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朋友不還怎麼辦?

民間借貸就是朋友或者熟人間借點錢的事,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但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如何才能要回自己的錢呢?在這類案件中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今天我們來好好聊聊!

一、起訴對方借錢不還,要滿足什麼條件?

要符合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基本原告和被告的規定,有集體的訴訟主體,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要求,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可以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3、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4、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三、民間借貸的訴訟證據有哪些?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下來具體來談談各個證據和收集證據的方法及證明效力。

一、借條

絕大部分自然人借款發生在熟人之間,有些人因為借款人與自己關係較好,感覺寫不寫借條無所謂或者說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寫借條,但是一旦發生糾紛,往往處於很被動的局面。

借條是借貸關係存在的最直接體現,在訴訟中出借人提供借條即可初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除非借款人提供證據證明借條系虛假的或者出借人並未支付所借款項。

但是如果出借人無法提供借條,則需要提供其他有效證據材料來證明借貸款系的真實存在,否則,會被駁回訴訟請求。筆者建議借條一定要寫,而且怎麼寫也是應該注意的。

一個完備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

3.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時間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還款的具體時間;

5.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6.借款本息償還的時間及付款方式;

7.借款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以上七項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5項借款利息的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轉賬憑證或取款憑證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要審查借款交付的方式,是現金交付還是銀行轉賬等方式,一般會要求出借人進行說明或舉證。很多案件中,原告僅向法庭提交借條作為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被告一般會以借條系虛假的或者原告並未實際支付借款為由進行抗辯。

在此情況下,原告若能提供其向被告進行轉賬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即可證明借貸關係是真實存在的。

現在,微信、支付寶等手機軟體應用越來越廣泛,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轉賬借款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出借人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將款項轉給借款人時,應進行手機截屏或者保留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以便發生糾紛時可以證明已經向借款人實際交付款項,雙方借貸關係真實存在。

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若是通過轉賬方式交付借款,則比較容易舉證。但很多時候,出借人往往將自己銀行卡中的錢取出後再向借款人交付現金,此情況下,出借方無法提供其向借款人交付款項的轉賬憑證。若借款金額較小,出借人主張其向借款人交付的系現金,並且可以提供與借條金額及借款時間相同或相近的銀行取款記錄,則法庭認定借款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但在大額借款中,若出借人僅能提供借條,無法提供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證明已將款項交付借款人,且借款人對借款事實不予認可,則法院可能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出借人訴訟請求。

三、電話通話錄音

電話通話錄音在證據種類中屬於視聽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若通話錄音是以合法手段取得且無疑點,同時有其他證據佐證,則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需要通話錄音進行佐證:

1.出借人僅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無其他可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只要出借人可以提供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其與借款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且在通話錄音中出借人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通話錄音與借條可以相互佐證,則可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

2.出借人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但是有向借款人交付款項的轉賬記錄或其他付款憑證,只要出借人提供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雙方通話錄音中借款人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且通話錄音與轉賬憑證之間可以相互佐證,則可認定借款事實存在。

3.出借人即無借款人出具的借條,又無法提供其向借款人交付款項的轉賬憑證,但是在雙方通話錄音中借款人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且通話錄音系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則法院可能會認定借款事實存在。但是該種情形僅適用於金額較小的借貸關係中,若借款金額較大,且出借人無法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予以佐證,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小。

四、證人證言

自然人民間借貸,尤其是親朋好友之間,多數並無借條,僅為口頭方式,在發生糾紛後,出借人往往舉證困難,導致出借人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在該種情況下證人證言的重要作用即可凸顯出來,但是以證人證言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必須有其他證據佐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在自然人借貸關係中,了解案件情況的多數為與一方或雙方相熟的人,該種證人證言證明力相對較低,若單以證人證言作為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依據,法院會認定該證言系孤證,不予支持。因此,證人證言必須要與其他可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相互佐證,方可能會被法院採納。

這樣關於借錢給別人萬一出現了問題的解決方法大家都應該有所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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