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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4方案與訴訟時效

前言

上海市94方案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產權人只能為一人,為日後涉案房屋的產權歸屬埋下了隱患,後上海市出了一系列文件,對產權共有、訴訟時效等進行了規定。目前的普遍看法是,截止2014年此類糾紛已經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然實際上仍有不少94方案購房引發的糾紛,本文試做討論。

上海市94方案

上海94方案的全稱是《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19號),1994年5月18日發布,故稱「94方案」。

根據規定,房屋產權可以個人購買,但是只能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不能登記兩個人及以上。

1995年,政策修正,允許產權人登記為多人。

1996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九條: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即允許同住成年人在訴訟時效內通過確權的方式將名字加到產證上去。

所謂同住人

滬房改辦發(1994)第45號《﹤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的問題解答之二》第五條:《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滬房改辦發[1994]第34號文)第四條中,「同住人」含義是什麼?

答: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掌握口徑》(滬房[91]公字第226號文)第七條規定:「同住人,是指本處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況外),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而居住困難的。」對於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賃戶,則以住房調配單和戶口簿上的同住人為準。

簡單理解,即同住人需符合實際居住與戶口在內兩個條件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簡言之,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雖然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般而言,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沒有請律師,往往就會處於承擔不必要的損失。而對原告而言,承擔超過訴訟時效訴請被駁回的風險非常之大。

關於94方案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1、1999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

關於94方案購房後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鑒於94方案本身存在嚴重缺陷,造成了購房時的購房人、職級人、原同住人、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等未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雖然以後的95方案對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遺留的糾紛和矛盾沒有解決,上述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有些家庭中的權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張房屋產權,有些家庭至今相安無事,權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權利,由於這些人自身並無過錯,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我們考慮訴訟時效從發生爭議時起算,有利於矛盾真正解決。

2、2007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內提出。

3、上海高院:關於房地產審判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6]15號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為一人並長達二十年之久,現在有購房資格的人要求確認產權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動適用二十年期限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確認房屋產權的主張?

答覆,傾向性意見認為:

可以主動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該二十年的期限應當是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屬於特定時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門在此後已經有所調整,相應產權登記限制已消除。

目前,當年適用94方案購房的,從房屋登記至產權登記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員往往發生了較大變化,法院主動適用二十年的期限規定,有利於徹底解決該歷史遺留問題。

時兵觀點

1、關於94方案的訴訟時效,上海市高院分別於1999年與2016年出具兩份規定,前者建議訴訟時效從爭議發生時起算,後者建議法院主動適用20年最長時效規定駁回起訴。筆者認為,99年意見不能突破20年最長時效的規定,因此,當前此類案件應當駁回起訴。

2、目前,誠如上海高院所述,原房屋的人員往往發生了較大變化,然而,也存在不少情況下原房屋的人員沒有發生變化的,有一位向筆者諮詢的老阿姨,自始至終以同住人身份居住在房屋內,沒有法律意識,遭遇無妄之災,即將被趕出住房。如果嚴格根據20年訴訟時效,老阿姨將失去確認房屋產權的權利,即使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大,有可能面臨老無所依的最壞情況。所以,法律規定並不能十全十美。

3、當然,如果老阿姨另闢蹊徑,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其享有一直居住的權利,勝訴的可能性相對較大。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具體的案件分析還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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