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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知法.這麼玩紅包會玩死員工的!

紅包一般來說就是一項娛樂的工具,不過有人腦洞打開,把紅包作為一項管理工具:一家私企的員工在上班時,在微信群里收到老闆發過來的微信紅包。但事後,搶到紅包的三名員工被指其搶紅包行為違反公司紀律,並被處以五百元罰款。

說實話這件事有點意思,也難怪在網路上引發熱議:

首先有意思之處在於企業的管理思維。這次事件被網友戲稱為"紅包陷阱"、"釣魚紅包",老闆通過發紅包的方式檢驗員工是否安心工作。我們且不說這種行為是否合乎法律規定,但從管理角度來說,老闆的行為無異於"用人存疑"。其本身對員工是一種極度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的心態誘導其監控員工。其實企業中這類老闆不是少數,通過視頻監控、郵件監控、網路監控等方式監控員工的行為,強制員工"專心工作"。

這種行為在大規模工廠生產時代是一種常態。工廠生產時代員工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體力勞動上,員工付出的勞動越多,企業的獲益越多,也訴稱"剩餘價值"。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採用監控的手段去監督員工工作,獲取更多的"剩餘價值"。

在老電影中我們常見的工廠的"班頭"就是這種監控方式的體現。進入現代社會,監控方式相對文明,最常見的如視頻監控、郵件監控和網路監控。微信紅包監控倒是第一次出現。所以從獲取"剩餘價值"的角度來說,微信紅包監控倒是無可厚非。

不過過去的已經過去了,傳統形態的產業需要通過監控提升員工的勞動價值,現代企業員工進入知識管理時代,所謂的傳統監控已經失去了意義。知識管理時代,員工的價值並非體現在體力上,而體現上在其創意。比如無訟小編的一個好主意,可以推出一篇10W+的文章,為無訟吸引不少的流量。對這類員工需要的不是監控,而是賦權,通過員工的自我激勵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共贏。如果這類企業的老闆發紅包監控員工,恐怕喪失的不僅是員工的信任,甚至會摧毀公司的基礎。

第二重有意思是企業紀律的性質。企業紀律,在法律上稱為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憲法"。注意,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是企業全體職工,企業全體職工的範圍當然也包括老闆,即便這個老闆很牛X。由此,我們就得出一個悖論:搶紅包者罰款,發紅包者難道就該免責嗎?從勞動法律的適用來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老話就不得不說。在法律面前,老闆和職工沒有任何區別,大家只是分工不同,但都是平等的勞動者,平等地受到規章制度的約束。假定該條規定合法有效,則老闆也應承擔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重有意思就是"罰款"。對於罰款,恐怕廣大員工都是深惡痛絕,不但搶紅包會罰款,請假、遲到、工作不努力、辦公室談戀愛都會被處以罰款。現在是法制社會,我們不禁要問一句:罰款合法嗎?

罰款是一個通俗的稱呼,在法律上的說法叫做"剋扣工資",那麼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只能因社會保險、個稅、司法裁判等原因代扣員工工資。違反此規定的,員工可以要求解除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的剋扣行為違反勞動監察規定,將面臨監察部門的行政責任。

但為什麼法律規定如此明確的情況下,企業中各種"罰款"的規定仍然不斷出現呢?究其根源,在於計劃經濟下的企業管制思維。計劃經濟制度下,企業承擔了部分行政制度,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企業可以對員工處以經濟處罰。不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在2008年被廢止。法律雖然被廢止了,舊的管理方式卻被保留下來,以至於出現這種"罰款"不斷的情形。

從這個事件中,我們不難看到老闆是個挺時尚的人,會用手機(也許還是iphone)建個微信群,發個微信紅包。但這種時尚的人,其管理思維卻不夠時尚,不但違法,更在一定程度上傷了職工的心。現在的企業的都說"人才才是企業發展的根本",但我們只看到企業丟了500元會報警,卻從來看不到企業流失了一個優秀人才老闆會心痛。也許,企業要發展、要壯大,不能再把"人才為本"掛在牆上,而應當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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