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種的識別,是文化現象?還是生物事實?
今天在看《西方文明史—延續不斷的遺產》這本書的時候,看到書中第一章有這麼一段話
所以比較奇怪,判斷人種難道不是從生物方面來判斷嗎?
「人種」這個東西從概念產生到理論建構和實踐全都是文化現象。人種學為了把人分成不同類別,所以才去找一些生物學上的指標,想把它裝扮得更「科學」一些,從膚色、毛髮等大致的身體特徵,到頭顱形狀和腦量,再到血液類型,如果某種指標分不開就再加上另一種……但是不管怎麼分,最終分類的目的仍然是文化乃至政治意義上的,例如種族歧視(尤其指智力和心靈方面)、種族衛生、優生學和國族建構。
現代遺傳學興起之後,遺傳學家們本來是希望能找到將人類劃分成幾大塊的分子水平的依據,結果卻發現劃分越來越細,越來越接近遺傳群體,而這樣的群體可能有成千上萬個,其中多數並沒有什麼特殊意義,比如某個與世隔絕(即缺乏對外基因交流)的村子。 那麼,尋找人群間親緣關係的研究就沒有必要用「人種」了,完全可以用遺傳群體來取代。 實際上,只要你任意選定兩個人群,不管他們在地理上、文化上、生物表型上如何接近,只要檢測了足夠多的基因,我們總能夠發現兩者間的差異——即使這點差異相對於智人在生物學上的同一性來說是微不足道的。
可以參考: 艾力江·艾沙:《人種學的終結》,《中國文物報》2008年4月18日第7版。
人種學的終結
人種學是近現代西方學者以人類群體的體質特徵為標準,對地域人群進行分類研究的方法,傳統上被認為是體質人類學的分支之一。人種學一般認為人類可以劃分為三大人種,三大人種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30個亞型或29個人種。三大人種在2萬~5萬年前已經形成。生物學家都認為全人類都屬於智人,人種是對智人的進一步劃分的嘗試。從生物學觀點看來,人種應該是亞種,而非生物學分類意義上的「種」;人種與生物學意義上的其他所有亞種都不同,每個人種都有一個相對固定的區域。
人種之間相互區別的標準是一系列體質特徵,其中主要包括膚色、發色、眼色、下頜、頭型、鼻型、髮型、毛髮疏密、腦容量等特徵,多重的劃分標準可能會導致多種分類結果。活體的人種劃分標準可能二十多種或更多,考古學中常用的人骨材料主要是顱骨,顱骨的測量標準就有十多個以上,諸多特徵又可分為「描述性」的和「測量性」的兩類。
人種劃分的標準建立在人的體質特徵之上,標準的數量在十多個乃至數十個以上,活體與顱骨採用的標準不同,有的標準只適用於大人種之間,而不適用於某個人種內部的諸多類型之間;大人種的劃分標準又與某個人種的類型區分標準不同,如膚色深淺的標準;諸多體質特徵之中的哪個最重要始終是「永遠的難題」,判斷是否重要的依據是建立在生物學基礎上還是分類學方法上也是問題,各種特徵在分類學上又被認為具有不同的價值,運用每個標準都會得出不同的劃分結果。因此,人種學家自身也承認,分類法中沒有比人種分類更加混亂的,其名詞術語(標準)有時是任意確定的;人種分類法、人種數量以及各個人種在人種系統中的地位等問題上,學者之間存在著巨大分歧。
假如將整個人類的生物特徵設想為一個連續的統一體——如同一個圓圈(地球),不論學者以某種標準認為人類(活體)可以劃分為兩個或者四個人種,或者怎樣將圓切割成三份,切割線都將具有雙重歸屬性,至少會產生6個人種。如果按照三大人種有30多個亞型來計算,諸多亞型之間劃分出的更多的具有雙重歸屬性質的連線,換句話說,人類學劃分的「人種」中總是有一些人會同時具備兩個人種(或類型)的體質特徵,「混種」的人數上在很多地區可能會是大多數,體質人類學家們自身也不斷強調「沒有純粹的人種」這種觀念,這又從根本上否定了人種學成為學科的基礎,也明顯揭示出人種劃分具有人為建構的特徵。
自人種學產生到20世紀70年代(或至今),人種學家經常把人種與人類的文化-社會混為一談。從最早博物學家林耐、布豐(「區分猴子和黑人的距離是難以掌握的」)到顱相學家布魯門巴赫,再到人體測量學的先驅懷特,每個人都對於人種的等級與教條的確立作出過貢獻。有些人種學家將人種、文化和社會分為進步與落後,主張「未開化」的地區應該被進步力量合併或佔領;有人甚至比較同一人種的各個類型之優劣,有人認為諾狄克類型優越,另一些人主張地中海人種和阿爾卑斯人種是文明的先驅。
早在20世紀初,博厄斯就指出人種學在嚴格意義上不是嚴謹的科學。賽義德認為,19世紀的東方學者幾乎都是人種中心主義者。從居維埃的《動物王國》、戈比諾的《論人類人種的不平等》到羅伯特諾克斯的《黑暗的人類人種》等論著,都是對世界各地居民進行分類,並將人類社會劃分為進步的歐洲—雅利安與落後的東方—非洲。正是因為論述東方的落後、退化的論著與關於人種生物學理論關係密切,人種學被一些學者稱為「帝國主義的學科」。
二戰之後,「人種學」一直受到質疑。從生物學角度看,不存在界限分明的人種,人類的人口群體是一個連續的統一體,具有外在共同身體特徵的人口群體,其內部的基因多樣性與人口群體之間的基因多樣性是同樣複雜的。現代群體遺傳學認為,一個物種的任何成員都不能被認為單獨表現了該物種的特點,抽樣調查顯示世界上不同人種的兩人之間的遺傳差異只有7%與人種有關,不同人種的成員之間雖然存在著生物學差異(如膚色或形態),但實際的遺傳基礎是一樣的,人種內部的遺傳差異大於人種之間的差異。
因為人種學本身的科學性遭到質疑,現在已經沒有學科支持人種學的理論;現代生物遺傳學論著中沒有 「人種學」的位置,也沒有「人種」概念;如果人種學不藉助生物遺傳學,其本身也難以存在。從社會學與人文學科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最重要的問題產生在人種與文化的關係上——一旦在人類群體體質特徵與文化之間確立起某種關係,就有可能走上人種主義的道路;如果人種學僅僅停留在將人類群體體質特徵數字化對比研究上,不與文化或價值相聯繫,那麼它最終會成為無意義的學科。
從根本上說,人種學的核心問題是自然與文化之間的,或者是連續與斷裂之間關係的話語問題。人種學在人文學科之中建立和傳播自己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辨讀和闡釋方法,試圖證明人類群體可以按照身體特徵進行劃分,人類群體的各種文化可能與群體的生物學特徵有關係,使西方文化依據純理論的方式與其他的文化相互聯繫起來。
戴維·波普諾、哈維蘭等大多數當代人類學-社會學家認為,「人種」 是一種文化上的概念,並非是分析人類群體生物差異的科學工具,它實際上反映社會與文化差異,其社會意義大於生物意義;吉登斯指出「人種」差別的描述是重新塑造社會內部權力和不平等模式的重要因素;沃勒斯坦認為「人種」是一種社會身份的建構。
福柯認為,人種學是對「無歷史」人群的一種認識方式,建立的基礎是歐洲思想在世界佔據統治地位。這門學科根據某些群體先天所具有的生物特徵,將其貼上構成獨特生物群體的標籤(人種化),賦予人體的某些部位或器官差異某種意義,在人類體質統一性中引入「斷裂」的概念,在人類生物學連續性中劃分出等級或者差異,把每一種類型的形式、差異和界限都放在實證性框架內(可以描述或者測量),在自我與他者的身體之間建立起一種生物學類型。總之,人種差異是經過選擇的、具有某種社會意義的身體差異。
基於以上的認識,70年代之後,歐洲科學界認為按照生物學標準將人類劃分為不同人種的想法和做法是錯誤的,人種是意識形態的產物,最終拋棄了這種概念。人種學說自始至終都在西方思想統治的歷史中波動,源於西方,終結於西方。在西方終結了近30年的人種學,在中國依然被視為體質人類學的分支,在考古-歷史學界乃至社會科學領域都有一定影響。
考古材料中的顱骨是人種學家們將賴以給古代居民與物質文化歸屬定性的主要依據,在人類的顱骨之間設立諸多的測量標準必然是為了使其「產生」差異,以便分類。中國的體質人類學家早就對人種學的「科學性」提出質疑,人種學者對具體人種的 「描述性」措辭中充斥著含糊性與歧義,同一具頭骨會隨著測量標準的改變而「顯示」出不同的人種特徵。如一具頭骨的鼻高接近歐羅巴人種,頭型接近蒙古人種等;如某項指標落入蒙古人種範圍內,另一項指標卻接近尼格羅人種數值。從安陽殷墟的頭骨中,有學者認為有「歐羅巴人種」特徵,有人認為屬於蒙古人種,有人認為有尼格羅人種特徵;根據新疆洛浦山普拉人頭骨的測量數據,有人劃歸蒙古人種,有人歸類為歐羅巴人種。有的學者認為斯基泰人(塞人)與匈奴人是「歐羅巴人種」,也有學者認為二者都是蒙古人種;雖然(史載)成吉思汗的幾個兒子都是赤發碧瞳,但不會有人因此探討蒙古人是否為「歐羅巴人種」。
有鑒於此,本文認為,現代人類學家、生物學家和遺傳學家的新觀念已經完全超越了19~20世紀的人種概念,人種概念在歐美30年前就已經失去了學術價值,我國學者也應該放棄運用「人種」這種不可取的方法進行研究,停止使用「人種」概念來研究考古學中的人骨材料,用現代西方的人類學——社會學理論取而代之,努力改變中國考古學界學者運用陳舊理論來解釋考古材料的局面。
謝邀,就我所知和理解的是,不同人種的起源都是同一族。正如我們都是猴子進化來的一樣,原始根基都一樣。最後發生區別的原因,是因為生存在了不同的地方,各地風情,土壤不同,這些原本一樣的人也因此而進化成了不同種族的人。所以從這種角度看,是文化決定的。
打個比方,我是韓國人,你是中國人,我們長相相似,但是語言文化風俗價值觀不同,就是這樣。
應該是種族主義者的遺毒
民族 人種 語言 是三個互有重疊但不同的概念。現代人當然都是智人種,但四大人種間毫無疑問是存在著解剖學差異的,比如鏟形門齒,印加骨,第三前臼齒的缺失與否,所以我們並不能完全否認各地區人種體質人類學上差異,而僅僅歸因於文化的差異。但,闡釋的角度可能會導致結果的不同,本書可能是從文化差異來闡釋人種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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