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一些up主可能盜用素材?

在最近敖廠長的事件上,我看見一種說法。大部分up主是有原罪的,這些up主可能會未經允許盜用一些遊戲,電影素材,來做視頻。那麼法律上如何看待這件事?敖廠長是否在此問題有污點?這會對最近的事件有什麼影響?


謝邀,其實這是一直很想聊的一個話題,也是一直以來比較困擾我的一個問題,就是有時候我自己也的確很懷疑我使用這些作品進行二次創作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我個人使用的素材分為幾類:

1.在進行遊戲介紹的時候需要貼出遊戲的預告片或者遊戲畫面,有時候因為懶得自己錄製或者說沒有條件錄製一些視頻的畫面的時候,我會選擇到youtube上下載無解說的全程通關視頻(play through)來進行使用。使用時並沒有標註出處。

2.使用的背景音樂

3.使用的一些影視,包括動漫,電影等畫面素材。

對於1,我一直以來的思路,或者說邏輯是這樣的:我固然不擁有使用遊戲視頻畫面的版權。但是同樣的,這些play through的原作者其實也沒有。因為根據不同遊戲公司的政策,錄製的遊戲視頻,無論是帶解說或者不帶解說,其錄製者在法律上都「不一定」有對於其作品的著作權。遊戲畫面的版權應該始終屬於遊戲公司。用「不一定」是因為我自己也不太敢確定這個問題:遊戲視頻的錄製者是否擁有視頻中遊戲畫面的著作權?這也是我一直疑惑的一個原因。如果視頻的原錄製者確享有錄製視頻的著作權,那麼我進行的可能的確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原作者並不享有著作權的話,那麼我的使用自然也無問題,僅僅是對於出版遊戲的遊戲公司的遊戲畫面的同樣的合理使用而已。

但是這樣又延伸出了:MAD界的三剪是否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而合理化?這樣的問題

所以實際上對使用其他作者不一定擁有著作權的內容進行二次,或者是實際上是三次創作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實際上是很矛盾的。

對於我個人而言,我最近已經開始為了盡量規避這樣的問題,已經儘可能的自己錄製遊戲畫面,已規避這樣的問題。而

敖廠長則是似乎挺早就開始只使用原創的自己錄製的素材了,也是為了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

具體有關這個問題可以參考隔壁兩個問題一些答主的答案:

遊戲截圖是否有版權? - 著作權 - 知乎

遊戲實況解說視頻是侵犯了遊戲製作公司的著作權嗎?如果侵犯是侵犯了什麼具體的著作權法中的權利? - 著作權 - 知乎

對於2,音樂的使用則更加複雜,我自己都不知道怎麼樣算是合理使用。據我所知在國際上,視頻創作的音樂使用也是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例子有很多,不能籠統歸類。據我所知,youtube是有給原創視頻作者提供免費曲庫用作BGM的,另一方面,某些知名的youtube作者會使用一些獨立音樂人的作品,然後同時標明出處,並將歌曲鏈接放在視頻下面,我也不知道是否是他們是否是有合作之前通過氣還是說只是單方面的我用了我把出處標明。但是也同樣遇到過問題,比如說我記得以前有人上傳OSU的replay的時候,就因為音樂的版權原因被刪了視頻。

3的話和2類似,差不多都一個意思。。。

其實這一切的根本都關係到一個國際上通行的通用概念,叫合理使用(fair use)

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創作者被允許無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地使用被版權保護的內容。

一般來說國際上對於是否是合理使用有三個判定標準

1.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2.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觸

3.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在美國,對於合理使用的條款和定義如下

在第106條和106A之規定外,對一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無論是通過複製、錄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規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多份拷貝)、學術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屬於侵權。在確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必須考慮到下列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2)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3)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以及

(4)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在這個定義下,我做遊戲解說視頻,不以盈利為目的,製作的視頻免費開放,不用於銷售,所得收入均為觀眾捐贈(在視頻中打廣告是否屬於非盈利性質我也不知道,不過我一直不打廣告所以也不會考慮這個問題,不過有相關法學研究的朋友歡迎補充)。同時我保留了完整的版權作品的性質,並且只使用並分享了版權作品的部分內容,並且並不會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影響。

就好像我在視頻里用了你的歌,但是觀眾總不會想聽這首歌的時候就點進我的視頻里來聽,而不買你的歌曲吧?(所以osu的replay的確存在這個問題所以被下架了。。。)

在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於非商業用途; 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 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相對來說更清楚一些,我並不認為我所作出的行為有超出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法律規定中的合理使用。對於其他大部分的視頻作者也一樣。

以上法律條文摘抄自維基百科 合理使用詞條。歡迎有法學研究的知友糾錯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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