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財稅老橋】 扒一扒三流合一的小底褲

轉載自財稅老橋

「三流一致」只是一種追求表象的無奈之舉,「三流合一」才是追求業務真實管理理念。「一致」是對經濟活動的粗暴干預,「合一」才是尊重經濟自由活動的鑒別方法。業務真實,必然「三流合一」;「三流一致」不見得就是真實。贊同理性視角。

木有金無賴的更新還好認識了老橋,對增值稅稅制的理解還有很多要學習的,分享給同行們。

江湖大佬說三流,紛紛攘攘鬧不休。公婆各做雞鴨叫,高層就是不鬆口!

話說天下大事,翻來覆去,也就那麼點事兒。恰如舊時衣衫,隔幾年再度流行,且加倍追捧,誰又知都是老物件,新瓶子裝了點陳醋。趁當下三流正火,不妨趁火打劫,博一個同流合污的美名。

一、三流合一是個什麼鬼?

各類稅收文件,從來沒有過「三流合一」的提法,總局領導說的是真心話。95年的192,那也只是在說開票與付款的對應關係,勉強算個二流,又哪裡有個什麼三流?

三流的起源,源於執法機關的辦理虛開犯罪案,工作實務中要求至少需要檢查落實票貨款三個方面的真實性。日後以訛傳訛,逐漸形成三流必須合一,否則就是虛開的傳言了。其實,三流不合一隻能說可能有問題,並不是必然有問題。當然,這裡說的三流,是最通俗意義的三流,或者說就是形式上的三流。那麼什麼是真正的三流理論呢?

我國技術經濟學的創始人,工程院院士徐壽波教授,以技術經濟學生產要素的六元理論、生活要素六元理論、生產要素層次理論和大物流理論為依據,提出了基於人力、資產力、物力、運力、時力六大生產生活要素的商品物流理論。指出任何商品都有實物、資金、信息三種形態,由此構成了商品三流系統。這一理論是我國現代物流概念與理論框架設計之先河。「三流統一」是指商業交易必須有商品實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三個流,這是商品買賣交易的前提條件,三流統一的過程就是商品交易的過程。商品和資金的所有權隨著商品實體和資金實體的流動而流動和轉移,這種轉移或許可叫做「物權流」,但它不能和實物流、資金流脫離。商業交易雙方主要是根據獲得的信息進行交易,所以三流中信息流最重要,是商業交易成功或者失敗的關鍵。

從上述三流基礎理論中可以對信息流引申為發票信息流。這樣就逐漸形成了稅收上自成一體的「三流合一」體系。由此得出結果,符合上述三流合一標準的,絕對是真實的交易,否則就不是真實的交易。當然了,人為製造的三流合一是不屬於上述範疇的,這個,你懂的。

江湖上相互爭論難以說服對方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對三流合一的內涵理解不同。真實交易者說的是技術經濟學中的真實三流合一,而作弊趁火打劫者叫嚷的是形式上的三流合一,而稅務幹部更多地是從95年的192關於付款一致為起點,對江湖甚囂日上的三流提法感到詫異和否認。

二、95年的192是什麼路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一)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的折扣

…………(已廢止)

(二)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折扣進項稅額的手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 1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的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後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在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此條於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國稅發【2006】62號)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的抵扣時間。商業企業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是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後,才能夠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第(三)、(四)項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從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並在該進項發票上註明,以後無論是否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四)、(五)條也於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國稅發【2006】62號)。

從上述文件來看,理解起來真的不難。本來第(二)要求的是商業企業必須付款才能抵扣,第(三)項說的是你付款的時候必須與發票的開具單位一致,不能付給旁人。後來將付款後才能抵扣的規定廢止,僅僅保留了購貨方必須向開票方付款才能抵扣的第(三)項。

無論這個第(三)項是針對購貨方而言,還是針對開票方而言,說的意思就是一個票款一致的問題。再有其他的解讀或者塗抹,就有懷疑公眾智商的嫌疑了。就這麼幾個中國字,別再扯那些沒用的了。

三、為什麼非要保留這個煩人的條款?

一句話:沒辦法;兩句話:無奈。

94年我們在增值稅改革的同時,就伴隨著一個幽靈,一個令國稅弟兄們憤恨不平的幽靈,那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遙想當年,稅務的手段更是少的可憐,既沒有現在的防偽稅控,更沒有大數據分析。最可悲的是當時還是手工開具專用發票。當時那個環境啊,怎一個惡劣了得啊。那麼在這樣的環境下,怎麼有效防控虛開,就成了稅務部門,乃至國務院領導關心的大事了。虛開歷史詳情,可以參考老橋寫的《虛開檔案》系列文章。

正如上文所說,稅務機關應該按照技術經濟學上的三流合一理論來判定業務真假,進而判斷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但是,請允許我說個但是,臣妾們實在是做不到啊!這個課題直到現在也仍然無法得到完美解決。所以,退而求其次吧,只能從資金的支付上去著手了。95年的192就在此時應運而生了。大家從原文可以看出,當時是嚴格把握商業的付款抵扣和工業的入庫抵扣的。後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更重要的是防偽稅控系統的全面推行,取消了這樣的抵扣規定,但是,仍然保留了購進與付款一致的規定。直到前不久總局清理文件,也仍然給予了保留。為什麼呢?

是啊,為什麼呢?新的金融支付層出不窮,不同的商業模式也日益翻新。為什麼就不能取消這個跟不上時代的規定呢?老橋認為,根本原因還是虛開。即使現在拿出了最先進的大數據分析、全面的進銷項比對,也仍然無法對虛開進行有效的防控。(此處略去1000字)。即使現在還在要求付款一致,也仍然無法遏制虛開蔓延的勢頭。但是至少,我們還可以通過資金流來檢查核實業務的真實與否。設若取消這個付款的規定,在沒有更加有效手段情況下,虛開的蔓延簡直就是必然的。這也將直接導致我們的包括營改增在內的增值稅體制面臨崩潰的危險。

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什麼呢?老橋個人認為,是我們國家的金融體制,尤其是支付體系的混亂。一個人可以辦理N張銀行卡,而一個企業也是多頭開戶、企業網銀等等這些,都為虛開提供了便捷的做弊渠道。這也是我們國家與歐洲國家在金融環境上的差異,更何況即使在歐洲那樣擁有嚴密金融監控的國度,也仍然存在著虛開的問題,但程度可能要好一些。另外呢,95年192號文件,目前的應用主要是征管部門管理層面的要求。稅務的稽查部門,已經很少以此來作為不得抵扣進項稅的依據了,畢竟,在當今的環境下,偽造三流合一已經非常簡單,而第三方支付的興起也使得稅務部門明白虛假業務的三流合一和真實業務的三流不合一都是極有可能的。也因此,從公開曝光的各類虛開案件的查辦來看,稅務機關也都是從三流入手,以三流不合一為突破口,直到取得業務虛假的證據後才定性虛開的。

當然,目前還有一個不合理的問題就是,善意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問題。這是個爭議問題,從民法角度明顯不合理。但是一個習慣和理念的改變,是需要結合整體的稅收環境來綜合考慮的。雖然39號公告隱隱然透出些光亮,但是如果以此來扭轉善意不得抵扣的傳統做法,法律力度上還遠遠不夠。

虛開的遏制,稅制的完善,需要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甚至廣大納稅人的積极參与,將造成目前這種不便局面的原因統統歸於稅務部門,是不客觀的。讓我們一起期待、共同努力,為了法治化進步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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