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相當一部分人說同性戀是基本人權,為什麼還能拿出來討論同性戀還有是否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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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相當一部分人說同性戀是基本人權,為什麼還能拿出來討論同性戀還有是否合法化?
這不就成了多數人決定少數人權利的欺壓了嗎?基本權利能夠拿來討論嗎?
因為不是所有人或者說還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承認同性戀的存在合理性,他們認為同性戀是反道德反倫理或者反宗教的。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人們對同性戀人群有歧視甚至把同性行為列為違法,甚至處以死刑(非洲和伊斯蘭國家)。因此在很多區域他們被排除在主流之外。
對於同性戀社會現象的討論,一方面能夠增進社會大多數對同性戀人群生活的了解和同性戀現象的科學背景,減少歧視,改善他們的生存狀態。一方面,也為處理其他類型的價值衝突提供了訴求借鑒。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全面科學了解才能做出科學判斷。
至於你說的合法化,是指婚姻合法化吧。既然同性戀是人類群落(動物群落)的普遍存在且有合理性的情況,那麼他們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包括婚姻權利。當然,反過來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又可以促進人們對同性戀合理性的認識。問題邏輯上很奇怪啊。同性戀行為是不是基本人權是一個問題。這樣一個基本人權(如果是的話)是不是應該通過改動法律而予以確認是另外一個問題。
從題目的問題而言,首先是說「相當一部分人認為」,那就是承認不是全部人都同意。也就是說對於第一個問題的答案還沒有確定。
即使假設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確定的。也不必然得出第二個問題的答案。
再說了,「基本人權」為什麼不能討論啊。喜歡與否,我國和別國不就是對於人權的看法很不一致呀。既然不一致,就有討論的空間。誰對誰錯那是另外一回事。可是還有相當一部分人不這麼認為嘛。
如LS諸位所言,同性戀本身通常不觸犯大部分國家的法律,廣受爭議的是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問題。影響因素除了婚姻在文化中的重要象徵意義之外,還需補充一點:現代社會中獲得法律保障的婚姻是直接為婚姻雙方帶來明顯的經濟利益的。比如配偶死亡後的優先財產繼承權,在美國的話還有作為家庭成員能夠共同享受的醫保計劃(也就是說合法夫妻只要一方工作有醫保,另一方通常也能享受到)。同性戀婚姻不合法,那麼同性戀配偶就要付出雙倍醫保,並且一方死亡時若未立遺囑則另一方無法獲得其遺產。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經濟歧視——當然大多數爭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人還是(至少聲稱)為了社會認可與保障人權而行動的。
不存在法律條款說不能討論,所以能夠討論。
好像爭論比較多的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吧?一般的國家同性戀都是合法的(就是不犯法的),不過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已。這裡有一個侵犯別人的權力的問題。如果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那麼會不會在潛移默化之中教壞小孩子,侵犯他們正常選擇自己性取向的自由。所以才要爭論是否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是同性戀合法化。實質還是不一樣的。
同性戀現象,是人們可以選擇的嗎?既然生下來這就有一定比例人口擁有這一取向,所以對同性有性愛慾望這一現象不應被稱作可選可棄的權利。同性戀行為被允許,尊重,甚至允許婚姻(法律支持)這些才應稱為權利,有人放棄,有人追求。過去,人們活在人口,信息流動極受限的世界,各種公民權並未覺醒。但是歷史條件變化了,包括性向不同者都意識到自己應該有的權利,所以呼籲各界的關注。權利從來都是爭取來的,這是獨立個體們向傳統規則挑戰的超前行為,並不是誰施捨的。參見盲誠的案例。
真相越辨越明,各位繼續補充。
因為說是基本人權,相當於認為一尊神可以被搬上供桌。等到討論法律的時候,就是搬上供桌不抱希望,就要求給個位置放著就行同性戀的實現之路還是很艱難的,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一步一步實現
現在西歐發達國家以及日韓人口凈增長率基本維持在0%左右,甚至是負增長。同性戀婚姻完全合法化會加劇人口負增長,在一些宗教的權威作品裡里同性戀也是被禁止的。而且鑒於以及某些發展中國家AIDS的患者人數眾多,在現在這個全球化的世界和持續不斷增長的同性戀比例對控制性病傳播無疑很不利。這樣一來這兩個問題就會互相加劇造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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