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條上可以約定那個管轄嗎?

在法律上允許約定協議管轄,但協議管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在民間借貸的借條上面我們可以約定協議管轄嗎?約定的協議管轄有效嗎?如何在借條上進行協議管轄呢?下面我們就來說說!

協議管轄是指案件當事人在民事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用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爭議的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的糾紛,而針對如侵犯人格權等人身關係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

第二, 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二審案件一律不得協議管轄;

第三, 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 協議管轄的法院採用的是與實際爭議有聯繫的地點,包括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主要營業地或 營業地等。但選擇某法院管轄本身一般不能使該法院與爭議有實際聯繫;

第五, 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可以以書面方式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借條雖然由借款人出具,由出借人保存,但是借條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合意,應當可以認定是協議管轄。

民間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註明糾紛管轄法院,應視為系借貸雙方經協商後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認定雙方協議選擇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

但是協議管轄是否有效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問題:

(1)是否採取書面形式。

(2)是否僅有一方當事人書面意思表示。

(3)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的無效。

(4)合同中同時約定兩個法院的協議無效。

(5)選擇的法院與本爭議無實際聯繫的協議管轄無效。

(6)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無效。

(7)同時約定幾種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協議管轄無效。

(8)對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糾紛以外的法律關係約定管轄的,協議管轄無效。

(9)協議管轄存在《民則總則》規定的使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協議管轄也無效。

在進行了協議管轄後有時是可以大大方便我們對於之後的糾紛和訴訟的解決,但是在約定時一定要注意到上述說的需要注意的事項不然會導致協議管轄的約定無效,希望可以幫到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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