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個坑爹貨,父母再有錢,都會變成媳婦的

近日,筆者看到民主與法制時報的一則報道,認為頗有代表意義,特拿出來普個法。

故事翻譯過來,是這樣的:

老媽在北京全款給兒子買了套房子,並在購房合同上寫上了兒子的名字。

特別注意,這個購房合同是以兒子的名字簽的哦,將對整個事件有決定性影響。

都說生仔好聽,生女好命。

老媽深知這孩子左臉寫著「坑爹」,右臉寫著「坑媽」,中間寫著「坑你全家沒商量」。

再加上這兒子已經離了一次婚,這次若再離婚面,就損失慘重了。

於是,老媽就遲遲未繳納印花稅等費用,未給兒子辦理房產證。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兒子婚禮後1個月左右,與老婆鬧矛盾了。在老婆的軟硬兼施下,兒子就為答應老婆將房屋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隨後,兒子假藉以辦事需要為由,從老媽手裡騙到購房合同和發票,到公證處辦理了共同財產約定。

不到半年,老婆發現兒媳竟然拿著這樣一份財產公證起訴法院,要求與兒子離婚並分割這套房屋。

老媽得知後,認為房產證還沒辦,贈與尚未完成,自己花錢買的房子卻被公證給了他人,難道公證就能如此任性?一怒之下,老媽找公證處算賬。但是,公證處認為沒有問題,維持公證書的效力。

其實,這是並不複雜,但很多人會有誤區。

我們先得搞清楚,老媽贈予給兒子的是金錢,還是房子?

購房合同是以兒子名字簽的,這就意味著開發商是把房子賣給兒子的啊。雖然房款都是老媽給的,但房子是賣給你的嗎?既然房子不是你的,那你贈予的就是錢。

贈予金錢和贈予房子有什麼不同?

金錢是動產,一經交付(即交到對方手上或對方指定的第三人手上),所有權就轉移了,就不能再隨便撤銷贈予啦。

房子是不動產,要登記過戶,所有權才算轉移,而這套房子還沒過戶,就可以隨便撤銷贈予。

既然,房子是兒子的,他怎麼跟他老婆約定,是他的事,與老媽無關。

老師,你剛才不是說房子還沒過戶,就可以撤銷嗎?那兒子這個時候撤銷贈予不就行了?

看來你還是太嫩了。

《合同法》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他們的財產協議已經在公證處做了公證,不能任意撤銷了!

除非,出現了《合同法》第192條和195條的情形。

《合同法》第192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法》第195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再說了,這種財產約定,究竟屬於贈予還是夫妻財產約定,還有爭議呢。

如果是夫妻財產約定,連撤銷的機會都沒有。

所以,你們才要關注離婚大師——懂法,生活更幸福。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情感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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