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歌案講到對死刑存廢問題的一點看法

東京時間12月20日下午3點,備受關注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該案不能說塵埃落定,但也算告一段落,該是對這一案件進行一些反思的時候了。

這一案件轟動一時,大家從各種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探討,有的從案件事實角度,有的從量刑角度,有的從劉鑫的法律責任角度等等。我想針對這個案件進行一些探討,卻苦於找不到一個合適的切入點。直到案件宣判之後,我才想到,這個時候談一談死刑的存廢問題正是好時候。

江歌的母親在庭審之前就在志願者的幫助下開展過要求判處陳世峰死刑的簽名徵集活動,應者雲集。可想而知江母對審判結果必然極為不滿。結果出來之後,網上也是眾說紛紜,有的說日本死刑適用很少,判處20年已經是重判;更多的人說20年判輕了,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應該判處陳世峰死刑。於是每一次惡性刑事案件到最後都會成為一次死刑存廢問題的辯論場。這個案件算是一個引子吧,文章中不會單就這一案件進行探討。

我是支持廢除死刑的。下面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思考。

真正的好文章會讓讀者覺得我們心中千頭萬緒的想法被作者一語道破,而且說得比我們想的還要通透,讀得痛快。而本人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這種程度,只能退而求其次,希望我的文章能幫助持不同觀點的讀者在同一個語境之內對死刑存廢的問題進行合理的思考和探討。支持保留死刑的沒必要一句「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堵住討論的渠道,支持廢死的也沒必要站上法治文明的高地俯視眾生。說到底了也就是觀念不同而已,不能互相理解,最起碼互相尊重吧。

一、死刑存廢之爭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成果

這一點支持死刑的人可能看不順眼,但事實就是如此。在資本主義文明發展之前,死刑存廢根本不可能成為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西方國家在中世紀之前,對於犯罪行為人,採取同態復仇也好,群眾審判也好,教會審判也好,沒有人會認為處死一個違法犯罪或者僅僅是跟大家不一樣的人有什麼問題,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沒有存在的價值,沒有保護的價值。中華法系的法律制度相對古代西方來說已經是比較文明的了,在漢代就取消了肉刑,設置了複雜且相對較為科學的刑罰體系,但宗族司法與國家司法始終並行不悖。尊長通過家族會議宣布處死本族人也不會有任何倫理和法律障礙。總而言之,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前,死刑的存廢不是一個問題。

在資本主義萌芽出現之後,隨著文藝復興運動中「人本主義」思潮的傳播,人不再是宗族、教會或者社會的附庸,而是像普羅米修斯盜火一樣,從神權中奪取屬於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人類開始學會欣賞自己的身體、自己的智慧,開始探討生而為人所享有的權利。

到啟蒙運動時,人們完全掌握了對抗神權的武器——理性。人類開始思考人權的內容、社會的構建基礎和運行方式,開始思考如何保障我們生而為人所享有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並為此欣喜不已,感覺人類可以完全主宰自己的命運了。但這樣的狂歡背後也必然隱藏著危機——理性是偉大的,是美的,於是非理性就是必然是落後的,是要廢除的。屠龍少年也有變身惡龍的危險,事實證明也確實如此,所以我們往往發現,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界限也許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清晰。

扯遠了,到啟蒙運動時期,人權思想得到了普遍認可,社會契約論的理念也得到普及,死刑存廢的問題開始作為新舊力量角逐的標誌被提到公共話題的核心。1762年成書的《社會契約論》與1764年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思想的連續性是顯而易見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論述了犯罪與刑罰的基本理念,明確了國家司法權剝奪公民權利的限制條件,提出了廢除死刑的觀點。

貝卡里亞在書中把他的論點歸結成總結性的一般定理:刑罰不應是對付社會某一成員的暴力行為,而應是公開的、及時的和必須的,在特定案件中應是儘可能地與其罪行成最小比例,並按照法律來決定。貝卡里亞認為,刑罰的目的應是預防而不是報復,刑罰最大的威懾力不在於其殘酷程度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死刑作為最為殘酷的刑罰,並不能證明其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有什麼實質作用,反倒是經常激起公眾對於死囚的同情,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人類文明發展的標誌不再是我們的道德多麼高尚,品行多麼好,秉持自己的良心做了多少有益於社會的事,而在於我們開始有能力反思我們之前認為理所當然的事情到底對不對。所以,不管廢除死刑的觀點你是否認可,都不能否認對死刑存廢的探討本身就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二、人類社會構建在理念之上,理念是人類的選擇,選擇是人類尊嚴的體現

人類是群居動物,按照《人類簡史》中的論述,小群居的狀態下,由於全部群體都是熟人,人類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維持這個小群體的運轉秩序,比如依靠八卦獲取信息都能維持一個150人以下的小群體有序運轉。但是當人口超過一定界限,聚居的社會是由陌生人構建的時候,共同的理念才是社會有序運轉的基礎。道德與法律就是這些理念中最為典型的代表。

而這些理念無關乎對錯,只關乎人類的選擇。在人類文明發展落後的情況下,我們的頭腦中不會去思考死刑到底對不對,我們沒有任何選項,無選擇就無自由。今天的人們可以接受各種訊息,我們可以去全面比對死刑的好與壞,在這個前提下,不管我們選擇支持死刑或者反對死刑,都可以說是自由意志的結果,都應該得到尊重。哪怕某一個人在沒有得到全面訊息的情況下輕率作出選擇,我們也可以認為他是自行選擇是否接觸全面訊息之後作出決定,在今天的時代,這一決定同樣應當被視為自由意志的產物。

人類社會出現過的法治理念,我們很難去評價對或者不對,燒死女巫或者同性戀者、用石頭砸死通姦者,或者我們更熟悉的把通姦者沉塘,這些事情現在看來是不可想像的,但當時這些共同的觀念構築了那個時代人們治理社會的理念根基,保障了社會的有序發展。所以我是堅持,不管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對別人的觀念保持尊重,對與不對本身都是一種評價,但我們未必有評價的資格,也未必有評價的能力。

每一次司法個案發生之後,支持死刑的人跟支持廢死的人都會形成兩軍對壘的態勢,互相攻擊,也許我們自己都不知道,每一次這樣的論辯都為國家司法體制的變革埋下伏筆。現在我們國家逐步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保留死刑的罪名也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很難講這些政策的最終形成沒有大家的作用在裡面。所以我們能夠做到的是做好自己的選擇,構築自己看待世界的觀念基礎,世界就是構築在每一個個體的選擇之上,每一個人都能對世界產生自己的影響。在這樣一個過程中,人類體現著自己的尊嚴,社會獲取著有序運行的力量源泉,並不是什麼壞事。

三、支持廢死只是我的選擇

從剛開始接觸法學的時候,我接觸到了自古以來的各種各樣的法學學派的觀點,我看到了廢除死刑的主張。最開始的時候感覺很新奇,甚至很興奮,因為我看到了一種與人類自古以來的觀念完全不同的新事物,我看了很多相關的論述,接受了這種觀點,感覺這彷彿就是理性的標誌,是與舊世界、舊自我決裂的一種標誌。那時候的我做下了一個選擇,打下了自己認識世界的一個基礎,並通過不斷的學習和思考不斷完善和修正著自己的觀念。

人都是一樣的,一旦做下了一個選擇,眼光就狹隘了,就只能看到自己想看到的東西並不斷強化自己的觀念。想要理解不同的觀念是非常困難的,我知道這是我的缺陷,我接受這個缺陷,並堅定自己的選擇,因為任何選擇都不會是無意義的。

我和大多支持廢死的人接受廢死論的最主要原因是這個:

我們知道社會是由社會契約構成,人們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給社會,所有人讓渡的權利的結合體是國家的社會管理權的來源。所以,國家對社會成員的管理是社會成員授權的。國家職能在授權範圍之內對公民進行管理。我們很難想像公民會把自己的生命權讓渡出來。所以我們認為國家沒有得到剝奪公民生命權的授權,因此國家剝奪公民生命權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但這一觀點並不是沒有漏洞,比如我們無法明確界定公民到底讓渡了哪些權利給國家。國家管理社會的權力邊界到底在哪裡。同樣是基本人權,生命權不能讓渡,那麼自由權呢、生育權呢?為什麼國家可以判處罪犯監禁而不被詬病?我們是不是認可了我們讓渡了自由權、財產權給國家,卻沒有讓渡生命權?同樣是基本人權,生命權相比自由權、生育權和財產權,其更加神聖的特性是從何而來?人類有沒有權利界定生命權高於其他權利?看到了吧,我們每解決一個問題,都會帶來一串問題。

當然還有各種司法方面的因素,但太過繁雜沒辦法在一篇小文中進行闡述。不過我可以負責任地講,我每找到一個支持廢死的論點,很快都能想到反對的理由,可氣的是兩方面的理由我都難以反駁。但我必須做出一個決定,因為這將決定我看待世界的角度,也將決定我的社會定位,所以我作出選擇,我認為死刑的廢除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我決定支持廢死的觀點,並在不斷找理由反駁理由的過程中一步步走下去。

支持廢死的人在自己面對侵害時也可能會希望判處對方死刑,反對廢死的人也未必真正關心被害人的境遇。大家更多的時候都是在作出自己的選擇並且依據選擇找尋自己在社會上的定位而已。

社會是構築在共同的理念基礎上的,任何理念都是人的選擇,任何選擇都對世界有意義。理念的選擇只關乎自身的尊嚴而無關乎對錯,沒有任何一種觀點是「天經地義」的。

有幾個大家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在這裡一併回復下。

關於有人評論說律師要求廢死是為自身利益考慮,是為了辯護工作更好做。拜託動用你的智慧好不好。保留死刑比廢除死刑對律師的工作更有利。律師的工作是為當事人服務,把死刑辯護成死緩的難度是比把無期辯護成15年要小的,而保命成功反倒更加凸顯律師的作用,所以大家真的沒必要再拿這一個理由來懟支持廢死的律師了。

關於刑罰的目的是預防而不是報復,有人說完全預防是不可能的,因此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的話就不可能完成,那就沒必要要刑罰了。拜託吃飯的目的是為了飽肚子,但飽肚子是不可能永遠達成的目的,因為很快就又餓了,那我們就不吃飯了?

還有講到兇手殺人時不講人權,我們在審判時也不用對他講人權的。那我們如果跟兇手站在同一個層次上的話,怎麼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兇手和司法的區別又在哪裡呢?生命的價值從來都不是用交換來體現的,因為每一個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都是無價的。兇手殺人的時候踐踏了人權,我們就也要像他一樣踐踏人權了?

(PS 這個問題太過宏大,本文僅為作者的一點思考,內容很散,大家隨便看看吧。同時歡迎大家關注本人微信公眾號「法眼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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