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中東戰爭以色列是否是不宣而戰?

眾所周知,以色列對阿方發動了先發制人的空襲。一舉摧毀了敵方的空軍,奪得制空權。那麼這種做法在國際法上是否是不宣而戰呢?以色列聲稱敘利亞軍隊先槍擊了戈蘭高地的定居點,這種程度的摩擦在法理上是否能讓以色列逃脫不宣而戰的罪責?


中東那塊違規都已經成習慣了,按規矩來的少。

以色列在第二次中東戰爭給英法當走狗侵略埃及的時候就已經不宣而戰一次了。從任何角度說以色列都是沒理的一方,虱子多了不咬。

然後第四次中東戰爭阿拉伯人又來個驚喜,正好是伊斯蘭齋月,除了祈禱外諸事不宜,結果直接不宣而戰。這天是猶太贖罪日,在崗工作的人是最少的,所以才挑這天。

其實中東戰爭最醜惡的反而是有宣戰的第一和第五次,都是入侵八竿子打不著毫無還手之力的國家。(第一次中東戰爭實際上是入侵巴勒斯坦,因為阿拉伯國家不僅不承認以色列,也不承認巴勒斯坦)


謝邀。

第二次中東戰爭並沒有簽署和平條約,只是達成了停火。(第一次中東戰爭亦如是。)從法理上講,第三次中東戰爭爆發前,以色列(或者埃及、敘利亞等)發動進攻不需要「宣戰」,因為雙方本來就處於戰爭狀態;雙方的實際衝突也確實在不斷升級。

當然,就戰術層面而言,以色列的突襲確實達到了中文語境中修辭學意義上「不宣而戰」的效果:出人意料、攻其不備、先發制人。


以色列根本就沒有被阿拉伯國家承認,怎麼宣戰?人家不認為你是國家,就跟ISIS一樣。。


六日戰爭的經過是阿拉伯國家牛皮吹上天,不斷嚷嚷要揍以色列,結果以色列是個扮豬吃老虎悶聲發大財的主,稍微抗議了幾下,阿拉伯國家還覺得沒事,結果以色列突然就一板磚往阿拉伯國家的腦門上砸下來了。


在埃及首次作為第一個承認以色列的穆斯林國家之前,所有的穆斯林世界都秉承三不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不承認以色列國家的存在,中東幾乎所有的地圖都沒有以色列這個國家。而埃及承認以色列也是在六日戰爭之後的贖罪日戰爭結束幾年之後才發生的。因此從法理上講,並沒有宣戰或者不宣戰的基礎。而以色列由於國家資源有限,特別是人口少卻被阿拉伯國家包圍之中,因此任何戰爭都必須秉承速戰速決的策略才有可能在如此惡略的環境下存活,因此率先發動了進攻。


中東從來沒有和平,只有戰爭和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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