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
01-28
例如:吳某因與劉某戀愛不成,遂蓄意殺害劉某,一日,他乘劉某外出之機, 潛入劉某家中,將裝有定時起爆器的自製炸彈放置在劉某的床下。劉某與同學李某一起回家睡覺後,炸彈爆炸,劉某與李某均被炸成重傷。吳某的行為構成的是故意殺人罪還是爆炸罪?
用爆炸的方式殺人的,怎樣區分是爆炸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爆炸罪的受害者是不特定公眾的安全,故意殺人罪則指向明確、小範圍的固定對象。
題目中,地點是劉某的家中,受害對象範圍小;炸彈爆炸只致人重傷,威力小。所以客觀情況還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屬故意殺人罪未遂。但如果是實際的案件,「不特定公眾」與「特定對象」是一個緩衝地帶,不是一條線。
常用的認定標準是:除非能確定它影響的範圍特別小,不危及公眾,否則都推定它能危及公眾。這個「範圍多小才算不危及公眾」,是非常主觀的價值判斷。在緩衝地帶內的情況,一般都會盡量往爆炸罪上面靠。所以需要考慮的因素中:- 爆炸的威力
除非威力特別小,能夠確定肯定影響不到周邊的人;否則都認為能夠危及他人。另外這一內容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並不是需要考慮的關鍵內容,僅僅是次要內容。
- 住處的周邊環境
除非劉某家是獨立的大別墅,有寬敞的院子,或者是深山老林荒山野嶺里單獨一棟房屋,否則只要周邊緊挨著其他鄰居,或者是商品房,都屬於足以危及其他不特定公眾。周邊的客觀環境是否受到威脅,這才是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需要考慮的關鍵內容。
綜合這些情況,如果沒有「肯定不危及周邊公眾」的例外情況,本案在實踐中有很大可能會被指控為爆炸罪。
然後,這就是律師的作用了。如果律師提出比較充分的理由,論述本案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那還是很有可能會按律師辯護的方向去改罪名。即:如果辯方提不出充分的反對意見,那一般指控什麼罪名就定什麼罪名;如果辯方提出充分的理由,那有可能會按辯方的意見來最終認定罪名。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換了新男朋友,最好去酒店開房而不是帶回家啪。最後留個思考題:如果客觀環境是商品房(即有很大可能是危及公共安全),那從什麼角度辯護最有利於被告人?
作業自己做
爆炸罪啊 炸彈一響 他家樓上的人肯定得死 他們招誰惹誰了?
可能是認為已經構成對其家人/不特定人生命安全的威脅,所以是爆炸罪?雖然爆炸物是在劉某卧室,但一般來說,家人進去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自製爆炸物的穩定性差,吳某應當預見到會威脅到他人生命。
其實我也偏向是故意殺人罪
爆炸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要求:行為人以爆炸的方法實施犯罪,該行為一旦實施或既遂,將對他人人身或公私財產造成難以估計的侵害。故意殺人罪,不解釋,這個好理解。以爆炸方法故意殺人的,如果爆炸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可能成立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像競合,擇一重處斷。題目中僅兩人炸成重傷 達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所以成立故意殺人罪。
推薦閱讀:
※有關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判斷問題?
※羚羊扯法 |《釜山行》中的刑事責任分析
※S07E10: Fantasy is intent, Dreaming is a crime?
※從中國帶領客人到日本風俗店遊玩這種行為觸犯法律嗎?
※如何看待[疑犯監視居住期間殺3人 派出所長獲緩刑後申訴]這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