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國擬修法:幼年(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仍可「秋後算賬」?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擬作出重要調整。今天(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相當於,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麼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1、最大的問題是不支持精神撫慰金,賠償太少。
當年的理論觀點是認為一個人因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懲罰足以使被害人精神上獲得的痛苦相對等,所以不再用金錢補償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然而現在的刑罰作用已經從一開始的懲罰犯罪發展到強調教育和改造罪犯,這種理論觀點也已經跟不上時代發展。
那麼,一個被猥褻但從未受傷的兒童,除了精神撫慰金,還能獲得什麼賠償項目呢?2、涉及刑事犯罪,刑事判決生效會發生民事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即民事訴訟時效從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3、刑事追訴時效未成年被性侵的追訴時效最短10年,最長20年。其中男童只能是猥褻兒童罪的被害人,一般情況下刑事追訴時效只有10年,尤其是在刑法修九之前發生的性侵男童。在極端情況下,0歲的嬰兒被猥褻,這意味著在他/她10歲那年罪犯被判刑之後,他/她 也仍然要在12歲之前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就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12歲的兒童,如果父母之類的法定代理人不起訴,他自己是沒法起訴的。這是第一個空白:刑事判決生效後,民事訴訟時效在18歲前已過。第二個空白則是:刑事過追訴時效,民事也過追訴時效。這種情況下,想保護兒童的訴權,大概也只能用民事訴訟時效的最長20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這其實是在推定未滿18歲未成年人受性侵時,一般不具備「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認識。
這和「強姦罪在女性未滿14歲時一律推定為非自願」思路類似,都是在給予未成年性權利以傾斜保護。
就是好奇成年後如何舉證曾經受到過性侵,相關證據很難保全啊。既然是民法總則的修改草案,這個草案的修改目的肯定是為了維護當事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民事權利。
然而現有的司法實際不是被害人因為年齡得不到賠償,而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實在太狹窄。
強姦案子因為屬於刑事案件,因此其適用的法律程序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刑事附帶民事最大的特點就是賠償範圍極其狹窄。交通肇事及類似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其賠償範圍基本等同於民事訴訟。而像強姦、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之類的案件,法律所支持的僅僅是直接的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賠償、殘疾(死亡)賠償金不賠償,還能有什麼?這也就是為什麼極其殘忍的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屬最後能夠得到的賠償只有一兩萬的喪葬費用。一般性侵幼女案件中,法院能夠支持的就是醫療費用、適當的交通費用等雜項,我自己辦理過的案件中,強姦案子的被害人能夠被支持的訴訟請求很少超過一千元。為什麼?絕大部分的強姦案子最多造成被害人的擦傷,使用的藥品一般就是膏藥、消炎藥,這些算到頂都沒有多少,而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精神損害,現行法律又明文規定不予支持精神撫慰金。綜上,如果對於刑事附帶民事的相關制度不去修改,這個草案意義不大。嗯……這個一看取證就很困難……
但是困難不代表不能,只是需要很大力氣so……好像是反腐中間的刀子……
大家都懂你們再想什麼呢?沒對誰下手只是埋下定時炸彈,這樣很多人都可以用這個處理(如果需要的話)
1 法不回溯
2 這是民事猥褻兒童的刑事追訴期,除非有當眾等特別惡劣情節,是10年。(「五年以下」包括五年,而追訴規定的「不滿五年」不包括五年)這有多扯淡呢?一個小正太到了14周歲,被啪啪就是合法的了,那麼一旦這孩子長到24周歲,小時候的一切不堪就再也無法追究刑責。好事。
作為一名受害人,我認為這樣很好,希望以後除了關幾年,還能進行化學閹割。沒有經歷過的人不會懂,因為被侵犯,從小覺得自己是髒的,遇到喜歡的男生不敢表白,總是認為自己不配,而且,小時候被性侵過的不在少數!不在少數!不在少數!試想一下,你自己的寶貝女兒還在玩娃娃的年紀被一個男的糟蹋,你會怎樣,送進監獄至少是理智的,至少也算是有個心理安慰。對於只是關幾年,根本難解心頭恨。
極其反感在這種問題下抖機靈的回答,比如
「——用什麼可以證明過你被性侵過?——我120分的美貌連我自己都想犯罪」司考狗即將面臨新一輪暴擊
怎麼看都是對未成年人有利的啊。這不是說訴訟時效的問題嘛,又沒有讓人在18周歲後才能起訴。不懂哪裡對未成年人不利,請大家幫我理解一下。而且為什麼那麼多人提到舉證問題?舉證部分和原來沒有變化啊,重點不是延長了請求權的時間嗎?
——用什麼可以證明過你被性侵過?——我120分的美貌連我自己都想犯罪
我覺得這個「秋後算賬」,應該著重在「給個說法」。
我在紐西蘭這邊,一個50多歲的同事,跟兄弟姐妹三人一起告發70多歲的老父親,在他們小時候對他們性侵,老父親當庭認錯,入獄,所有人痛苦失聲,才算消除影響他們多年的陰影。這個同事,人很不錯,但是有過幾次婚姻,就是在跟人的親密關係上有心理障礙。
很多小時候被性侵的人,就是因為忍氣吞聲,才對自己評價很低,影響人生的很多方面。需要給他們一個「說法」,以放下心中的巨石。
不是學法的,但我就想知道怎麼取證。。。
這裡說的是民事賠償 跟判刑有毛線關係啊 等於說強姦犯可以等受害人18歲再賠償 感覺怪怪的 好像是在說我現在沒錢 過幾年再賠給你的意思有點像把貸款延期償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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