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體對抗強烈的競技體育中(比如拳擊),導致某名運動員致殘或死亡,肇事者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嗎?

當然肇事者不是故意造成,是在競技過程中無意造成。


不需要。拳擊比賽,運動員必須要買保險,但是令人可惜的是國內還沒有保險公司設有拳擊比賽的專業險種。但並不是說一般的保險公司不保,而是險種不健全。

這兩年各種各樣的搏擊,拳擊賽事多到看不過來。他們為運動員入的保險也是各式各樣。以搏擊項目為代表的《崑崙決》,用的是運動員意外傷害險;拳擊的《盛力世家》據我所知,買的是美國的專業保險。而國內一般的搏擊主辦單位和參賽單位為了壓低成本,通常都是以最低標準上的保險,很多買的是演出意外傷害險,如果打出事故,運動員無法保障治療,在賽事和金錢面前可以說是弱勢群體。

其實拳擊專業的保險很划算。現在《盛力世家》的拳擊賽事《拳力聯盟》打了500場了,只是運動員撞開了,打開了縫針,弄鼻子,保險公司很賺錢!連個一個骨折的都沒有過。體制內的拳擊,散打運動員,所有參賽選手基本都是在比賽前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會上的意外保險。也就是說國內體育比賽僅僅是為運動員上一份普通的意外險。比如去年我們代表北體大參加第一屆全國大學生拳擊錦標賽,主辦單位和參賽單位沒人管我們的保險,我們自己給自己找保險上,心酸。

拳擊比賽是很安全的。不要總一味誇大拳擊的危險性,在所有運動中危險指數排名在足球之後,這是有數據的,美國的拳擊比賽非常多,每周正規的職業比賽記錄在冊的至少有200場,多則300場。一年下來致殘,死亡的有幾個? 幾年可能都沒有一個。況且這是職業拳擊,業餘拳擊的比賽量比職業要多很多倍,幾率很小。

一場比賽的安全,裁判員非常重要。裁判的判罰尺度決定了技術的規範性。想起之前國內散打比賽上官鵬飛事件,一是對方連續擊打人的後腦不判犯規,二是裁判沒有及時看清場內狀況,將二人拉開,這兩大點決定了慘劇的發生。

現在我國的搏擊也好拳擊也罷,缺乏一個成熟的賽事規章制度,什麼人都能辦比賽,什麼人都能打比賽,什麼人都能辦比賽。國內商業比賽的裁判系統與職業賽事不太一樣,在執法的過程中有一些彈性在裡面,因為商業比賽以競賽要的就是一個比賽的觀賞性,一些小的細節根本不在乎,差不多就行,每一塊都輕視一些,那麼發生的意外的幾率就大了。

在日本,選手沒有資格證是不能上拳台的。目前國內職業拳擊對運動員還沒有設定門檻,我認為應該要求必須打滿一定場次的業餘比賽才能獲得參賽資格。但現實是很多沒有業餘比賽經驗的拳手各種申請參加職業比賽。我認為一名拳手至少參加過15場以上的業餘比賽,才能有足夠的經驗去打職業。

與國外成熟完善的搏擊賽相比,國內賽事的『行規』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差距,這只是表面。但我們在細節方面的注意真是很糟糕,所以,無論是在運動員本身的保護,裁判體系,賽事監督體系還是賽事主辦方和醫療保障方面,我們需要注重的細節還有很多很多,還有很長的路走。


拳擊運動是一項合法的競技體育活動,該活動旨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和發揮人(個人或群體)在體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潛力。在拳擊比賽中,運動員致其他參賽運動員傷害的,要其區別對待。

  在拳擊活動中,運動員因正常合理的慣例造成其他參賽運動員傷害的,不承擔責任。這種行為和約定是自甘風險原則的體現。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的原則。自甘冒險行為必須符合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帶有危險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包括現實危險和潛在危險;2,受害人對承擔危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以文字或者口頭表示的承擔危險的即為明示;默示表示承擔危險的,須有證據證明;3,該危險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拳擊活動中,如果參賽運動員故意違背比賽規則(不能攻擊下陰,不能攻擊後腦和後背,不能肘擊,不能用腳踢對方)致使其他參賽運動員權益受損(人身傷害或死亡),則不能以自甘風險抗辯,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另一方選手沒有使用違反比賽規則的動作,造成的傷害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MMA 只要在裁判制止前,在規則範圍內,不需要負責任。如牛頭人胳膊被折斷、蜘蛛人脛骨踢斷什麼的···

拳擊 在裁判制止前,在規則範圍內,不需要負責任。如雷-曼西尼和金得九的比賽,金得九最終致死,雷是不需要負責任的,裁判理查德-格林事後自責自殺···

所以這些對抗非常激烈的比賽,在對於裁判的要求方面,在對於比賽規則不斷「文明化」的改變方面,還是非常重視的。

希望拋磚引玉,希望有具體比賽規則方面的專家來解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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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比賽裁判的負擔其實是真的很大的,特別是拳擊這種主要擊打頭部的比賽。如果比賽沒有及時制止,職業拳擊選手會在很短時間內打出多次重拳,那是真的會鬧出人命的。
MMA這種,會有不少的概率是降服,我個人感覺比拳擊安全不少····
之前看過一個視頻,是UFC裁判沒有及時制止的比賽的剪輯,慘無人道····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而論,在遵守競技規則下,沒有超越合理舉動時,如果產生次後果的應是意外事件。反之,有故意或過激行為,明顯違背規則和競技精神而致對方死亡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不需要。足球場很多把人撞斷肋骨和撞死的都沒負責任,包括中國的斷子絕孫腳和費法甲足球先生西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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