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的8種情形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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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明確可多分財產的5種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如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由於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制度,未主動申報的財產,是否可以視為隱藏財產,實務中處理不一。

2.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

3.變賣財產。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目前,最高法頒布的第66號指導案例「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明確了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在實務中,針對銀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會審查以下三個時間所發生的大額支出:

1.起訴離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顯惡化時至今。

二、照顧性多分財產的情形

(一)實務中可以酌情多分財產的3種情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

這裡的過錯包括: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 婚外性行為等其它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3.女方。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對於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對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有關法官行為規範的建議問題的答覆》中解讀為:

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對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較為複雜。首先,關於哪些財產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問題。綜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可知,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兩類。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以下財產除外:(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則為夫妻書面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原則上適用物權法共同共有的規定,實行均等分割或按當事人約定比例分割。但考慮到夫妻關係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則上均等分割的基礎上,法院還要考慮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比例大小這一因素,合理確定分割比例,以體現在財產分割上的實質公平。這一點也在我院1993年頒布的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在具體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除了過錯因素將影響法院在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的判斷之外,還有一個因素不能忽視,即婦女、兒童這類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可知,我國婚姻法對子女和女方權益優先保護。換言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在確定各自分割比例時,還需加入子女、女方這一因素。在雙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對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女方適當多分。

由此可見,根據最高法的答覆,儘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錯過,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持的幾率相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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