourse),希望存在這樣一種對話的維度。non-domination實質上強調了就是公民作為自由人的政治參與,那麼在無支配本身就是一種合法的權力行使。而我們需要真正規避的是威脅自由的因素,而保留限制自由的因素,即非支配自由將非專斷的法律對於自由保證是有效的,這個非專斷法律假設了一個必要的聯合體存在,否則會導致無自由狀態(Nofree),而這個邏輯就好玩的在於,他的自我辯護的時候用了一個和社群主義極為相似的思路----他所謂的「結構性的平等主義」,而行動者主體構成了一個類似於社群的東西,他只是把社群主義中的分配正義和構成性論證給取消了,換成了「提高社會中所享有之無支配的強度,或者增加不受支配只選擇的範圍或容易程度」這麼一種權利視域。

於是他相當於用Montesquieu在實然上去擴展了哈林頓的東西,將政治機構進行互相制約和權衡設置,形成一套把治權分割但是有公民參與統合的一整套機構聯合體。而公民和機構的分野是所有權和治權的分野,中間橋接的是一套理想化非專斷的獨立司法系統。而整個系統內化之後,就形成嚴格裁量和獎懲分明的獨立司法精神下,所謂內化的公民性,其實最後回到了Pocock詮釋的一種思路,回歸了共和主義價值。

當然,Pettit觀點中值得商榷的地方很明顯。(先聲明我是左棍)

1,最致命的其實就是對於行動者主體(Agency)的預設過強,這個前提幾乎是整個公民性良善生活,從立法到機構再到無支配狀態的一切起點,甚至是共和主義公民聯合體的起點。然而現實中行動者主體(Agency)真的這麼強么?Pettit跑開了共和主義傳統的締約論調,但是沒有具體解釋行動者聯合體到底如何可能?甚至Agency都沒有很好定義?不開玩笑的話,如果不具體解釋一點,那麼這個前提強到不亞於羅斯巴德和霍恩等人,僅僅是取消了行動者聯合體自發的合理性,而強調了共和主義規範的建構。而且這種論述,也決定了,無法與任何左翼理論做交流。當然,自然作為一個左棍,我看的這就呵呵了,比如說不同所有權和財產水平的人在同一個共同體形成「非專斷」的共同體,這在左翼看來就是個完全不可能的玩意兒。

2,合法性的競爭性話語(discourse)在Pettit是一個公共對話的具體規範,以至於在論述法律的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強調的一個合法性標準就是可辯護(contestability),而他採用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論述,其實和社群主義或者羅爾斯之後的阿克曼等人沒什麼區別,而干涉和支配的區分,實際上和Waldron這個路徑也同屬強調聯合體理由(Reason of States)和公共考量/公共贊同(General consent)也同屬一個路徑,甚至還不如其區分virtue和capacity來的精細。雖然Pettit強調自己的共和主義理論是一個完全開放性和包容的政治理想,但是又使用妥協論證強調無支配自由的強度先於廣度。也就是說,他的論證路徑更多是在回應共和主義遭到的攻擊,而對於建構性來說,他其實和左翼自由主義傳統的區別,在於後者強調道義論,而前者更多強調最終「非支配」這個理想目的論而展開的,嚴格來說,不夠完整而且建構性不強。


謝邀,這題很有意思,政治哲學板塊很久沒有有質量的問題了。純粹發表一些個人見解和吐槽。當然你讓我認真寫我也寫不出就是了。再強調一次,以下都是個人吐槽,而且我只看過佩迪特的《共和主義》,作出以下觀點很有可能是因為我自己看得不夠,沒有看懂。靠譜的分析請見 @acel rovsion 大大寫的。

就我個人的觀點,佩迪特的無支配的自由觀是相當不令人信服的。無支配的自由與其說是在所謂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之間尋求某種有獨創性的中間道路,不如說是一種複雜的文字遊戲。雖然理論上的差異是極為顯然意見的,但是如果拋開過程只看結果,那麼無支配的自由和一般的自由主義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當然,佩迪特確實批評了一些極端化的消極自由/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但是僅就我個人觀點,極端的消極自由本身經不起推敲的地方太多了,運用自由主義本身的理論資源就足以作出有分量,甚至是決定性的批評,沒有必要想出一個新名字,繞一個大圈子來批評這些理論。或者可以反過來說,只要一種自由主義理論具有可操作性,且不是自相矛盾的,那麼運用這種理論制定的政策和運用無支配的自由理論不會有什麼差異。

無論是否贊同共和主義的觀點,我們至少可以承認共和主義提出了一種不同的視角和觀點,指出了自由主義理論,特別是強調消極自由產生的諸多不令人滿意之處,並且給出了一些不同的解決方案。最保守的說。這些方案也是有啟發性的。但是佩迪特的無支配的自由卻捨棄了共和主義的獨到之處,既然如此,我不太理解為什麼他還要堅持自己是共和主義者。

另外一個我想吐槽的地方,佩迪特的無支配的自由說穿了就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自由」,那麼佩迪特所謂的「無支配的法律」是什麼意思就成了理論的一大關鍵。然而在《共和主義》一書中,佩迪特並沒有說明基於「無支配」和「無差異」產生的法律有什麼本質不同,而是相當輕描淡寫的認為具備L.L.富勒所述法律的內在道德的法律就是無支配自由觀下的法律,這部分的論證是極為欠缺的。

更要命的是,引用L.L.富勒的理論需要回答兩個問題:

1.富勒的法律的內在道德理論是需要論證的。看過《法律的道德性》就知道,這本書的觀點雖然相當符合直覺,但是論證本身挺薄弱了,某種程度上就是在訴諸直覺。最直白的一個問題是,一部具備法律的內在道德的法律是否在實質上仍然可能是邪惡的?至少我個人不覺得富勒給了一個足夠充分的論證。所以富勒的理論拿來就用我覺得是太粗糙了。

2. 富勒本人的自由主義觀是比較普通的,肯定沒有意識到所謂「無支配」和「無差異」這麼精細的差異。那麼佩迪特又憑什麼認為富勒的理論可以支持自己的「無支配的自由」,卻不支持「無差異的自由」呢?


瀉藥,這確實是一個相當一顆賽艇的問題。由於之前旅遊一直沒有時間好好回答,現在就簡要地介紹一下。

首先,想要理解「無支配的自由」(non-domination freedom)是什麼意思。就需要先弄清楚不同的自由觀(conception of freedom)之間有什麼異同。無支配的自由同柏林的「無干涉的自由」(non-interference freedom)或者諾齊克的自由概念區別到底在哪?下面這個圖表非常直觀地展現出了其中的差別:

首先要明確的是,不管是Pettit還是Berlin亦或是Nozick,他們的自由概念都屬於廣義上的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指的都是人在行動時相關阻礙(relevant constraints)缺席時的一種自由狀態。而不同政治哲學家具體的消極自由的概念的區別就區別在他們對於這個「相關阻礙」的理解的不同,即究竟什麼因素才能算作是對於消極自由的阻礙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有兩方面的「變數」可以考量,即對於「相關阻礙」的moralization的考量以及robustness的考量:

Moralization,即道德性的考慮指的是,對於「相關阻礙」的理解是否包括了某種道德意義上的豁免?即某些我們認為是道德上允許的阻礙是否應視為是消極自由的阻礙

而對於Robustness的考慮指的是(不好意思中文水平有限,實在不知道這詞該咋翻譯),對於「相關阻礙」的理解是否包括了某種模態的要求?即相關阻礙是否也要包括所有可能世界裡面可能存在的阻礙

那麼對於這兩種考量的不同選擇是怎麼影響消極自由的概念的呢?舉兩個最簡單的例子,首先,國家禁毒算不算對於個人自由的侵犯?如果採取moralized的理解的話,禁毒就不算(因為禁毒背後有相當的道德可允許性),而採取non-moralized的理解的話,那就算。其次,一個對自己的奴隸非常好,不會強迫他做任何事情的主人是否侵犯了奴隸的自由?如果採取non-robust的理解的話,主人沒有侵犯奴隸的自由,因為他事實上沒有做任何阻礙奴隸行動的事。但如果採取robust的理解,主人仍然侵犯了奴隸的自由,因為他所處的支配性的地位讓他模態上完全可能侵犯奴隸的自由。

好的,理解了這兩個考量後,我們再回到Table 1。處於左上角的liberal freedom,即非道德性,非模態理解的消極自由即是柏林的立場,右上角的moralized liberal freedom,即道德性,非模態理解的消極自由則是諾齊克的立場,而右下角的republican freedom,即道德性,模態理解的消極自由就是題主所問的Pettit的非支配性自由。

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Pettit對於柏林式的liberal freedom的批評正是建立在對於消極自由的侵犯的可能性上的。Pettit認為,這種完全基將偶然出現在現實生活中的阻礙當作是消極自由全部阻礙的自由觀必然會導致許多致命的結論,就如「善待奴隸的主人」的例子里說的,假如一個主人可能處於某些偶然因素(脾氣好,心情好等)從不強迫奴隸做任何事的話,那麼在liberal freedom的理解力,這個奴隸就同一般的自由人別無二致。然而,這種現實中的自由狀態的出現是偶然的,沒有保障的,因為作為一個奴隸,他仍然會有極高的可能性受到主人的擺布。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對「主僕關係是危害自由的」的觀點是一貫的原因,因為這不是基於現實中主人普遍奴役奴隸,而是因為「主僕關係」這種關係本身在定義上就決定了其侵害自由的高度可能。

而在moralization的考量上,Pettit認為,對消極自由的「相關阻礙」應該理解成相關的「任意阻礙」(arbitrary constraints),而「任意」一詞,在共和主義的理解里,一般被認為是那些違反公正原則,非法的,反覆無常的阻礙。為什麼這麼理解呢?這就和Pettit的共和主義政治理想有關,在Pettit的設想里,一個道德值得追求的社會必然應是一個共和主義的社會,即所有人都不應受他人支配,同時平等地對於公共事務共同參與,進行民主決策,而民主決策的結果應該是社會成員積極承認的(avowed)。這樣一來,下降到個體自由的層面,我們就必須承認那些合法的,民主決策得來的限制(如各種法律法規)不能算作是對於個人自由的限制,否則的話共和主義的體系將會是自我矛盾的,因為假如正義的法律法規對於個人的限制也算作是支配性或任意的話,那麼一個共和主義的社會決策將是不可能的。

當然,Pettit的這種模態的且道德性的自由觀問題也相當的大,一個最簡單的反例就是,共和主義的社會裡會不會有犯人?如果有的話,那麼對於犯人合法的關押算不算限制其自由?根據共和主義的設想,合法的限制自然不算限制,所以犯人的自由不受損害,可這非常違反自由的含義,因為即使是合法的關押也是關押,監獄制度本身就是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而建立的。可如果承認合法關押算是侵犯自由的話,那麼共和主義的理想社會的構建就又有問題了,因為這樣一來,合法的限制在社會中無處不在,如果這些都被認作是對於自由的侵犯那麼共和主義的核心觀念,即公民不受支配,積極的民主決策等就失去了道德的值得追求性。

如此一來,既然非模態的自由觀和道德性的自由觀都有問題,似乎我們可選的只有Table 1里左下角的模態的,非道德的自由了。可是真這麼選的又有哪裡不對,因為這種「自由觀」實在太強,如此一來的話幾乎就根本不存在什麼事實上的自由狀態了,同時,當一種自由觀念既和道德無關,又不專註於現實世界,這種自由也將是純粹形而上學的了,失去了它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意義。

參考文獻:

List, Christian, and Laura Valentini. 「Freedom asIndependence.」 Ethics 126, no. 4 (2016): 1043-1074.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感覺有一點像自由人的聯合體@卡爾馬克思,有人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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