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凡人修仙法則
本篇專欄來自「起點讀書」專欄主:曲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發展修仙事業,提高修仙群體的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世界超能力群體管理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群體】
在天朝境內的修仙群體(包括並不限於其餘超能力群體),適用本法。
第三條 【立法原則】
本法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建國之後不可成精,白日不可現妖的原則。
第四條 【修仙要求】
1.成為修仙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出生所在地管理機構允許修仙;
②家族有修仙傳統,真實並傳承至今;或由一個登記註冊的修仙者引領;
③自備修仙功法;
2.具備以下任何情形其一者,不可修仙:
①出生所在地管理機構不允許修仙;
②修仙黑名單登記在冊者;
③修行功法涉及色情暴力,並未修改者;
第二章 【修仙制度】
第五條 【修仙基本制度】
國家規定個人散修與修仙宗派需登記在冊。
國家規定修仙者個人收徒與修仙宗派傳承的方式。
國家建立科學的修仙評級系統。評級系統內的個人散修和修仙宗派的評級,由國家或者由國家授權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條 【個人散修登記制度】
國家對修仙者實行登記制度。
修仙者經國家修仙個人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進行修仙。
第七條 【個人散修申請登記】
申請修仙者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①修仙者的身份證明;
②修仙功法來歷證明;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修仙者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國家修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修仙者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修仙者登記證書;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修仙者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家修仙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八條 【修仙宗派登記制度】
國家對修仙宗派實行登記制度。修仙宗派經國家修仙宗派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進行收錄弟子,傳承功法等行為。
第九條 【修仙宗派申請登記】
申請修仙宗派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①修仙者宗派成立時間;
②修仙功法來歷證明;
③修仙宗派駐地所有權證明;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修仙宗派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⑤修仙家族進行申請時,還需提供家族族譜。
國家修仙宗派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修仙者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修仙宗派登記證書;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修仙者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家修仙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十條 【散修收徒】
散修收徒需向當地修仙部門通報,並由當地修仙部門統一逐級上報,經批准後,才可正式收徒。
收徒後,師父不可傳授任何有違《天朝修仙功法管理法》規定的功法,不得指使徒弟進行任何有違《天朝刑法》的行為。
第十一條 【修仙宗派傳承】
修仙宗派所收弟子需向當地修仙宗派管理部通報,並由當地修仙宗派管理部門統一逐級上報,經批准後,才可以正式收為弟子。
修仙宗派傳承的任何功法皆不可違背《修仙功法管理法》。
修仙者個人不可同時加入兩個修仙宗派,修仙家族的個人可再次加入一個修仙宗派,不可同時加入兩個修仙家族。
第十二條【修仙評級制度】
修仙等級評定與修仙宗派等級評定統一由國家修仙管理部制定,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其餘等級評定製度。
對當前評定製度有異議者,可向當地修仙管理部通報,經由管理部統一上報。
第三章【修仙雜項】
第十三條 【煉製器具】
私人煉製器具,需持有國家憑證(根據煉製器具不同,所需憑證不同)。
煉製所需材料,統一由國家管制,私人售賣材料,需取得國家許可。
第十四條 【建國之後不許成精】
我朝不允許任何人為器具煉靈,不允許任何人私自點化其餘生靈。
生於1949年10月1日以後的其餘生靈一律不可修鍊。
第十五條 【白日不可現妖】
我朝不允許修仙者在未經允許的公共場合施展法術,不允許任何妖修在公共場合顯出真身,不允許任何鬼修公然顯出原形。
如遇特殊情況,本條暫時作廢。
第十六條 【關於御劍飛行】
修仙者御劍飛行(包括其餘同類飛行物),不得駕駛未經申報的飛行物。 御劍飛行需遵守我朝《交通法》,如有違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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