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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奔有什麼法律責任?


據我所知,私奔這個行為本身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去規範。但是私奔行為會因為主體的情況不同而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以下情況是僅針對私奔行為但沒有領結婚證而展開討論的。

首先你如果年滿16周歲需要承擔以下可能觸發罪行的刑事責任。

1、若私奔的對象:未滿14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會構成拐騙兒童罪。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發生性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強姦罪,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PS:因為未滿14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你說對方是自願的,也有可能觸犯此法。

2、若私奔的主體:其中一方或者雙方已婚:

(1)對方不是軍人配偶的。可能會構成事實重婚罪。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方是軍人配偶的,可能會構成破壞軍婚罪,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種情況,除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若私奔的主體:雙方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此前沒有與其他人結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實婚(1994年2月1日後共同生活的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了,只能屬於同居關係)],雙方自願私奔。應該不觸犯法律,只受道德譴責。但如非自願就有可能觸犯了。

以上,只是個人見解,由於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律師,僅供參考。


如果私奔是指兩個人不管不顧家庭的阻撓執意在一起,結婚生活組建新的家庭的話。這一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吧,阻止自由婚姻的人才應該考慮法律後果吧(默認為私奔的結果不影響贍養老人)


絕對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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