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過失殺人會判刑而精神病殺人卻不會?
我覺得本質上
我覺得我所指的過失殺人就是非故意的不是主觀意願的,一些不可預知的非己因素造成的無意殺人而精神病病人也是因為疾病緣故,本身並沒有主觀意願要去殺人兩者都是內心都是好的,都沒有要害人的意願,但為什麼法律上,過失殺人判的罪要比精神病殺人判的罪重很多。
你對於過失的理解是有失偏頗的,不是說非故意就等於過失。
過失犯罪是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之下未能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因此造成了危害後果。
刑法上入罪的主觀心態是故意和過失,過失在主觀上的惡性確實是比故意小的多得多,所以很多過失之下造成的惡果,如果刑法不將之規定為犯罪的,是不入罪的。而過失犯罪的罪名數量和刑罰力度都比故意犯罪輕,而且過失犯罪都不納入累犯的範疇裡面。
但是精神病人發作時實施的所謂犯罪行為,肯定是不入罪的。行為人當時根本就沒有能力有效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識,談何故意與過失呢?刑法上的每一個罪名都講求主客觀相統一。
精神病人的所謂犯罪行為和疏忽大意未能預見的過失犯罪有形式上的相似,但是你必須要釐清,一個是根本不可能預見自己的行為有什麼後果,另一個是完全能夠預見到,但是疏忽大意之下沒能完全的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霍sir已經從主觀心態方面回答了,那我就說一下期待可能性吧。什麼是期待可能性呢?國家制定法律,從而對人們的行為產生一種以符合這種法律秩序為標準的期待,即希望人們避免觸犯法律,減少犯罪的發生。所以,當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這種期待,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會對其行為做否定的評價,進行處罰。反之,如果行為人在一定行為時不具有可供選擇的條件,則無所期待,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簡單的來說就是,法律不強人所難。
當行為人不能預見行為的結果時,就不能期待他預見,也不能期待他選擇其他合法行為。
恰好,精神病人就是適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一類群體。(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同樣的,注意過失犯罪的定義,沒有結果的遇見可能性不會構成「過失犯」,應當預見沒有預見的才構成「過失犯」。題主說「兩種人內心都是好的」,雖然我不知道「好」的標準是什麼,但一個違反了一般的(客觀的)注意義務的過失犯(具有期待可能性),和一個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判斷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在刑事責任的認定上差別還是很大的,不能一概而論。按照英美法系兩階層的犯罪論體系,要構成犯罪需要同時滿足違法性構成要件和責任構成要件。過失是對違法事實的過失,至少要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到符合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違法事實。換句話講就是要求行為人應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是預見到了因為輕信能避免指使危害結果發生,相過失犯罪在量刑上已經算是輕的了,雖然是過失犯罪,但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主觀能動性,所以還是要部分承擔責任。但是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能力和認知能力都不受控制,因此不具有責任構成要件里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即使精神病人殺人了,因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產生了責任阻卻事由,所以不構成犯罪。
現代法律,本質上是約法,與古代的王法完全不同。王法是皇上他老人家按自己心情來,而約法是有自由意志的公民共同制定,是組建社會、規範人們行為、協調人與人的關係的手段。
所以,多數有自由意志的公民同意的,才能形成法律,這就是立法的本質。
那麼,刑法就是公民自由意志的體現,相當於個人和社會簽訂了合同。一旦個人違法合同,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殺人的代價可以是死,可以是監禁,可以是流放,可以是切小雞雞,這個取決於這社會多數人所達成的共識。譬如,切小雞雞這個刑罰,今天基本被放棄了。如果在殺人者死刑的國家中,一個人真的殺了人,那麼他接受死刑,不是國家和法律要他死,而是他在履行自己對社會承諾,剝奪他的生命恰恰是尊重他自由意志的體現。你當初承認並接受殺人者死的約定,現在殺人了,就該履行諾言。
至於他殺人之後後悔了,這在契約社會裡面是沒用意義的。每個人都要先為自己所做所為付出相應的代價。付完代價之後,才有重新回歸社會的權利,再討論後不後悔今後怎麼辦的問題。舊賬不還,新賬免談。
所以我很贊成這句話,法律是人們對其行為的穩定預期。
而過失致人死亡,其實就是個人的自由行為與他人的死亡有一定因果聯繫,理論上是可以通過規範自己行為規避的,所以也應該付出一定代價。
或許有人說,刑法是一早制定好的,多數人沒有選擇的權利。這是不符合事實的。一個人不願意接受現有的社會契約,可以脫離現有社會。他可以跑到亞馬遜叢林去或者南極去,那就不用遵守社會契約了,在那裡殺或被殺都沒人管。至於說脫離社會之後不能享受社會帶來的福利,那是必須的。社會契約的基本精神就是遵守規則履行義務才能享受權利。
精神病人不需要負責,是因為他不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他連自己在做什麼都不知道,即使當初加入了社會契約,也沒有遵守社會契約的能力。因為履約能力有限,享受的權利也受限。精神病人的自由權利等是受限制的,嚴重的精神病人,甚至要被剝奪婚姻、生育和撫養權等基本人權。
今天大家關注這個問題,主要是有些人以假裝精神病的方法逃脫法律制裁。這是一個技術問題。法理上,不具有完全意志的人不需承擔全部責任。但操作層面,如何鑒別誰是不具備完全意志的人,其實很困難。要堵這個漏洞也不難,只要加一條,凡因精神病免於刑罰的,必需在精神病院強制觀察和治療一定年份。刺殺里根的那位仁兄,雖然免罪,但今天還在精神病院里關著。精神病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無法負責,而正常人是可以控制自己行為的,是需要對自己行為產生的後果負責的
你嘗試進入精神病的世界,你就知道精神病為什麼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所以美國人民不同意禁槍,每個人都應該有自衛的權利
「我覺得我所指的過失殺人就是非故意的不是主觀意願的,一些不可預知的非己因素造成的無意殺人」你理解的過失和法律規定的過失不是一個概念。正如霍sir所說,理解上的偏差導致了你的困惑。我覺得你所描述的這種過失殺人應該是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意外事件。對此法律上是有規定的。
《刑法》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些不可預知的非己因素造成的無意殺人」,這屬於意外事件,不叫過失。因為意外事件殺人,不判刑。比如一個人危險駕駛,使得路邊老太太受到驚嚇、心臟病發作死亡,這不算過失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一定是行為人有錯的,行為人完全沒錯的情況不叫過失。
判刑是為了督促大家自律。過失是有過錯的行為,是可以通過提高警惕來避免的。所以可以通過刑法來督促大家避免過失。嚴重精神病人沒法自律,不論怎樣判刑,精神病人都會不由自主地幹壞事。判刑對精神病人沒有督促作用。
精神病發作的時候確實不受自己控制。然而對於殺完人的精神病怎麼處理沒有明確規定,這就是個漏洞。如果規定,殺完人的精神病強制治療,如果不能徹底治癒就一直關著。這樣估計冒充的會少一些。
題主對過失的理解不對。過失這個詞就代表這個人有責任去避免,但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僥倖,而導致別人死亡。你理解的不可預料的因素導致死亡後果,叫做意外事件,不算犯法。精神病人是身體病變導致沒有能力準確認識自己的行為並負責,所以也是違法阻卻事由。
每種精神疾病,都有其臨床特點,只有具有專業知識和臨床經驗的專科醫生,才能深刻了解精神疾病獨特的發展變化規律,而且之後就是被送進精神病院,強制吃藥,你說在街上溜達的是沒犯罪的吧?
過失殺人有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是有意志的,而精神病根本就沒有意志,其行為根本就不是法律行為。
我想說的是,在漢語語境中,「殺」這個字本身帶有非常強烈的意願,必須是主觀上有取人性命之意、客觀上有取人性命之行。因此,嚴格意義上說,「過失殺人」和「無意殺人」是不存在的。題主所說的,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其中「致人死亡」才是一個不帶主觀色彩的客觀評價。
現在由我來胡說八道
實際上,你所指的「一些不可預知的非己因素造成的無意殺人」比較接近刑法意義上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前面過失的定義霍sir已經詳細解釋了。意外事件強調行為人對危害結果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知。比如說你在漆黑的夜晚走在郊外,忽然有人偽裝成野獸跳出來作勢要你命,把你嚇得不行反手一下就把那偽裝成野獸的人打死了
刑法特別規定正當防衛、意外事件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堅持著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所以在刑法評價時,如果是意外事件那麼你的行為壓根就不違法。精神病人則是因為他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即精神病人發病期間根本不會存在對社會規範的漠視這麼一說,你可以理解成因為刑法保護的不僅僅是每個人的法益,更是整個社會層面的規範與秩序,此時他的行為不法,但是並不具有罪責。簡單說,就是,他的行為違法了,但是不應當課以刑罰。怎麼感覺越說越亂呢,反正大意就是,你說的比較接近意外事件的概念,意外事件和精神病人單從結果上看都不會被刑罰,不過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嗷,不是說精神病人發病期間殺了人就可以什麼都不管,這個涉及到民法和刑法在「行為——結果」上的一些區別。可能是因為過失殺人幾乎很難判斷是不是過失,而精神病殺人有所謂的鑒定報告等依據吧。就比如我殺了人,但我不是故意的,沒有證據的時候,誰知道。非專業人士,全憑個人揣測。
其實有專家說過,精神病是可以裝的,所以有很多罪犯,犯事前誰都不會說自己有精神病,出事了就趕緊找大夫開精神病證明在國外,精神病在治好之前要一直關在精神病院的,而在中國,殺過人的精神病都能在街上溜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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