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民眾對協管雨後貼條這事這麼憤怒?副市長一句話,所有貼條不算數是否妥當?
憤怒的到底是協管、雨後還是貼條?
可討論的問題:1.協管作為臨時工,是否有執法權?2.若協管有權貼條,貼條的依據是什麼?佔用機動車道?那如果判斷出哪些車是非法佔用車道,哪些是車壞不能移動,那貼條是不是就是合理的? 對於當晚由於水深或者堵車,棄車的車主,第二天天晴後任由車停在路中間,被貼條是不是合理?如果是因為不敢啟動或者因為避免理賠麻煩而不挪車的,是不是也不該貼條?一句話,怎麼貼是合理的?是不該憤怒的?3.副市長一句話,所有貼條不算數是否妥當,對於的確違規停車的難道也免掉?執法靠市長一句話這事合適么?
好比警察在情人節的晚上展開大規模突擊掃黃活動一個個敲開酒店的門抓人一個道理。警方當然可以在這一天抓到比平時更多的嫌疑犯,嫌疑犯中也真的有不少在犯法的,但也可能冤枉更多的人。
群眾為什麼會憤怒?我的看法是:法律中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處以經濟上的懲罰(罰金,沒收所得等)的最重要目的,是通過經濟的懲罰使得人們不敢輕易違反某條法規,從而逐漸減少這種不良違法行為和現象,讓人們形成良好的自覺守法習慣,而不是創收。
管理者平時上街去貼條,被貼條懲罰到的99%的行為實質是:在正常情況下喜歡亂停放車的行為。管理者通過罰款的手段,可以懲罰了這一行為並限制「在正常情況下喜歡亂停放車影響交通」的現象。
但你在暴雨積水後去上街貼條,那麼遭受到貼條懲罰到大部分的車主的行為實質其實是:由於暴雨積水發動機進水或交通堵塞等不可抗拒因素而不得不將棄車或將車停放在非指定區域放車的行為。所以問題就在於:
1.由於暴雨積水等不可抗拒因數而不得不棄車或將車停放在非指定區域的行為能夠通過罰款而限制么?這些貼條和罰金能夠讓北京人以後即便遇到了暴雨龍捲風積水的極端情況都要不辭辛勞排除萬難把發動機進水的車給推回家么?2.若不能限制在非常條件下將車停入非指定區域的行為,那麼選擇在暴雨積水後堅持上街貼條嚴格執法,是否能夠有效限制平日亂停放車的違章行為?(譬如讓我們的司機同志有一種「卧槽這幫孫子北京都成海了他們還要出來貼條那我們平日要更小心停車了」了的守法意識)
3. 選擇在特殊條件下嚴格執法的違法依據判斷問題,你可以說一個負責的政府就應當做在情人節的晚上堅持開展掃黃打非並把抓到的開房的男女一一甄別是不是有性交易是不是給了錢如果沒給錢是不是還沒完事事後會給錢;在暴雨後也應當堅持上街貼罰單並在開除了比平時多N倍的罰單後再一一甄別司機是主動熄火還是被動熄火如果是主動熄火司機熄火時路面積水有沒有沒過發 動機進氣口……但是若在特殊情況下堅持嚴格執法不僅使得行政成本增加,還會激起民怨,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對平日正常情況下的減少違法違章行為毫無幫助,自然要打個問號。
4. 最後,若在暴雨積水後進行嚴格貼條既不能影響司機在極端條件下的亂停放違章行為,也不能對平日亂停放違章行為產生有效影響,甚至要是嚴格追究貼條標準和依據還會大大增加執法人員的工作量,唯一變化的是其所帶來的比平時高得多的罰金收入,就讓人不得不質疑執法者已經將創收這一目的置於了「限制違法行為」之上。而且這種質疑很難消除。協管員貼條貼的是「處罰通知書」,就是告訴你:我們要罰你了,快來陳述申辯吧。因為行政處罰是一定要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的。等你申辯完了,行政機關覺得你理由成立,就不罰了。如果覺得你理由不成立,就開「處罰決定書」。
貼條這個事情肯定是不違法的,有權源,又程序正當(協管員是帶了相機拍了照的)。即使違法,這只是個通知嘛。都不是行政訴訟的受案對象呢。但是貼條有兩個問題:一是二次傷害了廣大市民的感情。二是毫無必要的提高了社會成本。肯定有相當一部分是無辜的。大家申辯要花時間,沒準兒還要請個假。所以這是個很蠢的事情。副市長出來糾正,我看好得很。正好我所在的城市去年一月份遭到洪災,城市許多地方包括市中心都被淹沒,政府在處理拋棄的車輛方面,提供了免費拖車拖走主路段的車輛,恢復交通為主要目的。其他的路段主要以車主自己安排拖車。沒見到有政府部門強行罰款的事情。事後政府給有損失的家庭都給了一定的補償,雖然不多。
我的看法是,政府不是立法機關,如果是已成文法律則需要嚴格執行。停車罰款等規定都是政府制訂的規章制度,自己定下的制度在緊急情況下需要有執行的彈性存在,體現出政府的人性化,不管怎麼說民選政府都是服務型的機構,怎麼樣方便市民就該怎麼做。當然,一個非民選政府體現的是為上級負責而非選民,只有在民怨沸騰之時,在上級授權之下才會做出安撫。
所以,民眾該憤怒,服務人民難道不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取消罰款理所應當,罰款本不是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服務大多數民眾!在緊急情況下,政府必須更人性化的執行規定,災難中政府已經沒有提供足夠的援助了,災後難道都不內疚么?!難道政府就該像機器一樣冷漠的執行規定對待自己的民眾么?難道政府職員都必須要等到上級一句話才敢做對得起良心的事情么?我現在相信了一句話,目前我們社會最主要矛盾是存在於日益提高的人民素質和不斷降低的政府智商和道德下限之間。
我的看法是:貼是對的,但是要允許申訴。
補充:罰單應該主要是開「違規臨時停車」和「臨時停車妨礙他人通行」。 我覺得唯一的抗辯理由是非主觀故意,即車子行進中浸水熄火,無法發動,或生命受到威脅,必須棄車,這可以作為充分的免責理由。如果本來就停在此處(比如人行道上),只是因為漲了水,無法及時開走,未必能構成理由。至於什麼時間停的,該路段有無積水、險情,有監控錄像可以佐證。要說撤銷處罰,現在似乎必須走行政複議,對象是區級政府法制辦,花時間花精力,我覺得對於此類重特大突發事件,應該開闢快速處置的專門通道。非法律專業的普通人的一點看法。
對於政府部門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1:首先看,法律有沒有規定,大雨或者什麼自然災害後,執法人員可以不貼條的規定。如果沒有,則從法理上講,這個人沒錯。2:如果有類似的規定,那這個這個不貼條是否需要相關程序的審批呢?如果需要,這個人沒錯。
3:否則,這個人有錯。4:法律是否授予了,副市長撤銷行政處罰的權利?如果沒有,副市長有錯。如果有,是否走了必要的程序,如果沒有,副市長有錯。5:至於是否有執行權,還是要看是否有授權。 總之,既然大家都想建立一個法制社會,那麼當各種情況發生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法律而不是人情。對於雨天停車的這種情況,對於每個司機來說,應該考慮的是各種成本包括違法成本的問題,既然發現前路不通主動停車,那就應該承這些行為的後果,包括違章停車的罰款。對於政府來說,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有人情味的去執法。執行法律是要付出必要的代價的。我還是不用法律術語了,不然自己都看不懂= =
先說貼條吧,這個真沒啥。只要是按程序來的就完全沒問題。第二,你也不用指望一個協管會將思想上升到一個憂國憂民的高度。這樣可能有些誇張。當然也沒有任何貶義。一個認真工作的人都會勤勤懇懇按章辦事,而很少有人會考慮各種特殊情況。特殊情況領導處理,自己做好本分,如果擅自作出規定之外的行為,那麼擔責任的是自己。相信還是有不少人有這樣的想法。第三,有領導出來說不算了,那麼就高興吧,這沒太多值得討論的。這樣說,在「寧放過不錯殺」的情況下,好人覺得理所應當,壞人竊喜,旁觀者覺得怎麼沒有處理壞人。在「寧錯殺不放過」的情況下,壞人認栽,好人喊冤,旁觀者覺得怎麼把好人處理了。說白了大概就是一個置身事外不腰疼的狀況,反正總能找到不滿意的。當然這不是人身攻擊。第四,承上,政府要考慮的是執法成本,群眾意見,國家政策法規等等。因此,沒辦法達到最理想。現在在大的事情上領導處於種種考慮還是將群眾意見放在第一位的,你不論他的目的到底是什麼,但卻是把你放在第一位了,其實就很不錯了。第五,承上,將群眾意見放在第一以後,群眾意見在一定的範圍內就踐踏了法律。但是大家很高興。說白了高興的同志們或許並不是那麼理解何為法治,或者其實並不是那麼喜歡法制。
第六,承上,法和理有時候確實不相容,但是合理調節還是可以做到和諧共處互利共贏的。很多人抱怨中國是人治,很多人抱怨政府不體察民情。當然各種黑暗現象確實存在,不用我舉例大家多得是。
聽說檢驗自己是否愛國的方法是司考「如果可以選擇,下一次投胎你還會不會投在自己國家」那麼檢驗自己是否支持法制的方法就是「當你合理違法的時候,你願意接受處罰么」。就是這樣。庄表偉的那句真的很對。無論是否下雨,被貼條的人,都很憤怒。根據評論簡單修改一下哈其實貼條本身沒問題的, 畢竟, 一大早上來了,不太好判斷你是棄車逃生的,還是一大早來這裡停車的。這個執法難度不是一個協管能解決的。我覺得這個事情之所以被炒這麼熱,其實是公眾的不滿無處發泄,恰巧這個事情出來,就被當成了一個宣洩渠道。
雨後貼條,在民眾看來就是發國難財。市長也意識到了這點,對這種行為予以制止理所當然。在這件事兒上,我支持。法律應該為公眾的和每個人的利益服務,教條地扣法律條文,在我看來就是法律的奴隸。法律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
先不合情,後不合法。
誰是誰非,應該依法處理,執法者拿出相關法律來說明情況,民眾不服的可上訴,各執一詞的可以上法院,這是司法的事情,市長一句話就免掉了,這是行政干預司法了,就算真的被免掉了,也是中國的悲哀。
這樣說吧,
貼條的目的,在於懲罰違停並且達到嚇阻的目的,讓你知道下次不要再犯,也讓其他人知道違停會懲罰!
一樣的意思,有人犯罪,把犯人抓去關,重點在於教育並嚇阻,並讓社會大眾知道犯罪是有成本的,進而減少犯罪的情況發生,而不是為了關犯人。
達到嚇阻及教育的目的是重點,懲罰性收費及坐牢是附加的。
那今天若反過來,執法者故意挑選違規狀況嚴重的時段執法,而變成懲罰是重點,嚇阻和教育是附加的,這就不對了!
在執法的心態上有完全的不同,一個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一個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就像釣魚執法一樣,是為了讓你犯罪抓你,而不是勸導你別犯罪!這對法律跟社會來說是違背並沒有好處的。首先協管沒有執法權,其次協管有權貼條,這兩點都沒有討論的必要。一般的流程是;協管看到違停車輛,貼上提醒單,拍照記錄,交由交警審核,如果交警認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予以記錄,並告知(以簡訊等方式)車主,車主有權申辯(但大多數人放棄了這一權利),在車主無異議的情況下,製作處罰決定書,並繳納罰款。然後對於大多數回答中存在的觀點:協警貼條是否屬於程序正義這點持保留意見,下面陳述理由。 協管貼條這種行為本身沒有問題,貼的「條」屬於提醒單,並無行政執法行為,明面上看確實只是履行了協管協助交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工作義務。 但是,最終的結果屬於行政主體實行了罰款這一行政處罰,從整件事情來看,協警的行為(拍照記錄)實質上屬於行政處罰中的調查取證,而協警並沒有被賦予這一權利,這與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一點相違背,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以「協助」之名行「執法」之實,這才是激起民憤的原因。至於市長,明擺著濫用公權力,這點應該沒有爭議,在這裡不予置評。
這政府不是正兒八經由你選出來的,所以你還真沒地兒說這理去
理性上我支持貼條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副市長在沒有經過有效程序的情況下無權口頭承諾貼條無效。但前提是中國是法治國家。當政府沒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建造良好的排水系統、暴雨來臨之前做好預警和防洪預案工作等等)時,要求公民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為違章停車承擔責任)的執法行為就是惡政,認為這種惡政是合法的態度就是助紂為虐。
推薦閱讀:
※警惕民粹,殺戮民眾
※如何評價黑龍江警方跨省查獲火柴槍大案?
※「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這個梗最早出自哪裡?
※如何看待中國民眾對中國政府滿意度超70%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