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拍!你侵犯我的肖像權!
註:下文以 《獨立攝影師之路》(趙嘉 著) 中的版權部分為線索,結合自己實際拍攝中的情況寫就。
具體法條部分亦列出詳細出處。
相信很多人平時在街頭攝影中都會遇到文章標題那樣的問題。
包括之前我發布、講解作品的時候,也有人會評論區陰陽怪氣地留一句,『這是別人的肖像權,你沒權利發』、『客戶付你錢拍照,版權當然是客戶的』。
這類法盲言論。一般我是懶得理的。
不過今天有時間,正好來給大家普個法。
一 什麼是版權
版權和著作權是一回事。
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生權與著作財產權。
其中人身權只專屬於作者本人,不可繼承、轉讓、剝奪。
屬於精神權利,具有永久性。
著作財產權就是指任何和後續經濟報酬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人只能是自然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明確了著作人生權的範圍與權利:
1 發表權 既決定發布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限第一次)。
2 署名權 既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 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 既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剩下的5~17條屬於著作財產權和我們平時關係不大,暫且不議。
1、2 原則上不可轉讓。但有錢能使鬼推磨。具體實踐是有彈性的。
3、4 在日常拍攝中其實很普遍。
比如給一個姑娘拍了照,你修完了給人家。
接著對方又套用一個亂七八糟的濾鏡整屏整屏的愛心,然後發朋友圈。
真是看著想死的心都有了。
其實客戶付錢了委託攝影師進行拍攝。但如果沒有明確說明版權歸客戶所有的話,那麼仍舊屬於攝影師。
所以說亂改作品,本質上就是侵權。
從嚴格意義上講,『一次買斷版權的費用約為正常拍攝的3~5倍』。
當然這些道理只存在紙面上……
雖然很不爽,但只能假裝微笑。
攝影師在明白了自己作品的權利後,
現在我們來聊聊什麼叫做——
肖像權
既自然人對自己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所謂『侵犯肖像權』必須達到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1 可辨認
2 公開傳播
3 商業使用
敲黑板!* 3
比如平時大家都喜歡掃街。我想多少都會遇到文首我所說的情況。
這個時候你必須明白自己的權利。
感謝 評論區@Three詩睿 @愛吃栗子的ryan 補充的單獨拍攝的作品發布的實踐情況:
以及街頭攝影(新聞、報道攝影)的發布情況:
然後再結合實際情況看,到底是堅持自己的權利,還是認慫。
比如對方左青龍右白虎,胸前大金鏈的,那就別硬肛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些政府機關、軍管區,雖然也在大街上,但想繼續好好拍照的,就別去作死。
其次在街上拍了照,然後拿去參賽(作品如實反映,而非無中生有)並且獲獎了,有獎金。
這同樣不算侵權。因為不算嚴格定義上的商業使用。
如果是做個人作品集的話,那也沒問題。
但如果佳能在旁邊印個鏡頭,然後說這鏡頭多好多好,安利大家都快來買,就屬於具體產品的宣傳推廣了,算商業目的。
具體到我的人體拍攝里,
如果一幅作品,人物不具備可辨識性的話,那麼連『肖像』一詞都無從說起了,更別提侵權了。
通常我的做法是,準備好不露臉的的部分,在與對方確認後發布。
早些年,我也會給對方簽一份肖像協議。
但考慮到題材的敏感性,有沒有協議其實都一樣。
最終還是以對方感受為主。
不可能姑娘簽了協議事後反悔,我就不講人情了,即使道理在我這邊。
完。
附我平時所用的肖像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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