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歡:為什麼奧瑞岡制度是一種更好的辯論賽制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這些概念:什麼是傳統性辯論?什麼是政策性辯論?政策性辯論與傳統辯論的區別與聯繫?兩者各有什麼特點?我們評判好與不好的標準是什麼?為什麼再這個標準之上奧瑞岡制度是一種更好的辯論賽制?
1。什麼是政策性辯論
從其名稱來說,我們可以獲知政策性辯論的內容是法規、政策。它是一種具有模擬立法過程的實踐活動。在西方,就是指模擬議會辯論,而在中國就是模擬全國人大的提出草案和接受質詢這一過程。政策性辯論對於正反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他假設,當我們遇到了社會問題a,正方拿出一個政策方案(比如一部法律、一項政策或者一項條例)來解決問題a,這個方案必須是「新」的,也就是說,這個方案必須是原來社會中所沒有的,換言之,就是正方的方案必須改變現狀。與此同時,反方責任就是通過對於正方方案的質詢和反駁,以達到使得這項政策不能夠由評委組成的委員會的通過,從而維持了現狀。但是反方可以有另外一個選擇,那就是提出另外一個解決方案,這個方案必須和正方的計劃有所衝突,反方通過說服評委自己的方案比正方更好,從而達到擊敗正方的目的,在政策性辯論中我們把反方的這個方案成為相抗計劃。 但是問題出現了,因為在真實的社會中,正方的計劃可能會由於某個利益集團的阻撓而擱淺,雖然這個計劃本身是符合社會本身利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反方可能進行這樣反駁:正方的計劃是合理的,同時也是有益的,但是在現實中不可能獲得通過,因為他違反了某個集團的利益。(比如在是否對煙草課以更重的稅收的辯論中,這個利益集團可能指的就是煙草商,但中國沒這個問題,因為煙草都是國家專營的,這裡只是舉例)如果反方進行這樣的反駁,那麼辯論就沒有辦法進行下去了。所以在政策性辯論中,我們給予正方以「強制通過」的權利。「強制通過」是這樣一種權利,只要正方能夠證明他的方案是合理的,總體上是力大於弊的,無論社會現實如何,正方可以強行要求立法機關通過其方案。 政策性辯論對於正反雙方如何進行論證都進行了要求。這也就意味著雙方在進行辯論的時候必須遵循一定的論證框架。限於篇幅,現舉幾例。首先是合題性的規定,它規定雙方對於辯題只能作一般理解,不可為了本方立場而歪曲定義。在政策性辯論中一旦出現合題性的爭端,有兩種解決辦法。第一,比賽立刻暫停,由評委來解決這個爭端,當場裁定違反合題性的那一方敗北;第二,在比賽結束後,審理合題性的問題,被判定違法合題性的一方敗北--無論其論證多麼精彩,表現多麼優秀。奧瑞岡制采後一種解決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性辯論經常涉及到法案,比如在:全國人大應該通過男女平權法的辯論中,首先,正反雙方必須給予男女平權以合理的理解,如:男女同工同酬,如果正方認為男女平權指的是給予女性更多一部分權利,但不平權,那麼就犯了合題性的錯誤。在這個案例中,正方擁有對於男女平權法案的具體內容的定義權,他可以指定具體的細則--當然,是在不違背這個法案本身的前提下。所以在政策性辯論中,正方是具有定義權的,但是應該指出的是,這種定義權是內容定義權,不是對於詞語的定義權。所以,在這個具體辯題中,反方必須反駁的,是正方所提出的這個男女平權法案,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男女平權法案。為什麼要這樣說明呢,是因為,政策性辯論模擬的是立法問題,往往是就具體政策與法案的內容進行逐條辯論,而不是就普遍意義上的內容進行辯論。我們這裡說不是,是指主要不是,當然也有反方的隊伍在根本價值上反對男女平權,所以進一步反對這個法案的提出,不過這在政策性辯論中不太常看到。
政策性辯論的第二個特點就是要求正方的方案具有根屬性。我們前面提到,政策性辯論當中,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當社會問題存在,所以需要對某一個解決方案進行辯論。正方提出某一個方案,必定是需要能夠解決某些弊端的,但是正方有責任證明他們的方案所能夠解決的弊端是不通過改變現狀就不能解決的。換言之,正方必須證明,社會現狀中存在著某些問題是只有通過改變社會現狀才能夠解決的,如果不通過改變現狀也能夠解決,那麼就沒有必要通過正方的法案了。在這裡,弊端是植根與現狀的,這就是根屬性(也有學者翻譯為內在性)。所以,在政策性辯論當中,反方的策略之一,就是對於正方的根屬性進行攻擊,認為現狀所存在的弊端,可以通過修正來得以解決,並不是只有正方的方案可以解決。 政策性辯論的第三個特點是要求解決力。這個很好理解,也就是說,你提出一個方案,它必須能夠有一定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果今天所提出的一個方案完全是空頭支票,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那麼立法機構也就沒有必要通過它了。 政策性辯論的第四個特點是要求有損益比。我們知道,一項政策的提出,有其利必有其弊。比如,在改革開放之初,中國政府決定先開發開放沿海地區,這必然意味著對於西部地區的某些利益的損害,如果在進行這項政策的辯論,支持一方就必須論證雖然西部受到某些損失,但對於整個國家來說總體還是利大於弊的。這裡涉及兩個問題:如何比較和比較標準的問題。 先談比較標準的問題。當然我們都知道,任何比較都必須有一個比較標準,就好比我們比較兩樣物體的質量,首先要有一架天平一樣。在政策性辯論中,比較標準的問題沒有在傳統辯論,尤其是價值性辯論中那麼明顯。一般而言,它只是一個經濟性的標準,至多是一個社會性的成本,不太會涉及複雜的哲學基礎,但是可能會遇到價值性的問題,但一般不宜特別複雜,我們很難想像在立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會進行哲學的討論,而且如果標準過於複雜,也可能會影響對於政策細節的本身討論,我們切實要記住政策性辯論的前提,那就是對於具體施政政策和立法的模擬。 那麼如何來比較呢,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進行量化,然後進行凈值的計算。比如,在上海應該建設大小洋山深水港的辯論中,正方可以舉出建設資金的花費,以及這項花費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然後與進行建設所能夠帶來的利益進行比較,只要證明總體上是合算的,就完成的損益比的比較。 但是這又會引出一個新的問題,辯論的雙方都不是專業人士,他們所舉的數據如何能夠增加保證正確?當兩項數據相衝突的時候如何來取捨呢? 在這裡,政策性辯論遵循如下幾個原則: 1。真實性原則。 2。舉證責任原則。3。權威性原則。
4。時間先後原則。 5。科學性原則。 下面我來一一解釋這些原則。 所謂真實性原則,也就是要求雙方所引用的資料以及數據都必須是真實的,不得故意編造數據。在實踐中,如果如果辯論中一方發現另外一方作偽證可以提出偽證抗議。(奧瑞岡制度規定之第十四條: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那麼如何抗議呢?奧瑞岡制度也作了規定,當發生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第十五條)提出抗議後,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應即作相關處置,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 (第十六條) 所以,違規所得之利益是不被承認的,並且還要予以扣分(奧瑞岡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除去我們前面所說的,一旦發生合題性的問題,裁決一方得0分外(奧瑞岡制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們認為,作惡意作偽證的,也應該記0分。 作偽與舉證責任。 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是,首先,故意的作偽證一定不容許,因為這違反辯論者的道德。那麼,當辯論雙方就某一事實問題有爭論時,評委應該怎麼辦呢?我認為,評委應該首先應該判斷雙方有否作偽證,比如正方認為中國的農村人口是80%,反方如果質疑,那麼正方必須舉出他們的數據出處,如果不能則視為舉證失敗,改數據不採信。好,接下來,假設,正方舉出,此數據來自於國家統計局所辦法的《統計年鑒》,反方可進一步質疑,正方進一步舉出是1998年的《統計年鑒》,一般來說,此種舉證,必須具有該書或者該文獻的複印資料,否則就沒有判定是否作偽或是引用錯誤了,如果正方沒有資料,則應判定舉證失敗,如果正方舉出資料,反方進一步可能反駁反方的數據來自於2000年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年鑒》,此時,評委應該判定反方完成舉證責任,理由是反方的數據距離比賽時間更近。一般來說,在此階段,評委根據如下原則進行判斷:1。何者更為權威;2。何者更新;3。何者的調查手段更為科學。然後接下來就是雙方圍繞這幾點進行討論,直到一方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為止。 關於偽證的說明,我的看法是,一方如果編造數據,而對方又接受,那麼此種行為其實與雙方爭議無關,所以可以忽略,所謂偽證應該指一方有意捏造數據的出處。比如在辯論進行的時候,我方認為日本的男性就業率小於女性,反方質疑,這時候,如果我方沒有根據的進行反駁,提出此觀點日本國統計年鑒上所記載,那麼此種行為就是一種作偽行為,應該予以判零分處理,如果我方承認沒有證據說明,則視為放棄此觀點。所以,所謂白紙典範就是說,當辯論中一方主張時,評委應該根據以上辯論原則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自己的信息域,而當一方作偽時,評委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域判定一方作偽,記零分。當然,評委也必須以人格保證自己判斷的正確性,並適當出示證據(允許事後),因為這一判決事關重大。
政策性辯論當中可不可能產生平局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在一開始舊說明了,政策性辯論規定了雙方的各自的立場:正方提出一個違反現狀的方案,反方可以有兩種選擇,或者要求維持現狀,或者提出想抗計劃。這就意味著,如果雙方出現平局,則,正方沒有成功說服評委,他的方案沒有得到通過,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就是維持現狀了。所以政策性辯論中,一旦產生平局,裁判得判定反方獲勝。
在實踐中,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分數」、「個人總分和」、「申論質詢總分」、「結辯」與「答辯」之順序,依次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奧瑞岡制度第二十條之規定) 我們認為,雖然在這裡沒有規定最後裁決的原則,但是應該按照我們前面所表述的精神便宜行事。 以上是對於政策性辯論以及奧瑞岡制度的介紹,具體內容可以參看附錄一,下面我們來談談傳統性辯論賽和傳統性辯論賽制。2。傳統性辯論(賽)及99CCTV賽制
新加坡電視機構從八十年代開始舉辦的各類辯論賽是傳統性辯論賽的嚆矢。這種電視辯論賽據說最先源於英國國會辯論賽制。它和政策性辯論的區別是有如下幾點:
從辯題內容上看: 1)傳統辯論的主要內容是價值性問題。如,我們是否應該鼓勵大學生創業,環境保護應該以自然為本還是應該以人為本,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2)傳統辯論中也含有相當部分事實判斷的命題。如,美是主觀感受/客觀存在,離婚率高是否是社會文明的表現。3)傳統辯論中也含有少量具有某種政策性辯論中的價值部分爭端的辯題,也有類似於政策性辯論的辯題。如,我國應該廢除死刑,安樂死應該合法化。但是必須指出,雖然使用了政策性辯論的辯題,在傳統辯論中,還是主要就一般意義上進行討論,並不像政策性辯論那樣是討論某個具體方案,而且主要討論價值性問題。
從辯題設置上看: 傳統辯論採用雙辯題設置。 也就是說,雙方個有自己的一個辯題,雙方不僅要立論同時也要駁倫。這個設置給傳統性辯論帶來了巨大的災難,我們稍後再說。值得一提的是,最初,新加坡電視機構採用的其實是單一辯題設置,但是給反方設定立場,而到了和中央電視台聯合舉辦後,從實質上就完全雙辯題化了。從辯論的焦點上看:
傳統性辯論主要進行哲學層面和價值層面的爭端。它允許雙方對於同一辯題做出各自的理解,並且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進行理論建構。 傳統賽制還有一個普遍的特點那就是都具有自由辯論。99CCTV賽制指的是,一九九年在中央電視台舉行的國際大專辯論賽所採用的一種辯論制度。準確的說,這並不是一種辯論制度,而僅僅一種辯論程序。這種賽制的出現,首先表現出了一種革新。這種革新是基於當93年復旦大學取得所謂的輝煌(請允許我使用帶有感情色彩的詞,有機會我會說明)之後,97年大陸的辯論代表隊失利,普遍的認為,辯論賽陷入一個低谷。所以早在95年開始,以老邊為代表的一些關注辯論的人士開始反思新加坡賽制本身,開始進行了賽制的改革。
CCTV模式的改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盤問環節;2)增加自由人發言時間。
3。評判標準
我們認為,對於評判哪種類型的辯論更好的標準是:
1)哪種辯論更具有現實的意義; 2)哪種辯論更具有實踐性; 3)哪種辯論更能夠提升辯論者的水平; 4)哪種辯論更能夠反映辯論本身的魅力; 5)哪種辯論更為合情合理。 我們同樣認為,對於評判哪種辯論賽制更好的標準是: 1)哪種賽制更加體現的辯論中辯的特點;2)哪種賽制可以更能夠體現辯論者的思辯能力;
3)哪種賽制可以更好的防範非有效溝通4。比較與分析
與傳統辯論相比,政策性辯論是一種對於現實的模擬,更加具有現實的意義。通過對於政策性辯論的學習,辯手可以掌握對於資料的科學的運用和分析。這種分析並不本身並不是辯論者獨創的,因為辯論者並不是專業人士,我們不可能對其進行這方面的要求,否則辯論就成了一個學術問題(如美學問題)而不是辯論的問題了。 我們必須考慮語言的有效溝通,我們主張,在辯論中每一個問題,每一句陳詞都必須有其意義,無效的言語或者一種戰術性考量的迴避本身並無助於我們感受辯論的魅力,我們從中可能感受到很熱鬧,或是很好玩,但是並不會感受到很「辯論」。因此,在賽制上,自由辯論是應該予以取消的,他不太符合語言交流的習慣,也不太能夠注重辯論本身的深入。 我們反對背誦。辯論可以進行事先準備,基本上也需要進行事先的準備與思考。但是辯手們必須要能夠通過辯論或者語言組織和通過所掌握之證據進行即時反駁的能力。這種能力包含在辯論的外延之中。政策性辯論當中就能夠比較好的貫徹這一點,因為他需要的是即時對於證據的分析與運用。而在傳統性辯論當中,比較強調的是一種理論的建構,對於這種建構的本身未必是能夠通過逐一的即時反駁而達到辯的目的的。所以在傳統性辯論之中,我們看到更多的是,作出一種「反駁的姿態」,而不是一種實質,在這裡面貫徹的是一種不問是非的技巧,而不是辯。 另外,當辯題本身涉及到一種複雜的理論問題時,其本身問題的解決並不能夠通過辯論賽這一方式承載。傳統性辯論中的許多涉及的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不是通過一個簡單的比喻或者一個簡單的例子的反駁能夠完成立論或者駁斥的。因此這種情況註定了在傳統性辯論的詭辯、背稿以及場上選手成了場下教練的喇叭。使得辯論賽出現一種比教練而不是比學生的尷尬場面。 最重要的一點是,政策性辯論的合理基點是,我們進行辯論,是為了發現真實。這種真實是這樣進行定義:在我們有限信息域之內的最佳選擇。也就是說,政策性辯論是一種幫助人們做出選擇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所能提供的答案不可能是最優的,確可以是最協調的。因為政策性辯論通過雙方在有限信息域內對於資料的分析,和互相的駁難,找出在現狀之下的一個決策者所能作出的最好的決定。當然這也和雙方的辯論水平有關。 傳統性辯論在討論價值性問題和事實性問題時,往往有這樣一種假定,那就是雙方在為真理而辯,如果不是這樣,那麼雙方都在進行有意的詭辯,而且這種辯論往往是空洞的,抽象的,難以證偽的。他們本身一定違反邏輯實證主義,不提供證偽的方法。 那麼可能有人要問,政策性辯論中,雙方的立場也是通過抽籤來決定的,辯論者怎麼進行真實的意思表示呢?難道不也是一種詭辯嘛?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這樣的,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審理當中,一個律師是否應該對一個罪犯進行無罪辯護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因為所有的政策都可能因為信息域的局限而產生偏差,我們必須把可能是檢察機關忽略的東西通過法庭而闡述出來。所闡述的就是一種證據。這樣做的合理性前提是:1。法庭是公正的;2。辯論本身可以通過證據的認定來獲得真實。
所以,律師接手一個案子的時候,必須假定檢察機關對於犯罪人的指控是過分的,如果沒有這個假定,那麼就不需要律師了。另外一個假定則是,通過對抗形式的辯論,可以把真相展現出來,給予犯罪人以公正的評價。 因此,這些假設保證了政策性辯論的合理性,他的基礎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批判性的思維。 再退一講,我們姑且不論辯論本身是否能夠展現真實,是否能夠使得我們看法變得更為清晰。那麼辯論不過是一種解決問題的便宜性手段。這些手段有很多,比如通過投硬幣來作出決策。我們只要選定了一個決策的手段,那麼它就能夠保證我們所作出決策本身上符合手段的合理性。 進一步說,在個人決策以及政府決策中,辯論則是較為合理的一種手段。 從而根本上,完善了對於政策性辯論合理性的捍衛。 與之相反,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任何可辯的價值問題和事實問題都是有爭端的,如果沒有爭端,就不可能成為辯題。但是在涉及價值尤其是事實判斷的時候,他的假設是一方必定是正確的,而另外一方是絕對錯誤的。雖然這種爭論本身是把雙方拉到一個荒謬的境地,通過辯論讓觀眾有一個更為深刻的思考,但是對於辯論者本身的立場而言,確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因此,傳統性辯論無法保證辯論中誠懇的部分和合理的部分。最後談一談辯題的措辭和辯題的設置的問題。政策性辯論對於辯題作如下要求:
辯題的措辭:爭論和辯論的辯題就是陳述對中心爭議問題的明確判斷。A. 爭論點。
B. 一個中心思想。C. 客觀的措辭。D.準確陳述正方所期望的決策。E. 辯題的陳述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必須是肯定的。 一個好的政策性辯題應該做到以上五點,否則將會給辯論員帶來許多困惑,也會使得辯論比賽大為失色。該如何擬定一個好的辯題呢?其實很簡單,首先必須找出一個有所爭議的題目,辯論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辯論雙方站在相反的立場上進行說服,如果沒有爭議點存在的話,就不可能存在辯論了。 在政策性辯論中,辯題的內容應該是違反社會現狀的,也就是一項新的政策主張,他應該準備陳述正方所期望的決策。而作為反方則有兩種選擇,或者主張維持現狀,或者針鋒相對的提出與正方主張(也就是辯題)直接構成對立的相抗計劃。這意味著在政策性辯論中,只有一個辯題,正方主張此一辯題,反方反對它,這個被稱作單一辯題設置。 在傳統事實性辯題和價值性辯題中則多採用雙辯題設置。在此種設置中,有直接構成對立的兩個命題存在,正方與反方有各自的命題,且雙方都負有論證本方命題、駁斥對方論證的責任。 雙辯題設置與單一辯題設置相比有著諸多不足之處。第一,雙辯題設置有時會出現兩個命題不出現直接對立的情況,這就使得辯題因為失卻爭議點(要求A)而變得不可辯。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出題者本身思考不周詳,但是更多的是源於對於辯題的表述上的差異。比如在「真理越辯越明」此一辯題中,反方的正式立場是「真理不會越辯越明」。在這裡就有一個正方雙方誰作全稱判斷的問題了。如果正方作全稱判斷,那麼就意味著反方所作的是特稱判斷,反方只要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某一真理A沒有越辯越明,那麼正方的主張就失敗了。但問題是正方也可以要求反方作全稱判斷,即反方必須證明所有的真理都不會越辯越明,只要有一條真理是辯明的,那麼反方的立場就失敗了。在這裡我們發現,如果要求正反雙方辯題完全構成對立的話,雙方都應該是全稱判斷才對,可是由於辯題本身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因此造成了在策略上都選作特稱判斷,而使得雙方辯題不構成對立,而雙方所攻擊對方的都是「全稱」,這就使得正反雙方和一個自己製造出來的對手作戰,從而使得辯論的意義大減。 雙辯題的第二個問題是在於本身立場的荒謬性,以及措辭的含糊性。比如在「大學生應該以博為主-大學生應該以專為主」。的這樣一對辯題中。它首先假定了又博又專的大學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造成雙方的對立。但在實際的運用中,這一假定都是首先被推翻了,辯論雙方為了贏得比賽,在設計邏輯框架的時候為了避免因為本方主張的偏頗性受到攻擊,一定作出一種實質上反對此中假設,但表述上又於本方辯題相近的論述。這樣就使得在實質上辯題失卻了爭議點(要求A)。雙方的辯論成了對同一立場進行不同的表述,使得雙方的爭論成了純粹的文字遊戲。在政策性辯題中,雖然雙方的主張是由辯論抽籤決定的,但是辯論的主要焦點是在於證據的認定,而到了傳統辯論賽中證據的認定變得並不重要了,重要在於邏輯以及理論上的攻擊,而這種被建構起來的理論多半是一種在合理邊緣作出有利本方的「歪曲」理解,之所以可以這樣做就是在於這種辯題措辭的含糊性(要求D),另外一點,政策性辯論的主張,雖然這方與反方相反,但是這都是不荒謬的,就好比法庭中的辯論雙方,雖然都為本方辯護,但實質上是為了使得「真相」不要因為立場的不同而受到歪曲。而在傳統雙辯題中,一部分的辯題本身就被設置成荒謬的,因此造成了詭辯的必要性。可以說,在政策性辯論中,可以完全通過精心準備、細緻研究完全排除詭辯的成份,而在傳統辯賽中,精心準備的這一過程就是設立詭辯的過程。 單一辯題設置更能夠符合要求B,即就一個中心思想進行辯論。辯論雙方可以有很多爭議點,但是核心的爭論只能有一個,否則會造成辯論的混亂。比如,正方主張:我們應該通過男女平權法案和公民權力公約。我們應該把它分割成兩個辯題使得辯論能夠集中在一個中心思想上進行辯論。 另外我們要注意,雖然政策性辯題本身是不持平的,但是這種不持平應該表現在當正反雙方達成平手時,評審員應該認定反方獲勝,原因是正方沒有成功的使得他們的動議得到通過,這就意味著要維持現狀,而這恰恰是反方的主張之一,因此反方獲勝。辯題本身的措辭不應該帶有強烈的傾向或是感情色彩(要求C)。 除此之外,辯題本身應該採用肯定句的形式,且內容上也必須是肯定的(要求E)。因為如果採用否定的方式會使得正方雙方倒置,一方面這於本身的辯論程序的設置不匹配,另外一點則是採用否定性的辯題會使得反方主張變得模糊不清,因為不應該禁止某項政策,不意味我們應該採用此項政策。比如,正方主張我們應該禁止同居行為,反方反對此一主張即我們不應該禁止同居行為,並不意味者反方主張或提倡同居行為。為了避免此一混亂,辯題必須嚴格符合要求E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辯題:應該禁止殘酷和虐待性的在無助而可憐的動物身上作各類實驗。就不符合要求C與要求E。接下來簡略討論一下兩個比賽制度。
原則上不同辯論取向之下的兩個制度是不能夠比較的。但是為什麼我們認為奧瑞岡制度更好呢?原因如下: 1)它更好的規定了舉證責任的問題,這是辯論賽規則的基礎。 2)它更好的保證了對於真實性原則的捍衛,使得辯論更有意義,而不會淪為一種胡說。3)它更符合語言溝通的習慣,較好的排除了一些非辯論的干擾。(比如迴避問題,時間差戰術)
4)它提供的一套有效的處理手段。 事實上,99CCTV制度僅僅是一個比賽程序,它本身不能夠算是一種制度,但是事實上,傳統性辯論中根本沒有一個具有法律性的制度存在,這是一切傳統性辯論制度最大的缺點,因此我們不提倡使用傳統辯論賽制。5。結論
綜上,我們認為政策性辯論比傳統性辯論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奧瑞岡制是一種更好的制度。
附錄一:最新奧瑞岡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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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星辯籌委會的這份聲明?
※2013年舊文:辯論的時代話語權
※如何看待辯論賽中立論稿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