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保理術語》評析(連載三):保理業務的功能分類
國標《保理術語》送審稿的第 19 - 26 項定義,對邏輯混亂的徵求意見稿做了較大改動,但遺憾的是多數條款反而錯得愈發離譜了。下面先說說各條的問題出在哪裡,然後講講最貼近實務的保理業務分類,以及非銀保理商的業務立足點究竟在何處。
首先,從分類標準上看,第 19、20、23 - 26 款應歸為一組,是按照保理業務的功能進行的劃分,而 21、22 兩款則是按照是否通知債務人而區分的。
2.21 公開保理 disclosed factoring
明保理,通知保理
指應收賬款轉讓時,將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的保理業務。2.22 隱蔽保理 undisclosed factoring
暗保理,不通知保理指應收賬款轉讓時,未將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的保理業務。
眾所周知,不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在法律上不能完整成立,是保理業務的大忌。因此儘管實務中有之,但n 21、22 兩款明顯違背法律規則體系,個人認為不宜堂而皇之地將「暗保理」其列入國標術語。下面簡要講講另外 6 n條定義的問題出在哪裡(只說說大錯誤,小毛病不就一一辨析了),然後就保理業務從功能角度的分類,給出最貼近實務的保理業務(產品)分類方法。
2.19 有追索權保理 recourse factoring
回購型保理指商業保理商在應收賬款到期(或出現保理合同約定的加速到期條款現象時),且無法從債務人處足額收回時,可以要求轉讓人回購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注】在 國標保理術語評析(二) 中已經分析過,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轉讓」不是對價行為,不是「買賣」應收賬款,因此,「回購」的正確說法是對應收賬款做「反轉讓」。
2.20 無追索權保理 non-recourse factoring
買斷型保理指商業保理商在應收賬款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到期,且無法從債務人處足額收回時,不能要求轉讓人回購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注】在 國標保理術語評析(一) 中已經討論過對應收賬款承保的涵義,承保不是保理商對應收賬款「無追索權」。
2.23 融資保理 financial factoring
指商業保理商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的保理。可分為到期保理和預付保理。【注】此條是對徵求意見稿畫蛇添足,反而錯得離譜了。到期保理(Maturity)是典型的非融資性保理業務,而所謂的「預付保理」不就是對應收賬款提供資金融通么?和此條根本就是同一個東西嘛。
2.24 非融資保理 service factoring
指商業保理商不向債權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並且提供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付款保證等三種服務中至少一種服務的保理業務。【注】保理商沒有「催收」的職責,這個問題在 國標保理術語評析(一) 中討論過。
2.25 到期保理 maturity factoring
定期保理 指商業保理商在受讓債權人轉讓的應收賬款時,不向債權人提供融資,而是在按期收到債務人付款後,向債權人支付賬款,或由於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商業保理商在一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保理。2.26 預付保理 advanced factoring
指商業保理商在受讓債權人轉讓的應收賬款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保理融資作為預付款,剩餘款項在按期收到債務人付款後,向債權人支付 ,或者在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後,在一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保理業務。【注】「或者」後面的表述有歧義(參見下文的分類方法),直接刪掉才對。
基於保理業務功能的分類,是對於實務而言最為重要的分類,因為客戶的核心關注,就是保理商對我提供哪些服務。因此,我們首先梳理一下保理業務的各種功能:
基於 GRIF 對 fatoring 的定義,我們知道保理的基礎功能是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收款和承擔買方信用風險;而在實務中,保理業務最重要的一個衍生功能是對賒銷賬款提供資金融通。由於管賬和收款對於保理商而言不是風險業務,那麼保理商的主要風險經營就集中在保證付款和資金融通兩個方面了。因此,基於是否對客戶承擔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是否提供資金融通兩個維度,組合後可得到如下四象限分類:從圖中可見,橫軸下方屬於非融資性保理,上方是融資性保理;縱軸左側是非承保業務,右側是有承保業務。「雙非」的 III 象限是一切保理業務的起點,是僅提供應收賬款收付結算等不涉及風險經營的基礎性服務。儘管此項業務在國內貿易中意義不大,但卻是保理公司從事其他業務的風控基礎:通過應收賬款轉讓獲得對應收賬款的收款權,並與買方確認付款意願。II、IV 象限是 III 象限的職能衍生,而 I 象限則是 II、IV 象限功能的疊加。在實務中,大家都希望把保理業務的外延做大,服務範圍和能力拓寬。那麼對保理業務最宏觀的定義是什麼?其最大概念外延在哪裡?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我一向將保理定性為「針對應收賬款這項特殊資產的資產管理工具」。在這個視角下,保理商的身份地位是什麼?當然是專業的應收賬款資產管理人。在此基礎上,保理商的核心作用是什麼?就是對應收賬款進行增信,在資產和金融之間搭起信用的橋樑。
目前,國內非銀保理商普遍將經營方向瞄準 II 象限的有追索權業務,但經過幾年的實踐,大家發現這樣的定位在市場上幾乎是寸步難行。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在 為什麼說保理公司不需要找銀行借錢 一文中,我曾說過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業務定位錯誤。非銀保理商一定要想清楚自身的角色,立足點必須放在 IV 象限,才有業務發展的可能。
至於為什麼說 IV 象限的到期保理業務才是保理商同客戶、同銀行合作的基礎?到期保理對應收賬款的承保有幾個層面的含義?保理商和銀行合作的各種模型及其優劣?且聽下回分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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