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荀子 見真知(一)
第一篇就講講法治
大家知道,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李斯都出自荀子門下,然而荀子對於法治與人治的關係卻見解不同,《荀子·君道》開頭就有如下的說法。
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猶存, 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 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 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 亂。故明主急得其人,而闇主急得其埶。急得其人,則身佚而國治,功大而名美, 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埶,則身勞而國亂,功廢而名辱,社 稷必危。故君人者,勞於索之,而休於使之。書曰:「惟文王敬忌,一人以擇。」 此之謂也。
今天的人崇拜法制和法治,甚至有很多人已經到了唯法治論的地步,似乎只要確立了法律規章大家去遵循它,即便是才能平平的人主政都不會給人們帶來麻煩。然而,我們知道,法律規章自然是要遵守,但制定和施行法律規章卻要靠一代又一代的人。荀子就說到,有禍亂國家的君主,沒有天生禍亂的國家,有治理得當的人才,卻沒有自行治理的法律。在今天的許多人眼中,似乎法治和人治一經提出,就要將法治頂禮膜拜,將人治貶得一文不值,好像有法治就註定光明偉大,有人治就註定暗淡恥辱。
然而,我們必須要明白,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合適的政策和法律,從來都是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秦始皇奮六世之餘烈,定了自以為行之萬世的法,結果二世而亡。他的法被人們拆解了,有的保留了,有的消亡了。人們解釋,這是歷史的進步,是吸取了秦朝滅亡的教訓,才實現了兩漢四百年一統,以及其中的文景之治和光武中興。然而從法治本身來說,在漢代秦的過程中是被肢解的,漢朝統治者是用徹徹底底的人治之法。把秦法中對自己有利的就保留,對自己不利的就廢除。甚至為了平衡各方勢力,搞出來一個郡國並行,部分恢復了分封制。我們知道,廢井田開阡陌,除分封行縣制,漢以前幾百年商鞅變法就這麼做了。封土建國無論如何都是不利於中央集權,不利於國家統一的,然而漢初還是這麼做了,這不是開歷史之倒車嗎?這不是從子厚返了文王了嗎?然而就當時來說,這確實是一個向舊貴族們示好,平衡漢取代秦的過程中各種勢力的一個舉措。
因而,從古至今,人們都離不開法律和規則,而各個時代各個地方的規則都是不同的。而所有的規則,都是為了保障該時該地政權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都是站在法律制定者的立場上去產生的,這制定法律是人來完成的。而法律之所以需要修正,是因為在法律應用的過程中,會與實際情況有各種各樣的不兼容,或者隨著時間的發展,統治階級或者統治階級的利益發生了變化,法律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都發生了變化,這時候就需要修改。小的修改叫修正,中等的修改叫改革,大的修改甚至撕掉重寫就叫革命。所以,政治的主體永遠是人,可以是具體的,比如政治家或者說政客們,也可以是抽象的人,比如人民群眾,比如無產者,比如納稅人。法律是政治主體的意志的體現,封建時代的法律,帝王最為崇高是寫進律條里的,保障地主官僚的利益是明確的。男人制定的法律,就或多或少的剝削女人。洋人制定的法律,不可能無私的服務於華人。而能為窮人寫的法律,也只能出現在窮人的掌握政權的時代。
秦代的核心統治集團,是秦國本土的事功階層。他們的功勛地位和財富,都建立在對六國的征伐基礎上。因而,秦的統治之法,就是關中的功臣們剝削六國的舊貴族的保障。故而,人們說秦法殘酷,恐怕在對百姓的嚴苛之外,更有對六國舊貴族無情的壓迫。故而,在漢取代秦的過程中,舊貴族們紛紛登場。比如陳勝吳廣什麼出身都沒介紹,就直接寫了有名有字,而且懂得用裝神弄鬼的方式去鼓動人心,可以說是套路熟練,自然少不了楚人舊貴族的影子,但可能沒有項氏那麼顯赫。至於項羽,更是就是舊貴族的傑出代表了。包括韓王信,趙王歇,張良等人,都是舊貴族中為反秦出力的,套用後來的話說,這些人都是抗秦六國統一戰線的人。劉邦的豐沛集團倒是以中下層人居多,套用後來的話就是泥腿子。那麼此時豐沛集團,六國舊貴族還有就是關中百姓,就成了對於劉邦至關重要的三方。要是按照一味的追求法治的原則,此時的劉邦問題就很大,用什麼法呢?用秦法吧,我們是反秦的,六國舊貴族第一個來滅他。用六國之法吧,天下好不容易統一,豐沛集團背後的中下層和關中百姓肯定不同意。因而,真正能夠使國家興旺,使天下安定,使人民滿意的方式,不是拘泥於過去的成法,而是採納合適法,甚至根據實際情況去制定新的法。
具體到劉氏開國,關中百姓是要爭取的,故而不能像項羽那樣進關中發泄舊貴族的不滿。所以,楚軍談起劉邦說他入關中財貨無所取,婦女無所幸,這就說明楚軍上層意識到劉邦的心態和他們不一樣,他不是復仇的舊貴族,他要建一個新政權。舊貴族們不能立刻翻臉,所以要把分封擺出了,要給他們利益,把統一戰線經營好。同時還要把沒有根基但是有才能的人拉攏好,有根基有才能的人也要盡量挖到自己身邊。這些都是過去的法律里不會寫的,但卻是人治之中能發揮巨大作用的。等到天下安定,再「拋出非劉而王者天下共擊之」斷了舊貴族的念想,等於把他們打發到協商會議裡面去而沒有實權。
可見,關於法治和人治的問題,我們必須明白「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亂」,只有知道了法治是為誰而治,是為了治誰,才能知道是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法治。不懂得法律要服務於窮人平民普通人,就是不知法之義,這樣的人可能很博學,可能也很有才華,但到了需要他切實有所作為的時候,就不能實現法治的意義了。今天,我們已經消滅了古代的君,但法律的服務對象依然存在,就是普羅大眾。君有賢明的,也有昏聵的,大眾有智慧的,也有愚鈍的。古人不會因為君昏聵而否定君作為國家主人的地位,今人也不能因為百姓愚鈍而否定百姓作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故而法治人治,說道底是為誰而治的問題,以成規章條文的法來治是為了保持秩序保持穩定,以人的判斷決策來治是為了適應形勢應對變化,這是法治人治兩種形式的各自的適用範圍。比如今天狹義上的法,包括刑法民法等規範國內社會各項活動時,這是出於保持秩序保持安定,秩序和安定是廣大群眾對於政權提出的核心需要,因而此時要用「法治」來規範社會,以提供一個良好的秩序,但不要忘了這是滿足百姓的核心需求為前提。而在面對國際經濟形勢,政治形勢和軍事形勢時,靠堅守成法就不合適了,這些情況瞬息萬變,也許今天還合適的方法明天就遺患無窮了,所以在這些需要應變需要趨利避害,而非以安定秩序為前提的範圍內,廣義的法包括各種方針政策等,就是依靠人治來完成。美國當年選擇中美關係正常化也不是全國大討論,最終國會通過的方式來完成轉向,而商量於密室,授受於專機,依靠人的活動去把握時機,這就是人治的適用範圍。
荀子所重的人治正是廣義的法,是一國的路線方針正策,而非應對一國秩序的具體刑名之法律。可見荀子的論述雖然簡潔,卻不能細讀而深思之,以為今日之辨。
而荀子關於一國內政秩序的論述,也就成了一套「法」,下一篇文章將會著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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