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知道到哪去起訴的,看過來吧!

離婚案件是大家經常諮詢的,好多人問找不到對方?現在對方在外面打工,不知道應該要到哪裡起訴離婚,今天就整理一個比較全一點的文章吧!我盡量用一些比較簡單的明了的例子來說明,其中借用的假名希望大家不要誤會,只是想把事情說清楚而已。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包括律師在內對規定的理解有時也會存在偏差,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導致不必要的時間浪費,也增加了法院和當事人的精力消耗,現就法律的規定,對離婚案件的管轄分析如下。

一、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 原告就被告原則。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實踐中,由於目前人口的流動性較大,因此,公民離開原戶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況較為常見。即使在一個城市,由於公民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難以確定,也經常導致離婚訴訟案件中管轄異議的提出。

二、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條規定是對民事案件中「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的例外。

例如李晨的戶口在江蘇省A地,冰冰戶口在黑龍江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李晨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冰冰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 的情況:

1. 若李晨一直在A地居住,而冰冰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1年,與李晨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 若李晨一直在A地居住,而冰冰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1年,與李晨共同在A 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 若李晨與冰冰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離開B地超過1年,李晨離開A地也超過1年,並且冰冰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1年, 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 若李晨與冰冰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離開B地未達到1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 若李晨與冰冰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離開B地超過1年,李晨離開A地也超過1年,而且冰冰在B地連續居住未達到1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實踐中,對於法院的管轄權發生的爭議較為常見,通常爭議主要在於被告的住所地是戶籍所在地還是經常居住地。對於形成經常居住地的,通常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據,如關於居住的證明。

三、關於對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四)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五)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六)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下面說明一點:

1. —方或雙方被監禁的情形

(1) 如李晨戶口在A地,冰冰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李晨居住在A 地,冰冰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李晨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法院、C法院沒有管轄權;

(2) 如李晨戶口在A地,冰冰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李晨、冰冰因觸犯法律而雙雙人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6年、5年,李晨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冰冰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李晨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冰冰被監禁時間未達到1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 如李晨戶口在A地,冰冰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李晨、冰冰因觸犯法律而雙雙人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8年、7年,李晨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冰冰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李晨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冰冰被監禁時間達到1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四、關於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 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

具體的情形包括:

1. 李晨與冰冰系夫妻,李晨為非軍人,李晨的戶籍在A地,冰冰是現役軍人,且冰冰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李晨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 李晨與冰冰系夫妻,李晨為非軍人,李晨的戶籍在A地,冰冰是現役軍人,且冰冰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李晨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 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 李晨與冰冰系夫妻,李晨與冰冰都是現役軍人,李晨在A地工作,冰冰在B地工作,若現李晨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這樣的話大家對於離婚訴訟中具體到那個法院起訴也就清楚了吧!最後還有一個涉外訴訟案件,到時後續有機會我再寫出來。謝謝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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