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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幾種情況在耕地上蓋房合法!

一、保護耕地嚴禁農地轉用但也有例外!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要轉為建設用地,需要國務院審批,省一級政府都沒有這個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在耕地上蓋房也有一種情況是合法的,這就是設施農業用地。

2014年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對於農業生產領域的設施農業用地,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在耕地上建設。

二、可佔用基本農田建倉庫的幾種情況

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配套用地現在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備註:指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2、平原地區的規模種糧大戶,經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

解讀:只有糧食生產附屬設施可以佔用基本農田,非糧食生產的如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仍然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糧食生產佔用基本農田的,須補劃同等數量質量的基本農田,或安排使用當地預留基本農田指標;論證單位為相應區縣的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

3、鼓勵種養結合,實現循環農業

平原地區和糧食產區,每150畝左右糧田,配套佔地2到3畝、存欄生豬500頭左右的適度規模養殖場,以實現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資源化利用;

4、設施農用地由縣級審核制改為備案制,難度大大降低

生產經營者無需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約定用地條件,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生產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協商一致後,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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