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公司經紀人的主要工作有哪些?在工作中需要注意些什麼?
瀉藥~
經紀人可以說是娛樂圈最重要的工種,我覺得這麼說不過分。 明星常有,好看的有才華的,世界這麼大。但沒有牛逼的經紀人,任你多水靈多好看,市場聽不見看不到你,沒用。不聊空話,就說國內唱片公司的經紀人吧。經紀人最大的任務,對於唱片公司老闆也好,對於藝人也好,你能實實在在的帶來演出合同,這就是經紀人最最最重要的工作技能。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經紀人需要從跟音樂人交朋友開始,注意他(她)的形象,言談,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幫助藝人培養社交圈子(至少助力一下),作品出來了,還要肩負跟宣傳部門相互配合,歌曲啊mv啊等等承載藝人價值的介質產品的推廣營銷工作。 這麼說吧,藝人的一舉一動你要掌握,藝人的整體形象長遠發展你要考慮,藝人傻逼了你要教育他,別人覺得藝人傻逼你要想辦法擺正輿論,藝人的作品你要盯著質量,藝人沒通告你要想方設法安排通告,媒體看不上藝人你要求爺爺告奶奶找媒體。 但我就這麼說吧,國內,沒什麼專業的經紀人,香港台灣還有些。問題好大……
工作職責有:1)藝人定位2)藝人日常工作管理3)藝人商業價值開發,如廣告代言4)藝人演出經紀人未必要在音樂上很專業,但一定要能夠給藝人好的音樂定位。當藝人還是新人的時候,經紀人要清楚地指明方向,當然成熟的音樂人對經紀人的依賴某程度就沒有那麼重了。
商業音樂初創時期,多半只有歌手藝人與經紀人兩人闖蕩。歌手藝人創作音樂、演唱音樂,經紀人則是負責對大眾宣傳歌手藝人之音樂,讓歌手藝人能夠上電視台、公演舞台等等,進而能夠獲得大眾的喜愛。經紀人甚至於還要身兼唱片製作人、投資製作之角色,或是從外部找尋投資者。只是,這個時期對於締結簽約的法治觀念較為薄弱,或締結不公平的契約。因而若專輯成功出名時,反而會因為收益分配的問題而產生各種訴訟,反目成仇成為冤家,就結果來看,還不如專輯失敗必須共度艱辛的結果,畢竟後者還能夠維繫雙方良好的關係。
事實上,經紀公司的話語權原本是比歌手藝人大,然而近來歌手藝人勢力也逐漸壯大,產生了歌手藝人自身的品牌,說話的分量亦有增加的趨勢。不論是以歌手藝人為中心之美國,或是相較於韓國,更以經紀公司為主體的日本,由其商業音樂的模式案例,都可以發現在目前的娛樂產業中,明星的重要度已逐漸強化。
然而,無論歌手藝人的話語權增加多少,即使擁有經紀人與唱片製作人,沒有經紀公司仍然無法成功。因為歌手藝人是商業音樂的主角,而經紀公司就是創造主角、創造收益,也就是製作商業音樂之音樂的主要中心。
多數人會誤會經紀公司賺走大部分的錢、壓榨歌手藝人,雖然有部分經紀公司的確會違背契約或是進行不合理之分配,只是當輿論放大這個問題時,更容易加深這個誤會。因此目前法規就是要遏制這樣的事情以保護歌手藝人,目前依據契約公平的分配利潤,已為社會多數人所認同,這也會讓想要與過往一樣從事非法行為的經紀公司越來越難以生存。雖說經紀公司尚需承受許多著作人的作品失敗導致金錢上的損失,然而資本社會中通過公平的競爭,一定會有成功或失敗的案例產生,只是不論是經紀公司或是歌手藝人,都是為了成功而需要大量金錢與時間的投資方可往成功邁進,經紀公司確實也不應將歌手藝人當成壓榨的對象。
每個國家之法規與社會架構不同,因而有不同的娛樂歷史、不同的娛樂產業之經紀管理制度。
1. 美國經紀管理制度
擁有世界最頂尖的商業音樂市場的美國,也是歷經許多不同的制度變化,才演變成為現今的商業模式。美國是以歌手藝人為中心,歌手藝人直接與經紀人、律師簽訂代理契約,也就是採用僱用方式之制度。相反的,韓國的經紀公司是以公司為主軸,旗下有歌手藝人、個人經紀人、商業經紀人、代理等等。
從歷史角度切入,美國於1920年代開始以歌手藝人屬於大型製作(production)公司的方式進行,經歷1960年法律規定,將經紀經營與代理分開之後,走過一段混亂時期,直到80年代方確立沿用至今、以歌手藝人為中心之體制。提起這段歷史的原因是,美國的經紀經營體制經過漫長歲月不斷嘗試不同的模式,這些失敗的模式,都成為資本主義與娛樂產業發展之成長養分,因而在此特彆強調美國這段歷史。有人認為韓國的商業音樂比起美國的大型娛樂產業落後的理由,是因為落後的經紀管理制度,然而這樣的說法,並沒有考慮到韓國相對於美國的娛樂產業來說,其歷史不僅短暫且具特殊性。
首先來探討美國的經紀管理制度:
(1)個人經紀人(personal manager)
個人經紀人係為歌手藝人與外部聯繫之橋樑,經紀人是誰即為掌控商業音樂是否成功的最大關鍵要素。PSY能夠在全世界獲得成功,除了「江南 style」這首歌以及PSY的個人魅力外,能夠與有名的演藝經紀人Scooter Braun簽約也是最大因素之一,SB Management公司與Justin Bieber、Ariana Grande有合約關係。
下面為個人經紀人主要的角色:
?決定所有活動:專輯製作、唱片公司簽約等
?歌手藝人宣傳管理
?組成商業經紀人(business manager)、律師(attorney)、代理(agency)團隊
個人經紀人須參與歌手藝人音樂活動相關之商業行為並為其做決定,同時也是歌手藝人在商業音樂中最重要的關鍵角色,因此支付其手續費部分收取歌手藝人收益約15%~20%的金額。而且是在扣除相關費用之前就先收取手續費,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金額,由於個人經紀人在商業音樂中擔任的角色有其關鍵價值,因而市場一般皆採用此一計算金額。歌手藝人的成功關鍵雖然在於本人的音樂與才能,但是商業化策略需要個人經紀人方能執行,這也是個人經紀人之功用之一,也就是將歌手藝人之音樂才能轉化成市場接受度高、能賺錢之角色。因此,若歌手藝人的賺錢能力更卓越,其實有更好的經營協助才能夠徹底發揮自己的能力才對。
(2)商業經紀人(business manager)
商業經紀人是管理與處理歌手藝人之收入、各種相對費用與投資、稅務業務。我們可將商業契約(與唱片公司簽約或是廣告合約等)想成是商業經紀人與個人經紀人共同業務即可。
因為是財務管理事務,所以在人選的部分需要十分嚴謹的選擇一位值得信賴的人,一般而言,這種事務的第一順位都會是家人。但這其實是非常危險的想法,只因為是家人就能夠信賴,進而委以擔任這個角色時,對於該事務之效率可能會產生問題,對於整個組織也可能會產生莫大的問題。
想要成為商業經紀人雖然不需要有任何資格證照,但是需要具有會計處理之能力,而會計處理人員具備之專業度越高,對歌手藝人越有利,同時也須具備商業思維。但是家人擔任商業經紀人時,會有無法客觀處理歌手藝人相關業務之可能,而歌手藝人亦無法在商業經紀人出錯時出聲指責。
歌手藝人會與個人經紀人協議商量應支付給商業經紀人的費用,通常是依據商業經紀人之能力給付,一般是以手續費(通常是5%),或是以月薪或時薪的方式支付。
(3)律師(attorney)
所有的締約過程皆需要律師協助並一一過目,特別是在美國簽訂契約書之內容,都像書籍一樣多達數十章,需要認真確認每一條條文,才不至於日後發生訴訟或是造成任何損害。不像韓國只會在問題發生後才找律師,美國是在簽約考慮階段即透過律師一條條進行審閱,律師需要針對契約書內容與歌手藝人協議(包含法律問題以及這樣做是否會有危險,該如何才能夠最大化獲利),是為律師在這個產業中最重要的角色。若無契約書,歌手藝人是不會有任何活動行程的。
律師大部分為時薪,時薪的基準(150~600美金)相當昂貴,偶爾也會有一定期間內給予月薪之情況,金額費用皆相當昂貴。然而若為了省下這筆費用而不僱用律師,就像汽車沒有安裝安全氣囊一樣,不僅危險且愚蠢。
(4)代理(agency)
代理系指在公演或是投資者、廣告演出、電視節目等讓歌手藝人有出場之交涉的角色。而代理對於歌手音樂活動(唱片銷售、著作權)是沒有任何(著作權)權利。法規上規定美國經紀公司是不允許兼作代理,也就是經紀公司僅能通過代理方可進行演藝活動,以阻止大型經紀公司可能發生之蠻橫的作為。手續費一般而言是賣出額度之10%以內,歌手藝人之音樂活動不需支付任何手續費用。
2. 日本經紀管理制度
若說美國是以歌手藝人為中心之制度,則日本就是嚴格採行經紀公司為中心之制度。歌手藝人為經紀公司(日本方面用詞為事務所)所屬,經紀公司則每月給予月薪。所有歌手藝人之收入為經紀公司統一收取,並依據實際活動業績給予月薪。A級歌手藝人分配的金額相較於其收入比例較少,而新人階段的歌手藝人,即使沒有實質收入亦能夠每個月獲得月薪以支撐生活。也就是賺得比較多的歌手藝人補貼新人的方式,亦即經紀公司為一生命共同體之方式經營。不過,依據人氣或是業績而訂定之月薪差異也很明顯,A級歌手藝人之月薪可能高達數百萬至數千萬日元,而默默無名的歌手藝人一個月可能連十萬都不到,甚至於不足以應付日常生活開銷。
與美國不同,日本的經紀公司是可以兼任代理業務,同時日本的經紀公司許可權極大,少有經紀期間變動或是退出經紀公司之情況,這不僅符合日本娛樂產業之特性,更是考慮了日本整體社會特性而有的發展模式,因而其發展理由並不難以理解。
日本的娛樂產業通過月薪制度,強化職業之永續性,也與日本社會對於終身職場的想法一致,因此歌手藝人若於活動期間因為報酬問題而想轉換經紀公司,容易被整個演藝市場排擠。
當然,日本也是有要改變這一制度之呼聲,像是給予特A級的歌手藝人更多獎勵的契約,或是不要無條件的給予剛出道的歌手藝人月薪等之意見。
3. 韓國經紀管理制度
韓國的制度介於美國與日本之間,美國歌手藝人需負擔收益與支出費用,而日本則是由經紀公司全權負責,韓國則是採用收益分配給歌手藝人,而費用則由經紀公司負擔的方式。雖然會於分配前先扣除相關支出費用,但由於大部分經紀公司在練習生階段,都是公司全額給付相關費用,出道之後練習生時期之費用則一筆勾銷,反而僅依據實際活動業績為基準,進行收益分配,因此韓國的經紀公司可說是負擔相對高的風險。且韓國與日本還有不同的一點是,在契約結束之後可以任意轉換不同的經紀公司,因而經紀公司的風險也會相對增加。
(1)經紀人之角色
韓國經紀人的角色非常重要,經紀公司的代表(負責人)中,也有許多人是經紀人出身,由此可知,極度重視電視宣傳的韓國,經紀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與歌手藝人商討音樂走向與製作專輯、簽約的業務是由理事級經紀人主導,室長級經紀人則是處理歌手藝人個人公開問題,以及經紀管理重要事項之整理,現場經紀人則是隨時與歌手藝人一同行動,負責一般現場管理。
美國的情況是,歌手藝人僱用個人經紀人(personal manager )與商業經紀人代行公演、廣告簽約並與代理職責區分,韓國則是理事級(高階管理)經紀人具有個人經紀人與代理的角色,室長級(部門管理)經紀人與現場經紀人則是與歌手藝人一同管理歌手藝人個人與其活動。而依據經紀公司規模大小,一位經紀人需要負責多樣業務,或是多位經紀人一同分工合作。
(2)現場經紀人
需與歌手藝人一同行動之經紀人,初次從事經紀人事務,都會從這個階段開始學習如何走進這個行業、什麼時候需要做什麼樣的準備作業,以及在現場會遇到什麼樣的情況。有時會與練習生或是新人偶像團體一同合宿,亦要負責載送歌手藝人往返學校、家裡、公司、電視台,因此開車能力亦屬於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現場經紀人要做的事情比想像中的多且重要,通常需要彙報歌手藝人之通告與動線、現場情況以及電視台或訪談會以什麼樣的型態進行,確認並告知歌手藝人。由於要代替歌手藝人先行探查等,行程很忙碌,因此需要仔細收齊相關支出費用之收據並向公司申請與報告。由於現場經紀人是從商業音樂最基層開始學習、體會,往後有機會能夠成為經紀公司之代表(負責人)或是作詞、作曲人的可能。
(3)一人經紀公司
與原本經紀公司發生問題或是與經紀公司想法不同時,歌手藝人會自行成立一人經紀公司。但若不是已有固定粉絲或是具有一定的音樂實力、個人色彩且屬於特A級之歌手藝人,很難持續經營。有段時間,一人經紀公司非常流行,歌手藝人紛紛投入,各據一方,經營自己的經紀公司。
一般情況下,經紀公司會由一人負責數名歌手藝人的事務,例如稅務、會計負責人管理數名歌手藝人之財務。而站在經紀公司的立場,歌手藝人的活動宣傳期間需要平均分配,才能達到最大的宣傳效果,這是一人經紀公司無法做到的。當然一人公司相較於需要管理數名歌手藝人的情況,比較能集中精力於單一歌手藝人身上,但是對於公司經營需要實質獲利的部分,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同樣感覺問題太大。。。這個我覺得可能要嚴格按照問題規定的「音樂公司的經紀人」來回答的話,經紀人的主要職責如下:1.接洽事宜:包含各類型的通告,這就有一個社交和商務談判的工作內容在裡面了,每一個單獨展開可能都要說3天。。。2.藝人管理:藝人所有通告與工作的安排,藝人休息時間的安排(包含所有雞零狗碎的日常瑣事,通常交代大概後由各個助理分攤到自己負責的那一方面去執行),藝人定位(包含藝人形象與藝人作品的定位,一方面是藝術定位,另一方面是市場定位)3.彙報工作,之所以把這個拎出來說是因為這關係到整個公司,一方面是公司的發展圍繞藝人,另一方面公司很多部門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服務藝人的。
準確的來說分演藝經紀和版權管理及商務拓展三個板塊,其實三種不同的職位,如果是演藝經紀,主要就是幫助藝人獲得質量高且費用不低的演出機會。但隨著音樂電商的發展,恐怕以後這種職位會越來越少。
我比較贊同楊昆的三種版塊的分類法,可悲也諷刺的是為什麼國內的經紀人個個搞的都像是做銷售的?專業牛逼全方位的經紀人明明就應該是個律師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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