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的還是生來就享有的?

疑問來自月初的這條微博,【憲法"給"了你哪些權利】這種說法有合理性嗎?


這種說法不正確。憲法是在憲法文本基礎上對基本權利進行了確認和加以認可。

基本權利具有先國家性質,為人類所固有,憲法是對基本人權加以確認,進而對其予以保護,防範來自國家或者特殊私法主體的侵犯。

關於基本權利的固有性,有兩種學說,傳統的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實證主義。前者認為基本權利固有,可以說是「天賦人權」,這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主流思想;後者認為權利乃國家賦予,不存在更高的自然法賦予人權。

但是經過二戰的苦難,特別是納粹的暴行,人們開始反思實證主義,此時自然法思想開始復興,實證主義也開始有所嬗變,對其思想進行了修正。

現在主流觀點應該是基本權利是人固有的,而非國家通過法律所賦予的


從立法技術方面講,我國的憲法採用的是列舉確認的方式,即將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義務進行列舉並確認,而某國的憲法是提示式的方法,即其列舉的是禁止立法加以禁止以及侵犯的,而未列舉的,是公民所與生俱來,不得侵犯的權利,無需立法加以確認。

注意,這只是立法技術方面的區別,法律是否能有效的規制社會,不在於立法是列舉還是提示,在於能夠確實的限制政府權力,確保公民權利。


自然法學派 v. 法律現實主義


權利是靠鬥爭得來的,憲法只是對鬥爭結果的確認和保護,天賦人權只是一廂情願,所謂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


基本人權是因為你是一個人,你生來就享有的權利,在盧梭那邊稱之為自然權利,主要是生存權等,當然人還有社會權利,這是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來決定的,比如現在我們就可以要求罷工,我們可以示威。

憲法只是把我們的權利明確了下來,確立了每個人權利的基本內容和原則,但是這些權利的實現方式是不一樣的。


天賦人權。


其實我個人傾向於天賦人權的說法。但是實際上人大多都是從屬於某個國家的(無國籍者除外),這個國家保障你哪些權利,你就擁有哪些權利。這些保障,就是法律。但是,話說回來,這個法律必須得到尊重和強力實施,如果沒有,那就只能是呵呵了..........


根本就沒有所謂生來就有的權利。

不過是政治籌碼和自我安慰罷了。


憲法只不過是把本來就屬於你的東西用文字表達出來而已。


人本來什麼都沒有,可是慢慢開始覺得自己應該有各種各樣的權利了,從自然法觀念開始,諸如平等、私有財產受保護之類。在與政府漫長的鬥爭中,這種權利的鬥爭終於取得了勝利,被寫進了憲法和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對人們的權利加以保護。僅此而已。

說白了都是人們自己想出來的,沒辦法說這個是該有還是不該有,沒有人是全知全能的神,對吧?


人的基本權利是我們生來應該具有的,憲法是保證了我們確實得到了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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