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到底該不該簽呢?

隨著現在大家財富的積累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希望在婚前給自己一份保障,也希望給婚姻一份保障。簽訂婚前協議在現在男女看來也變成了常態,那麼婚前協議到底是什麼?真能給我們的婚姻帶來保障嗎?今天我們就來說說。

第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

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後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 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

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

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簽訂婚前協議的目的是什麼?

1.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究竟哪些財產才是婚前財產?這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是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 這也常常成為婚姻產生糾紛時雙方發生爭議的一個重要地方。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 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取得時間,對於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貴重物品,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將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 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採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制

《婚姻法》同時明確規定,結婚後雙方的收入等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採用區別財產制,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就會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

事實上,這一塊才是婚前協議的關鍵點之一。簽訂這份協議的另一目的就在於對於長久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希望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

3. 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婚姻締結以後,從一個人的生活變成兩個人,如何更好地維持雙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問題也是婚前協議的另一方面內容。當然,這類內容主要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相對私密性的東西,也很難存在法律上的強制力,如果一方違反了約定,通過法律途徑也很難得到救濟。但對於雙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穩定而言,還是有很大好處的。

第三:婚前財產協議是否都需要公證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只要男女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一定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因此,只要雙方簽訂協議,即為生效,而不存在一定要公證。當然,有的婚前財產協議涉及贈與,特別是不動產的贈與這樣應該建議當事人進行公證,以完善婚前財產協議的救濟能力。

第四:婚前財產協議會被以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為無效嗎?

現在很多婚前財產協議是基於女方想要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簽訂的,而男方往往在婚前也會退讓,想著以後反正一起生活。於是在寫協議中女方會提更多的條件和要求,有很多來找我寫協議的女方諮詢我,如果按照她的要求這樣寫的協議會不會到時候法院認為不公平而無效啊?我說不會的,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並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會認定協議有效。婚前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有按照約定享受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要求撤銷或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

因此,在處理婚前財產協議時,應結合自身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起草婚前財產協議,並且,協議內容是否看似「公平」不會對協議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五:婚前協議中關於贈與房產需要注意的事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婚前協議中贈與房產即為不動產所有權屬的變動,應遵照物權法登記生效的原則來進行確認。

所以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了某一方的婚前房屋作為之後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辦理相關登記,或者把協議進行公證,這樣就可以了。

最後希望大家知道,其實簽訂婚前協議並不是一方不信任一方,還沒開始結婚就想著離婚的事,而恰恰相反,婚前協議是對婚姻多加一個保障,因為增加了離婚的成本,這樣婚姻期間在做任何決定的時候除了考慮感情因素外也會多加一點點顧慮,這樣或許婚姻能夠走的更加長遠,這也是我們律師給當事人寫婚前協議的一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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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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