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資產融資租賃行業研究及法律分析

近兩年來,國家大力支持生物資產、新能源等創新租賃物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2015年8月31日,《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指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探索將租賃物範圍擴大到生物資產、新領域。」之後《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也指出,「探索將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可行性。」隨著國家對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的政策支持,生物資產融資租賃已經發展為時下熱門的業務模式。

從樹木、奶牛、蛋雞到種豬,很多融資租賃公司已經將上述生物活體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但是對於活體融資租賃來說,租賃物是否具有可行性?租賃物的天然孳息歸屬應如何確定?生物資產的租賃物將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並從法律角度探尋生物資產融資租賃的風險化解之道。

生物資產融資租賃的合規性分析和操作案例

在我國並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亦沒有出台專門針對生物資產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租賃物應當為固定資產。對於固定資產的定義實務理解爭議較大。從會計準則來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明確,生產性生物資產不屬於固定資產,應當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 號——生物資產》。有觀點據此認為,生物資產不能夠作為租賃物。

但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分析現有的管理辦法以及監管部門並沒有禁止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以生物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能夠兼具「融資」、「融物」的特點,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在2015年先後出台的兩個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宏觀政策層面鼓勵發展生物資產融資租賃,而對於如何具體實施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

在指導意見出台以後,目前已有多家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業務。我們選取了兩個生物資產融資租賃的案例,其中宜信普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開啟了活體融資租賃的序幕,以下圖表以租賃物為奶牛為例,展示了生物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的一般操作模式。

此外,從實務操作中,諸如江南金融租賃、哈根租賃、慶匯租賃等融資租賃公司均開展了面向農戶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涵蓋肉牛、茶樹、果樹等方方面面。

何種生物資產可作為適格的租賃物的探討

1.生物資產範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財會[2006]3號)第2、3條之規定,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其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2.關於適格生物資產的分析

首先,結合融資租賃交易實質,能夠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需要實現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這一特徵,公益性生物資產由於不以獲利為目的,通常不符合交易達成之目的,應排除在融資租賃適格租賃物之外。

其次,消耗性生物資產由於大多數為一次性獲利,價值取得上不能持續穩定,如果將其用作融資租賃,租賃物的價值評估易有失公允,風險防範也比較難操作。

在上述案例中,現有已經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多選擇以奶牛之類的生產性生物資產,這多因為奶牛之類的生物資產是非消耗物,可以自由轉讓,且作為畜牧場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一般奶牛產奶年限在5到6年以上,作為租賃物使用壽命較長,其可以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完全符合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的相關要求。

故實踐中多選擇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生產性生物資產通常行包括兩種,一種是具有特殊經濟價值的林木或果木,另一種是可以帶來經濟利息的產畜。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應滿足以下要求和特徵:

(1) 產權清晰且能持續產生收益

融資租賃交易要求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必須分離,租賃物所有權一般用來做擔保抵禦承租人逾期不歸還資金的風險,使用權便於承租人創造收益。因此,唯有租賃物產權清晰,出租人才可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使用權。

(2) 租賃物可流通且易於評估

對於生物資產融資租賃來說,如果要創造收益,生物資產必須可以流通與自由交易,其交易不違反法律法規。若涉及的生物資產為國家保護的動植物的話,則該類生物資產無法進行交易。

(3) 風險可控制

融資租賃一般為中長期的融資,租賃物使用必須滿足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間內,相關風險要可預估。唯此,租賃物價值才能夠合理評估,否則有失公允。

生物資產在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特殊性

1.生物資產的損毀、滅失風險

無論是動物還是植物,都對生存環境有一定的要求,通常比較脆弱,往往會發生質量下降、損毀、滅失等情況。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租賃物一旦發生滅失、損毀等,出租人無法通過取回租賃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施壓,在訴訟時亦無法提出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

2.孳息的所有權歸屬

對於生物資產來說,奶牛產出的牛奶與小牛,母雞產生的小雞、雞蛋,皆屬於天然孳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對於租賃權是否屬於用益物權,實踐中仍有很大爭議,一部分人認為租賃權本質是債權,並不是用益物權;另一部分人認為租賃權本質是用益物權。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關於承租人可以取得佔有、使用租賃物期間的收益是否可以作為特殊法來解釋,仍存在不同的觀點。

在租賃物中,有些木本油料、藥材等通常具有很高的價值,因此我們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每種孳息的所有權歸屬,避免後期產生爭議

生物資產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防範

1. 重視保險的作用

鑒於生物資產往往會發生疫情、自然災害等情況,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由承租人購買保險,並在保單中註明由出租人作為第一保險受益人,且承租人在合同期間以及逾期歸還租賃物時整個保險在有效期間。根據生物資產的性質,保險的種類往往包括重大疫情險、自然災害險、病蟲害損失險等。

2. 增加回購或保證條款

生物資產同其他租賃物的融資租賃物一樣,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承租人發生經營上的風險,從而影響承租人的償還租金的能力。我們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相關的擔保人以及回購條款

3. 生物資產的信息化監控

為了保證生物資產的安全性,防止生物資產被轉移,我們建議在生物資產的生長地、養殖地等地通過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租後管理。 技術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無線抓拍系統,警報器等,以便出租人可以通過電腦、手機等遠程監控。

4. 明確生物資產置換與補足

由於生物資產具有生命,生命將不斷面臨生老病死等不穩定狀態。一方面,因為疫情等突發事件會引發租賃物滅失,另一方面,若承租人逾期,對於融資租賃出租人來說,因為租賃物存續需要一定技術和環境,其很難取回租賃物。為了防止出租人要求取回租賃物時,承租人以租賃物已經滅失、死亡等作為抗辯理由,建議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對滅失的租賃物進行置換與補足,同時,若發生疫情等突發風險,相關風險承擔主體應在合同中提前進行明確。

5. 明確自然孳息歸屬

在法理上,關於自然孳息的權屬仍存在一定的爭議,因此,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孳息權屬,以免後期引起爭議。另外,在實踐操作中,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的孳息存在一定的困境。當出租人無法自行收回時,建議在合同中約定出租、出賣或者委託飼養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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