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期徒刑到死刑(下)

大家好,新的一周又要開始了呢!

先給大家一個通知:因為我要去日本出差,所以從這周末開始停更,到4月6日恢復。回來後我們來更新《福岡全家殺人案》 —— 因為一件案子,讓一家四口人都被判了死刑。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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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川哲行的被捕,讓這一連續的慘劇,終於畫上了句號。

1985年7月28日,森川哲行因為殺人嫌疑,被正式逮捕。

1986年2月22日,熊本市地方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森川哲行提起公訴,建議量刑:死刑。

1986年8月5日,熊本市地方法院對森川哲行作出判決:被告曾經有過殺人案前科,在獄中並未實現改過自新,在假釋期間仍然犯下了如此惡劣的罪行,因此對被告判處死刑。森川哲行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1987年6月22日,福岡高級法院維持原判,駁回被告上訴請求。森川哲行的辯護律師提出檢方的證據並不完備,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1992年9月24詞,最高法院支持原判,並駁回了被告方的上訴。

1999年9月10日,森川哲行在福岡監獄,被執行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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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川哲行這個殺人惡魔雖然死了,但是我要在這裡聊的東西,還沒有結束。

我覺得看完了上中下三篇的讀者們,一定會問:為什麼同樣是殺了人,第一次判決是無期徒刑,而第二次是死刑呢?

或者說,如果法院在哲行第一次殺人的時候,就判處他死刑的話,那麼是不是就不會有之後的慘劇發生了呢?

這裡我們不得不聊到,在日本的犯罪史上非常有名的一個案件:永山則夫連續槍殺案。永山案之後我會詳細地寫到,在這裡先給大家簡單介紹下:

永山則夫犯案時是19歲,尚未到日本法定的成年年齡20歲。他前往美軍基地並偷到了一支手槍,之後流竄日本各地進行搶劫,並且槍殺了四名計程車司機。一審判決的結果就是死刑,而永山則以自己童年的不幸、教育的缺失,以及自己還是未成年人,應當受到未成年保護法的保護等等理由,來為自己開脫,希望能獲得減刑。然而,最高法院最終還是給出了死刑的判決。而正是這起案子,也成為了日本之後對於殺人嫌疑犯,是判處無期徒刑還是死刑的一個參照物。

最高法院對於永山則夫的死刑判決,所解釋的原因是這樣的:

「在目前仍然保留了死刑的法制體系之下,對於衡量是否適用死刑的判決,應當將罪犯的犯罪性質、作案動機、作案的方式方法,以及作案手段的殘忍程度,作案的後果是否重大,殺害人數,對被害人的家屬是否做出了合理的賠償,對社會的不良影響等等,都綜合在一起進行考慮。永山則夫的罪行確實非常令人震驚,但對他做出死刑的判決,並不是單純由於殺人多少來判斷的,而是從量法的均衡性,以及判決是否能夠對社會起到震懾作用,最終做出了這樣的判決。」

而這段話,也就是所謂的「永山標準」:在法官進行死刑裁決時,永山則夫案的判決,成為了無期還是死刑的分水嶺。

儘管如此,「死刑是否真正可以對社會起到震懾作用」這個問題,其實也根本沒有結論。也許對身為正常人的我們來說,死刑可以說是非常可怕的;但對於一些亡命徒來說,或者是那些做事完全不考慮後果的人來說,他們在作案時並不會想到死刑,更不會因此而打消了犯罪的念頭。

從這個角度出發,「什麼樣的犯罪才會被判死刑」的討論一旦開始,那麼自然,一些人就會去思考:「殺人怎樣才能不被判死刑」。由此,也就產生了一個都市傳說:「只殺一個人的話,最多判無期徒刑。」

但是,根據日本現行的法律制度,無期徒刑的假釋期是10-14年。也就是說,儘管被判了無期徒刑,但是只要過了10-14年,那麼罪犯就可以大搖大擺地出獄(我國也是同樣)。正如本案中的森川哲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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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來說,監獄存在的目的是什麼?

是為了對犯罪人員進行懲罰?還是為了能夠將罪犯改造成為品行端正的人?

如果目的是懲罰的話,那麼顯然監獄的待遇就應該保持著非常差的程度,讓罪犯受苦 —— 但這樣的話,我估計很難保證這些罪犯刑滿被釋放之後,會不會加倍報復社會。

而如果目的在於改造的話,監獄方又該如何判斷,這些罪犯真的已經改造好了?同樣上了9年義務教育之後,我們在中考里還會有高分低分的區別;那麼我們如何能夠確定,所有的盜竊犯都可以通過關3年時間就改造好呢?

同樣存在問題的,還有「名義刑期」和「實際刑期」的區別。之前我們提到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囚犯,只要在監獄中被關押 1/3 到 1/2 的刑期時間,就可以申請假釋,進行監外執行。這點中國和日本是完全相同的 —— 即使是被判了10年的重罪,只要在監獄中待滿5年,就可以獲得假釋。

但這樣一來,我們設置那些10年、20年的刑期,是否真正能夠起到「震懾犯罪」的目的呢?

我在看到森川哲行這個案子的時候,也曾經想過,如果我們考慮將有期徒刑改成「蹲滿期限才可出獄」,同時將「無期徒刑」改為終身監禁的話,是否就能夠真正地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懾犯罪」的作用呢?

我在之前的案子里也寫到過,與「死刑立即執行」相比,「不定期死刑」和「終身監禁」,恐怕是更加讓人感到恐懼的刑罰。與現有的「無期徒刑過10年便可以假釋」的制度相比,在監獄裡蹲到老死,也許才更配得上「無期徒刑」的名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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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篇)里,很多朋友也提到了,負責森川哲行的自立機構,其實相當不負責任:任由他逃跑,而且還將錢發給了他。確實,從案件的發展中來看,自立機構的這些做法,事實上促成了森川哲行的復仇。但是,畢竟自立機構屬於民間組織,而不是政府具有強制力的機構,因此自立機構並無能力限制森川哲行的人身自由,也沒有理由扣押他的財物 —— 尤其是在他已經提出將監外執行的監護權,由自立機構轉給他哥哥之後。

而更大的一個實態是,自立機構本身就是一個福利性的組織,只能夠為那些已經失去了家屬親友聯繫的犯人提供一個監外執行的空間,但是並不能夠盈利。這樣一來,通過政府、慈善等渠道獲得資金,以維持自身運營的自立機構,並沒有足夠的精力來組織、教育這些被假釋人員的改造,而只能通過擴大規模和影響力,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資金來支持組織的存在。儘管我們在看到那些終身監禁、判決死刑但長期沒有執行的囚犯們在監獄中生活,會覺得「他們在浪費稅收」。然而,如果換做是森川哲行這樣的囚犯,以「節約稅收」的理由,而得到提早釋放,進入監獄外的這些自立機構的話,恐怕我們大多數人都會同意「再把他關上幾年吧」這樣的想法。

或者說,從一開始就將他槍斃或是執行絞刑,才是既省錢又省力的辦法。但這樣一來,是否會出現更多的錯案、錯殺,我們都不必考慮的太多;濫用死刑的結果,就是暴政的萌芽 —— 這樣的刑罰標準一旦成為了法律,那麼,誰又能夠來監督、來阻止那些有著國家機器撐腰的執法者呢?

當然, 說到最後,也許我們的議論又回到了原點:刑罰、監獄的存在,究竟是為了懲罰罪犯,還是為了改造罪犯。

今天我們就寫到這裡。歡迎大家來評論里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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