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醫院: 兩周內全部註銷

過去一年裡, 移動醫療公司普遍面臨著無法盈利甚至無法創造收入,空有用戶的狀態,在資本壓力下,建立線下診所或者轉型互聯網醫院是兩種最簡單的商業模式轉型,但前者不足以支撐這些公司的估值甚至不足以創造盈利,後者需要直接挑戰政策底線和安全風險。沒有太多選擇的移動醫療公司只能瘋狂試探和挑戰著互聯網醫院的政策底線,在幾個月的熱鬧之後,這種互聯網商業套路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朋友圈的熱度幾周前才剛被銀川互聯網醫院所引燃,然而幾周以後的現在,國家衛計委法讓銀川和其他任何城市的政策都失去合法性。

國家衛計委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發放的《關於徵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意見的函》。

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本辦法頒布後的15日內, 所有互聯網醫療機構必須被註銷, 按照本辦法重新註冊,而不是像以前對已經存在的放一馬,只管理未來註冊的機構。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聯網醫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變, 再註冊會非常困難。

好的一面是,當行業有了標準並明確了底線的時候,通常意味著行政主管單位已經知曉並認可這個業務的存在,在適當管理的前提下,允許這類業務的展開。

第四條 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於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七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未經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布相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設置審批虛擬醫療機構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互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醫療活動。

第十條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名稱。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由醫生開具電子處方並經藥師審核。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第二十三條 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在本機構職業註冊的義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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