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你老婆要檢查你的手機,這到底對不對呢?

先來看一個案例:小張和小王是通過網上認識的,認識一段時間後,互相覺得彼此都不錯,於是在相識3個月後就結婚了,結婚後的日子過的也還算幸福,只是小張有個習慣總是會翻翻小王的手機,因為她們是通過網上某交友平台認識的,所以小張經常擔心小王出軌,導致夫妻之間這種不信任感逐漸提升,經常檢查小王的手機等其他侵犯隱私的行為,最後導致這場婚姻走向結束,在法庭上小王說自己的隱私權完全得不到保護,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自己的生活圈,雖然對方是自己的妻子但是也不能隨意的侵犯到自己的隱私權,只要自己的私密空間沒有出現影響家庭生活的因素,對方就沒有權利干涉。而小張卻認為自己作為對方的妻子有權利可以查看對方的手機,夫妻之間本來就不應該有什麼秘密,同時自己的行為也是為了排除,所有可能對婚姻造成影響的因素。

到底誰對誰錯呢?今天我們就來說說,結婚後夫妻之間到底需不需要保持相對獨立的私密空間。或者說我們如何來平衡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的問題。

隨著現代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壓力越來越大,不僅僅影響到每個人的心性,也在不同層面衝擊著每個人的婚姻觀念。基於夫妻間特殊的身份關係,共同處在同一生活環境之中,雙方的隱私也大量曝光於對方眼中。因此,夫妻雙方要求擁有個人私密空間的呼籲聲也越來越高。但與此同時,一方又更期望能知悉對方的一切信息,甚至想控制對方的想法與行動。因此,夫妻之間是否可以跟蹤對方與異性交往?夫妻之間是否可以隨意査看對方的手機、郵箱以及其他文件?夫妻之間是否可以偷聽對方的電話? 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導致了配偶間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的矛盾越來越激烈,就如同上述案例一樣,小張與小王矛盾的爆發,成千上萬個家庭或許都曾經歷過。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配偶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請求權賦予了一方對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內容的知情權。配偶知情權可以分為人身知情權和財產知情權,前者包括健康、教育、職業等,後者包括共同財產的形式、數量等。當然,配偶之間的知情權並非是沒有限制的,其主要涉及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方方面面,並不能因此而抗衡夫妻一方作為個體存在而享有的對外活動的自由以及個人通訊秘密的自由等。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夫妻之間的隱私權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方面,主體僅限於夫妻雙方,一方是權利主體,一方是義務主體。另一方面,夫妻之間的隱私範圍比較狹窄。由於配偶的特殊身份,在很多方面都涉及夫妻的共同利益,一方對另一方的生活滲透比較多,因此,屬於隱私的範疇就比較狹窄。

在婚姻關係中,配偶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主要表現在:

(1)—方隱瞞「私房錢」。這其中又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私房錢」 可以作為自己的隱私,不予告知另一方。但婚後「私房錢」的性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都有權知悉對方婚後的工資收人、投資收益等,一方不得以侵犯隱私權而對抗另一方的知情權。

(2)—方婚外情方面。婚姻並不能滿足人們情感的全部需要,除了親情、愛情之外,友情也是我們的需求。一方沒有義務全部告知另一方自己的對外交往活動。而另一方也不能以知情權為借口跟蹤、刺探其配偶的對外活動。當然,對外交往尤其是和異性的交往需要把握一個度,一旦有影響到夫妻之間的感情的活動,比如婚外情等,就不再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了,另一方有權知悉。

(3) —方婚前隱瞞個人疾病、戀愛史等。有觀點認為,既然雙方都要結婚了,就應該開誠布公,向另一方坦誠自己的隱私。但筆者認為,誠信對於婚姻的締結固然重要,該份誠信將直接影響到今後婚姻生活的幸福與不幸福。可是,《婚姻法》並沒有規定在結婚前一方必須向另一方交代個人的隱私。若其隱瞞了《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四種法定禁止情形,法院會據此判決婚姻無效。

除了上述類型的衝突外,還表現在夫妻生活的其他方面。對此,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明確哪些範疇屬於侵犯配偶一方的「隱私權」,哪些範疇屬於配偶一方 的「知情權」。

二、配偶「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協調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的當事人濫用「知情權",以之為借口反覆侵犯配偶的隱私權,殊不知「知情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性條件。

第一,知情權的前提必須是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況下,配偶一方可以行使「知情權」。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生活在同一環境之中,兩人的依賴性很強,互相滲透對方的生活與工作。但這並不影響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個體所享有的「隱私權」。若一方與他人的信息、或者參加的對外交流活動等完全是純個人化的私事,另一方不得隨意干涉

第二,即使夫妻一方的行為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況下,行使知情權也應謹慎而為之。

知情權與配偶權的衝突,實質上是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所導致的。一種觀點強調權利的絕對化,即社會利益讓步於個人利益,個人隱私絕不允許侵犯。而另一種觀點, 也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即個人利益服從於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為。

因此在小張沒有發現小王的個人交往中存在有影響夫妻之間婚姻穩定的因素時,是沒有權利干涉小王純個人化的私事的,這樣無疑是以知情權為借口隨意侵犯了小王的隱私權。

夫妻組成一個家庭並不是說,獨立的個體就消失了,作為每個個體還是存在的。夫妻之間應該學會如何的相互尊重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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