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直播也算侵權?! YY直播被判賠償網易2000萬元
近年來,隨著遊戲行業的發展,遊戲直播也迎來了自己的春天,從直播平台走出的知名主播與被主播們帶紅的遊戲比比皆是。在行業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政策與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直播平台或許不會想到,自己的直播內容也許無意間已經侵犯了遊戲公司的版權。
3年官司塵埃落定 網易狀告YY直播侵權勝訴
2014年11月24日,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狀告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YY遊戲直播網站等平台,直播、錄播、轉播網易旗下《夢幻西遊2》的遊戲內容,損害了網易的合法權益。
訴訟中,網易稱《夢幻西遊2》屬於計算機軟體產品,遊戲運行過程所呈現的人物、場景、道具等均屬美術作品,遊戲過程中的音樂屬音樂作品,遊戲的劇情設計、解讀說明、活動方案屬文字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YY遊戲直播網站的行為竊取了遊戲的原創成果,損害了網易的合法利益。
夢幻西遊2
對此,華多公司辯稱《夢幻西遊2》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遊戲直播是在網路環境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方式,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經過3年的時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終於於昨日(11月13日)對網易訴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通過網路傳播《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在其網路平台上開設直播窗口、組織主播人員進行涉案電子遊戲直播,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停止侵權具體為停止通過信息網路傳播電子遊戲《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遊戲的創作過程與「攝製電影」的方法類似,因此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製片者」應歸屬於遊戲軟體的權利人。並且,遊戲的呈現畫面是電子遊戲的基礎價值,儘管遊戲用戶存在追求遊戲中預設的「過關」或「升級」的可能,但遊戲呈現畫面的價值並不因此而喪失,故遊戲直播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疇。
法庭宣判後,雙方沒有當庭表示是否要上訴。
圖片摘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首開維權先例 廠商直播平台未來受青睞?
網易此次狀告侵權勝訴,除了是繼去年《奇蹟MU》侵權案後,又一例通過判例形式認定遊戲畫面屬於「類電影」作品的案例外,還是首例確認了遊戲直播版權內容的案例。對直播平台來說,今後的直播成本可能因為需要獲取授權而進一步增加。而對於遊戲廠商來說,這無疑是一次「加碼」。
作為業內大廠,網易旗下遊戲眾多,且本身擁有CC直播平台。同理,另一擁有現象級遊戲《王者榮耀》、《英雄聯盟》版權的騰訊,旗下企鵝電競也已經早早開始運營。對於主播們來說,未來想要順利進行相關遊戲的直播,最穩妥的方式便是去廠商旗下或是有明確授權的直播平台工作,廠商與直播平台的合作籌碼也大大增強。
目前,仍有其他直播平台在直播《夢幻西遊》相關內容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此次案例更多針對的是那些畫面精美、帶有豐富劇情文案的RPG遊戲與主機遊戲,對這類遊戲,尤其是需要付費購買的部分,遊戲直播很大程度上將影響遊戲的銷量。但是對於MOBA類型的遊戲,直播起到的更多是促進遊戲銷售與活躍度的方式。也有其他人認為,由於起訴已經是3年前的行為,案件對於如今行業內的導向性仍然需要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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