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你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一、引言:
信用卡的出現,減少了現金的使用,簡化了收付款的手續,從而刺激了消費,極大的便利了人們的生活。但,由於信用卡本身的安全問題及一些持卡人不合理的使用,有時會給自身或金融機構帶來損失,導致一些行為觸碰了刑事犯罪的紅線。這其中最常見的應屬信用卡詐騙罪。因此,本文主要從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和量刑方面展開,如下:
二、信用卡詐騙罪:
(一)、構成本罪的條件:
第一、具有主觀上使用信用卡詐騙的故意;第二、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第三、實施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行為;第四、達到數額較大、巨大或特別巨大的標準;
(二)、信用卡的範圍:
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存取現金、轉賬結算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範圍:
a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b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c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d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惡意透支情形的範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情形的範圍:
a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b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c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d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e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f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三、如何量刑: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故,刑法對本罪名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第一、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達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標準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標準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刑法對本罪名主要規定了一般信用卡詐騙和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兩種類別,兩種類別的數額標準是不同的;
(二)、故,對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一般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檔次:
第一,數額較大的標準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數額巨大的標準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5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故,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檔次:
第一、數額較大的標準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數額巨大的標準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1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常用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結合實踐常用量刑情節):
(1)、自首。《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還款(部分或全部)。該罪名主要是給金融機構造成了損失,所以若及時還款(部分或全部)的話,法院在是否給予緩刑時會考慮很多。
(3)、立功。《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從犯。《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坦白。《刑法》第67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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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王韌 律師(13651835309)
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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