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特輯(二):歐洲絕對主義國家時期「seigneure」和專制概念使用|城與邦
作者|無明
簡介|政治哲學愛好者
興趣|馬基雅維利
編者志:本次專制特輯共分三期,分別為〈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對despotes概念的使用〉、〈歐洲絕對主義國家時期「seigneure」和專制概念使用〉、〈西方19、20世紀對「專制」的認識與中文語境下的「專制」問題〉。此為第二期。
作者志
嚴格的專制概念是隨著西學東漸進入國人的學術視野的。該概念在西方經過了多次語義的變化,最終成為一個非常複雜的政治學、歷史學術語。西學東漸後,漢語「專制」成為政治分析的重要概念之一,並呈現本土化的傾向。梳理這個政治概念的歷史變化,釐清中西方專制概念之間的關係有利於我們正確的把握它的豐富內涵,明晰關於專制問題的爭論的要害,並嘗試用發展的眼光使用專制概念。
前言
14、15世紀歐洲經濟和社會危機標誌著封建生產方式陷入危機並最終達到極致,並導致歐洲大陸在16世紀出現被後世稱之為「絕對主義國家」的國家。法國、英國以及西班牙中世紀的君主制及其領地制、封臣制等一整套中世紀社會結構瓦解,走上集權化的君主政體。這種在「絕對權力」和「開明君主制」思想指導下的變革,帶來了常備軍、常設官僚機構、全年國性稅收、成文法以及初步的統一市場,同時伴隨有歐洲封建生產方式何新的農奴制的不斷瓦解。從後世來看,所謂的絕對主義(也可以說是開明絕對主義的簡稱),其突出特點就是保留君主制,世俗權力擺脫宗教束縛,君主實行強有力的集權制,對內保障私有財產權和法制,實行君主開明統治,建立現代稅收、法制對外實施強國策略。絕對主義推動了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
▲哈布斯堡家族國王像
博丹對seigneure概念的使用
博丹是第一位與中世紀關於「權威乃是傳統司法權」這一權力概念系統決裂的思想家。他的「主權理論」在歐洲思想界佔據一個世紀的統治地位。他把主權認定為「創製新的法律並使臣民無條件服從的權力」。他說「從本質上講,君主和絕對權力的主要標誌就是無須徵得臣民同意而將法律強加於其頭上的權力。……法權與法律知己愛你的確確有區別,前者僅僅意味著公平,後者則意味著命令」,而且「法律不過是君主行使權力時所發出的命令」[1]但是博丹但對君主任意的攫取臣民財產的行為,必須遵守自然法。「向臣民任意征斂賦稅或專斷地從他人手中攫取財產的行為,不包括在世界上任何一位君王許可權範圍之內」,其原因在於「君主無權侵犯上帝制定的自然法,又因為君主是上帝在人間的化身,他就不能在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之時奪取他人財產」[2]
上文已經提到,在1568年法國學者Le Roy將《政治學》直接從希臘文翻譯為法文,將希臘文despotes翻譯為seigneure並加上評註,認為當時的土耳其、莫斯科、衣索比亞具有亞里士多德筆下的波斯一樣的特點,屬於monarchie seigneuriale。[3]博丹受到法文版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的影響,也是用seigneuriale表示亞里士多德的專制概念。
博丹在《主權論》第二章中將君主分為兩類三種:專制的君主、王制和僭主(All monarchies are either seigneuriale, royal, or tyrannical)。認為這他們之間不是國家種類區分的標誌,而是表示採取不同的方式處理國家事務。並且給出了三種君主制的定義。
王制(royal)或者合法君主是君主遵守君主自己的法律(即君主遵照上帝的法則制定的法律)、以及自然法和保證所有人的財產權;專制君主制(monarchie seigneuriale)中君主是財富以及憑藉正義戰爭被征服的人們的主人,他像是一家之主管理家奴一樣管理他的臣民;暴虐(Tyrannical)的君主蔑視自然法,像對待奴隸一樣壓迫自由的臣民就像,而且把他們的財產視為僭主自己的。貴族制和平民國家一樣都可能出現這些全部類型的君主,合法的、專制的(seigneuriale)與暴虐的君主制之間可以像我描述的那樣相互轉化。專制君主制被認定為是人們所知的第一的、最早的政府種類。那些接受亞里士多德觀點,認為英雄時代最早的王由人們選舉產生的人們是錯誤的。我們有證據證明第一個君主出現在狩獵時代的亞述(Assyria)。……千萬不能把專制君主與僭主相混淆。……但是通過非正義戰爭或其他方式奴役自由民、奪去他們的財產的君主不是專制者,而是一位僭主(tyrant)。現在,較之僭主的數量來說,專制君主數量很少,除了亞洲、衣索比亞,以及歐洲被韃靼和俄國統治的地區。依照俄國歷史,那裡的臣被稱為chlopes,即奴隸的意思……歐洲的其他地區和巴巴里(Barbary)王國地區,據我所知沒有專制君主……歐洲人民比亞洲和非洲的後裔更加驕傲和好戰,從匈人入侵(Hungarian invasions)之後,歐洲人還沒有向專制統治屈服過。[4]
在博丹那裡,所有的國家又集中統一到他的國家主權理論中來。在闡述專制君主與僭主之間的區別時,博丹指出,僭主較之絕對君主更加在意自己的目的而非公共利益。[5]博丹試圖說明的是國家的目的在於家庭和保護私有財產,[6]因此博丹反對專制君主制中對私有財產的剝奪。博丹將亞細亞、衣索比亞、韃靼、莫斯科和土耳其的君主列入專制君主一類。他作為絕對主權論的提出者和呼籲者,對土耳其沒有貴族地產世襲製表示讚許,藉以反對西歐貴族憑藉封建特權阻礙君主國的統一,但又不贊成東方專制對私有財產權的侵犯。[7]但是,博丹創造性地將專製作為一種正義戰爭勝利者的權力加以論述。博丹通過運用羅馬法,首次把專制的新意融合到政治理論中去,他把正義戰爭中的奴役、征服和財產掠奪作為勝利者的權利問題來加以辯護。[8]這樣,博丹為歐洲殖民者對印度等東方國家的掠奪從理論上掃清了障礙。就是說被西方近代思想家極力反對的專制統治,反而成為殖民者在殖民過程中理所當然的權力。此後,荷蘭思想家格勞修斯和德國法學家普芬道夫都試圖證明奴役那些被征服的人是合法的。[9]這一時期,專製作為對東方被奴役國家的奴役的權力不斷得到思想家的論證。
▲Jean Bodin人像
霍布斯對專制權力的讚美和「專制」概念的再創造
1598年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由法文翻譯為英文,並且保留了seigneure來指代專制。[10]十七世紀,英國的各個學派開始廣泛使用專制概念,並得到發展。1640年英語又從法語despotique創造了despotic(Despotical和Despotically)並且逐漸使用更有詞源淵源色彩的despotical來指代不同於英國君主統治的專制統治。彌爾頓(John Milton,1608-1674)在指責保皇派要利用國王在英國建立專制統治時就是使用despotical。並且,此時的彌爾頓尚且不能確認,該辭彙是否被英語世界所熟知。[11]因為當時人們在描述王室特權時更為熟悉的是Absolute and Arbitrary(絕對和任意)。[12]哈靈頓第一次將土地佔有方式作為劃分君主制類型的標準。並指出東方的土耳其就是君主佔有土地的專制君主制的代表。英語世界充分認識專制(despotic)是由霍布斯發表《利維坦》之後。受過良好拉丁文和希臘文,並且熟悉亞里士多德的霍布斯,對專制的理解可能直接來自希臘文的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並且依據自己的理解,賦予了專制新的含義和用法
由征服或戰爭勝利所取得的管轄權,有些作家稱之為專制的管轄權(Despoticall)。這字是從希臘文δεσπ?τη?變來的,本來的意思是領主或主人(lord or master)。這便是主人對臣僕的管轄權。戰勝者獲得這種管轄權的方式是這樣:被征服者為了避免眼前喪生之災,已明確的與此或其他充分表示意志的形式訂立信約,規定在允許他保全生命和人生自由時,戰勝者可以任意使用。……臣僕的主人也是臣僕所具有的一切的主人,可以隨時所用;……一個人如果是兩個不同國家的君主,……主權者對兩個國家來說都是絕對的,否則就根本沒有主權。[13]
霍布斯首次明確系統地恢復了亞里士多德對despoticus的更加原始辭彙使用,重新使用這些概念,並且使其成為自己理論的一部分。霍布斯不止一次地說「kingdom despotical」是那些「bodies politic patrimonial and despotical」(專制王國就是採用世襲和專制統治的政治體)。對於霍布斯來說,專制君主既不是「野蠻的」也不是「東方的」,而是自然國家的必然形式之一,與人為國家的民主、貴族和君主制相對。
在霍布斯看來,主權者應該具有像專制統治一樣的權力,不管是對待被征服人民還是面對本國人民都應該是絕對的。這樣,專制的使用方式在霍布斯這裡不是描述東方國家的統治方式,而是為轉變為一種普遍的統治權力,尤其是掌握絕對權力的主權者應該依循的統治原則。可以說,霍布斯是第一個明確主張用專制(依據恐懼、榮譽與承認的人性)來管理所有國民(當然包括歐洲國家)的思想家。[14]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霍布斯的專制概念非常複雜,與之交織的君主制也與後世的君主制差別很大,霍布斯認可民選的君主制,並且在他看來伯利克里也是表面上的民主制,實質上的君主制。但是,總的來說霍布斯是支持掌握絕對權力的作為「政治人」的君主掌權的。[15]而且,霍布斯在國家統治的合法性問題上可能持有一種非常「現代」的觀點,因為按照施特勞斯的觀點:他(霍布斯)的最終理論認為任何統治僅僅憑——在統治著,就是合法的,於是「僭政」「專制」這些概念,對他又完全失去了意義。[16]
施特勞斯在評價說:「霍布斯的國家理論,追本溯源,代表著兩種對立的傳統的結合。霍布斯主張,實習的君主政體是唯一自然的國家形式,因而是唯一合法的國家形式;在這個意義上,他是在遵循著君主政體傳統。……他畢生不渝,堅持君主政體傳統。關於人為國家,至少初步看,他傾向於民主政體傳統,從最初就不遺餘力地論證,民主政體的積極作用,莫過於他能夠在事實上,甚至也在名義上,把自己轉化成一個絕對君主政體。」[17]如果說,馬基雅維利調和了古代政體分類中關於君主、貴族和僭主、寡頭的政體為君主政體,調和平民、共和和各種混合政體為共和政體的話,那麼霍布斯甚至調和了所有政體類型為完全的、實質的或者不夠完美的、非名義上的君主政體形式。這樣就可以窺探到西方現代政治思想的肇事者們那裡是如何擺脫古代政治思想的束縛,按照國家權力的邏輯來探討統治問題的。這也啟示我們儘快擺脫從表面的形式來看待政治系統類型的膚淺認識,深入到西方政治理論根基處,體會思想家的意圖目的。
洛克為了防止這種來勢洶洶的專制思潮,提出了分權學說、政府解體和革命的思想。洛克依據有誰掌握非專制性的立法權,將政體分為三種:由社會大多數人成員直接行使,並由他們自己委派官吏執行法律的為民主政體;由少數精選的人行使的是寡頭政體;由個人行使的是君主政體。洛克建議立法權由代表人民的國會行使,將從屬於立法權的執行權和外事權交給君主,君主不能採用僭政等。在洛克那裡,對這些概念的使用仍然沿用傳統用法,沒有太多的創新之處。
▲霍布斯與洛克思想的分歧
作為與共和制、君主制並列的專制——孟德斯鳩的雄辯
十五世紀一直到十七八世紀法國關於擁護和反對絕對制的爭論中,論證雙方都通過引述描述東方國家的專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恰逢此時,霍布斯的著作傳播到了法國,法語中逐漸開始用despotique完全取代了seigneur。路易十四採用採用絕對制統治時期,反對君主採用絕對統治的投石黨(Fronde)發起的「投石黨運動」中,投石黨的小冊子認為:法國的傳統君主制不同於土耳其的專制統治。[18]這種看法與馬基雅維利是一致的。同樣的,為當時法國君主制辯護的人指出:法國君主制當然不同於土耳其和莫卧兒的君主,因為法國君主尊重宗教和法律。神學家Jacquet·Bousset認為專制具有以下四個特點:民眾生來就處於奴隸地位;君主掌握社會的所有財產;君主掌握有臣民的生死權力;君主不按照法律行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並表示專制存在於野蠻人的巨型帝國之中。[19]1689年9月到1690年7月,一系列旨在詆毀路易十四的匿名(據考證是奧拉托里會(Oratorian)會員Michel·Levassor)作品《法蘭西的在奴隸呻吟,他渴望自由》(Les Soupirs de la France Esclave, qui aspire après la liberté)在荷蘭出版。在這些小冊之中,作者指出當時的法國民眾、組織所有的權力都被一位不守法的隨心所欲的君主剝奪,等級會議、法院、城市和貴族階級都受到路易十四的壓迫。法國已經超出了僭政的範疇,儼然成為與土耳其類似的專制政體。[20]這是西方世界的第一次明確將專制用於現實中歐洲統治的例子,其後有許多反對路易十四的著作者也開始使用專制來展開政治批評,以至於在西方文本中留下僅有的描述為「專制」的統治時期。
16世紀之後,隨著地理大發現歐洲國家不斷增加對世界的探索。旅行家不斷向歐洲傳回世界各地的見聞,以及對當地政治、社會的發現。在他們的文本中將東南亞描述為「土地完全屬於王室,農民是王室的不動產」;將伊斯蘭國家描述為不存在土地私有的社會,一切土地屬於統治者和殖民者。17世紀後,歐洲人到東方國家的傳教士、旅行家和商人將大量見聞以遊記和傳奇小說的形式傳回歐洲。貝尼爾(Bernier)在莫卧兒王宮工作多年的經驗寫成《莫卧兒帝國旅行記》,他認為印度不存在土地私有,君主握有土地所有權;手工業者服務於國家和王室。[21]德國的奧列阿利烏斯(Adam Olearius,1599-1671)在《東方國家旅行記》中認為莫斯科公國同波斯王國一樣屬於蠻人的專制君主制。隨後,一系列的關於中國的遊記、見聞集、通信,廣泛深入地將中國這塊神秘豐饒的土地介紹到歐洲。這些作品將中國描述為:擁有世界上最為強有力的君主;具有世界上最為優良的法律和政府;官員依靠才能由在科舉中勝出擔任,並執行法律;皇帝通過稅收聚集財產,用於社會公共建設;政治制度穩定。見聞理所當然不是單一的,另一方面認為中國皇帝像大家長一樣統治全國,採用酷刑壓迫對皇帝不敬和叛亂者;法律與道德不分,官員濫用權力,腐敗嚴重;人民貧困缺少榮譽感;重農抑商,自然科學重視等。在孟德斯鳩之前,皮埃爾·貝爾(Pierre Bayle, 1649-1706年)在1704年發表的《回答一位外國人的問題》(réponse aux questions d『un provincial, rotterdam)的第六十四、六十五章均已「Du Despotisme」來命名,其中「回顧了霍布斯、Sorbiere以及其他十八世紀著作者們提出的問題,……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專制主義概念產生之初體現出的兩個核心主題——缺乏政治自由以及一種將臣民降低到農奴的財產分配製度——在一個農民大量存在的地方」[22]。他還反駁霍布斯學說信徒對法國應該實行君主專制的主張。他指出專制給亞洲帶來和平和繁榮,但是在西方人們有自由權利,因此專制將帶來混亂和不安定。此時,貝爾理論論證的對象正是聲稱「朕即國家」的路易十四,因為在路易十四看來,他自己是國家的代表,以及所有國民和財產的主人,同時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貝爾之後的18世紀,「專制主義」成為法國理論界的重要論題。他們普遍把反對路易十四同反對專制主義結合起來。[23]這一時期,法國另一位重要思想家發表的一部影響力深遠的著作對政治統治方式的爭論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那就是孟德斯鳩及他的《論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出身貴族,受到良好的教育。孟德斯鳩時的法國,在路易十四的統治之下國力衰落,採用了有別於以往的統治方式,遭到了各方的反對。並且已經有人開始使用描述波斯統治的專制來描述路易十四的統治方式。孟德斯鳩看到了當時路易十四統治下的法國黑暗、無能,極為悲憤,在他1721年出版《波斯人信札》中,他抨擊了路易十四的統治方式。1927年,孟德斯鳩旅居英國,對英國的考察,使他開始傾向於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1748年發表了醞釀20多年的《論法的精神》。在《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系統闡述了自己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鳩創立了自己的政體分類方式。首先,他反對亞里士多德將東方國家的專制政體劃分為君主政體的做法。認為亞里士多德在論述君主政體時陷入了窘境,在劃分君主制類型時,沒有依據政治形式,而是依據君主的好壞等一些偶然因素、以及僭政被篡奪或僭政被繼承等外部因素。[24]在他看來,波斯帝國是專制國家而斯巴達式共和國,因此要區別看待。[25]孟德斯鳩把政體分為三種: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
政體有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即使時候受過最少教育的人也足以發覺每種政體的本質。我假設了三個定義,或者說是三個事實:共和制是由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力的政體;君主制由一人獨自統治國家,但要遵照業已確定的法律;專制政體不但沒有法律也缺少規則,完全由一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和變化不定的情緒來治理國家。[26]
其中,共和制可以分為民主制和貴族制,而民主和貴族的區別在於是人民全體還是部分掌握著最高權力。
在一個共和體制下,如果人民作為一個主體掌握最高主權,便是民主政治;如果主權掌握在一部分人手裡,那就是貴族政治。
在談到君主國的貴族根基時,他指出:
從某些角度看,貴族是君主政體的根基,其最大的根基就是:沒有君主就沒有貴族;沒有貴族就沒有君主。如其不然,這樣的國家就有一個專制者。
在討論專制政體的特點時,很明顯孟德斯鳩完全按照他從別人口中聽到的東方國家的情況來表述,甚至用注釋的形式[27]來加以說明。關於專制更為有名的論斷是恐怖對於專制的重要性:
正如共和國需要品德,君主國需要榮譽一樣,專制政體則需要恐怖。
這樣,孟德斯鳩就改變了傳統的分類方法,創立新的政體分類並且影響深遠。孟德斯鳩指出共和政體的動力和原則是民眾或貴族集團應該具有美德;君主政體則是政治上的榮寵;而專制政體僅僅依賴畏懼和臣民的絕對服從就可以長治久安。「在專制政體下,調和、修正、妥協、交情、對等、商榷、諫議,根本沒有用武之地,人們要做的就是服從發號施令的那個生物家。」[28]家庭倫常、道德法規、個人發展根本無從談起,而美德根本不需要,榮寵反而會給專制政體帶來危險。[29]但就專制來說,孟德斯鳩還闡述了該種政體的特點:第一,不同於歐洲的共和制和君主制,專制政體存在於亞洲各國;第二,臣民人人平等,服從於按心情行事的君主一人;第三,專制政體本質是腐化的並處在不斷腐化過程之中,氣候、宗教、形勢和人民的才智儘管影響著專制政體,但是無法將國家從專制中拔身出來;[30]第四,與君主政體教育目的在於提升心志不同,專制政體的教育在於降低心志;[31]第五,君主驕奢淫逸,將政事交予一位宰相,尤其是臣民眾多的國家;[32]第六,臣民和土地等一切社會財富均有君主支配,尤其是在一些幅員廣袤的國家,君主必須握有專制權力,對地方官員採取壓制以防各種意外事件。[33]
孟德斯鳩對東方國家的專制研究依據了大量的遊記和資料,在那個時代不能不說是一大進步,較之亞里士多德時期對東方的了解已經有了質的飛躍。但是從這些資料中,孟德斯鳩儘管看到了各個國家的不同,但他依然堅持東方國家無一例外都是專制的。在討論中華帝國時,他指出:雖然許多傳教士將中國描寫的兼具各種政體特點的國家,但是由於「任何東西一旦與專制主義沾邊,就不再有力量。……所以,中國是一個以畏懼為原則的專制國家」[34]在孟德斯鳩看來,最好的政體就是由貴族和官僚制約君主權力的君主制,尤其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他認為像中國這樣的專制國家,官員都是君主的奴僕,根本沒有制約君主的能力。
孟德斯鳩對「despote」 「despotiques」 「despoticus」 的使用產生了巨大影響,並且馬上就引起了爭議。伏爾泰在1768年出版的L』 A, B, C, dalogues curieus curieux traduits de l』 Anglais de Monsieur Huet 中指出:
我們現在的著作者們——我不明白為什麼——使用本來應該用於亞細亞和非洲的despotiques。將他們使用在歐洲和土耳其despote身上。……despote這個辭彙在古希臘的最初的意思一家之主或家庭中的父親。現在對他的使用泛濫了,將它用於摩洛哥,大特克,教皇和中國的皇帝身上。
此後,伏爾泰在《關於<論法的精神>的幾個關鍵詞》(Commentair seur quelqueps rincipalesm aximes de lEsprit des Lois)中再次重申並深化了以上觀點:
在我看來希臘和羅馬沒有用despote或de despote來描述一個國王,在拉丁語中也沒有Despoticuns這個詞。
Koebner評論說:伏爾泰絕對不會同意孟德斯鳩的分類方法,即將le gouvernement despotiques假定於亞洲,而把le gouvernement monarchique賦予所謂的具有特權的歐洲的。這種論斷是與孟德斯鳩將東方定義為另一種文明形態相互矛盾。當孟德斯鳩在1748年給世界帶來《論法的精神》時,它的相互矛盾的想法都體現出回來了。而當伏爾泰看到孟德斯鳩的東西兩分法被反啟蒙者者利用的時候,伏爾泰的不滿轉化為一種憤怒,稱其為「頑固和狹隘的地方主義」。[35]
然而,孟德斯鳩給與世界的偉大著作《論法的精神》幾乎將專制與東方徹底捆綁到了一起,成為後來思想家展開相關討論無法迴避的論斷。不論如何看待東方豐富的多樣性,討論都不得不在「專制」概念下展開。
▲《論法的精神》
魁奈筆下的中國專制制度
在18世紀的法國支持專制政治,尤其是中國的「專制」政治的法國人中另一位代表性人物就是弗朗索瓦·魁奈(Fran?ois Quesnay)。魁奈在1867年發表了在重農學派的喉舌雜誌《公民雜誌》上分四次連載了《中國的專制制度》。魁奈對收集到的旅行家和教士、以及其他著作者描述和分析中國的材料進行了整理綜合,並加上一些想像,立體地勾畫了當時一位重農學派和保皇派心目中的中國。
用專制(despotique)來稱呼中國政府,是因為中國的君主獨掌國家大權。……專制君主似乎與帝王的稱號沒有什麼區別,其權力受到以他們為首的政府制定的各種法律所限制或制約的國王,均可使用這一稱號。這一解釋同樣適用於皇帝。因此,君王、皇帝、國王以及其他等等,都是專制君主。而在獨裁專制中,專制君主一次幾乎總被看作一個貶義的稱號,意指殘暴專橫的統治者。[36]
在魁奈那裡中國的專制是合法的,而且中國的財產權受到保護,「在中國,財產所有權是相當安全的。」[37]而且在魁奈看來中國皇帝的權力很大「在中國確實么有什麼人的權力能夠組織皇帝的權力」,但是皇帝的權力是受到制約的,皇帝行事審判權的時候偏袒或者不合於法律,會受到政府頒布的基於自然法的基礎上的基本法的公開抵制。[38]中央機構設置在於保證「中央集權制的權力隸屬於元首一個人,以防範這些機構有損於皇帝的權力或者密謀反對國家。」同時由於「帝國的廣袤」,中國皇帝不可能親自處理各種事務,所有的事務和困難都得到各種法律「出色地」對付。魁奈反駁了孟德斯鳩對中國的「推測」和「指責」,反對孟德斯鳩認為的中國依靠「恐懼」進行統治的看法。指出所謂的「鞭撻」和「做苦工」與所有國家的刑罰是一樣的,只不過是對待犯人的刑罰,把中國人描述成一群處於專橫統治之下惟命是從的奴隸是孟德斯鳩「誇大其詞」的片面之辭。魁奈對專制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分類,用合法的專制來描述中國,認為中國的君主是依據確定的法律行使權力的,並且受到官員等力量的制約。
相較於其他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影響更大,他的政體分析方式對後世思想產生了深遠影響。「孟德斯鳩的描述儘管一問時就開始受到少數批評者的反對」,比如伏爾泰和魁奈,「但還是普遍為人們所接受,變成以後的政治經濟學和哲學的一份重要遺產」。[39]
▲魁奈人像
注釋
- Jean Bodin, 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 Paris 1578, pp. 103.
- Jean Bodin, 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 Paris 1578, pp. 102, 114.
-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284.
- Jean Bodin,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The Alden Press, pp. 56-59. 粗體為本文作者添加。
-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98.
- 喬治·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80頁
- 施治生、郭方:《東方專制主義概念的歷史考察》《史學理論研究》.1993(3).第40頁
- 戴維·米勒 韋農·波格丹諾:布萊克威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195頁
- 同上,第195頁
- 施治生、郭方:《東方專制主義概念的歷史考察》,《史學理論研究》,1993(3). 第40頁
-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91.
-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91,注釋3.
- Hobbes: Leviath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1996. pp. 103-104.
- 施特勞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中寫道:(霍布斯)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譯文引言里,他確實把庇西特拉圖的形式上的君主政府,跟伯利克里的名義上民主,但事實上的君主政府,視為價值等同的對應政體。可是,在他的三部系統的政治哲學著述中,他都承認民選的君主政體的可能性;他把這種政體同羅馬專政體制相類比,指稱在這個政體之下,國民擁有「財產主權」,只是並非在「使用」。儘管他斷言,在原則上,民主政體和君主政體在法制上可以等量齊觀,我們卻可以說,他把絕對君主制和專制體制,視為唯一切實可行的政府體制。從翻譯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到寫作《利維坦》,霍布斯始終堅持這個立場。在這個方面,他推崇專制政體的同時,認為絕對君主制尤為優越;這個看法,也始終沒有改變過。見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譯林出版社,2012年第二版,第71-72頁。
- 參見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第五章,國家與宗教等章節。
- 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譯林出版社,2012年第二版,第81頁
- 同上,第79頁。
-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93-295.
- [19]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93-296.
- 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97-299.
- 施治生、郭方:《東方專制主義概念的歷史考察》,《史學理論研究》1993(3). 第44頁
- Franco VenturiSource: Oriental Despotis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24, No. 1 (Jan. - Mar., 1963), pp. 133-142. pp.134.
- 施治生、郭方:《東方專制主義概念的歷史考察》,《史學理論研究》1993(3). 第46頁。
- 在孟德斯鳩談到君主國家和專制國家,民眾或大臣對君主的服從之間的區別時,說到:「(在專制政體中)君主朝向那一邊,天平就朝向那一邊,他永遠得到服從。在君主政體下,君主比較明智,大臣們的機敏和練達遠遠勝過專制政體下的大臣,這便是這兩種政體的全部區別。」見參考文獻《論法的精神》40頁。可以看得出君主的個人品質也是兩種不同政體的重要區別。
-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199頁。
- 中文翻譯參照許家星譯《論法的精神》,並做了一些修改。參見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1)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19頁。
- 在孟德斯鳩在闡述專制政體下「對君主來說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政務託付給一個宰相來處理」時,注釋說:「約翰·查爾丁說,東方的君主們總有宰相」。見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Cambr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P. 20.
-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Cambr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P. 29.
-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31-39頁
- 同上,第141頁。
- 同上,第46頁。
- 同上,第29頁。
- 同上,第149頁。
- 同上,第152頁
- 參見R?Koebner, Despot and Despotism: Vicissitudes of a Political Term,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14, No. 3/4 (1951). P. 275-276.
- 弗朗索瓦·魁奈:《中華帝國的專制制度》,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8月,第24頁
- 同上,第65頁。
- 同上,第82頁。
- 安德森:《亞細亞生產方式》載《絕對主義國家的譜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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