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關於外蒙古的問題?

九二共識的核心是「一個中國 各自表述」。大陸方面強調「一個中國」,兩岸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方面強調「各自表述」,你大陸說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台灣說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但是「中華民國」的憲法上有「第 4 條 (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按照憲法所言,外蒙古也屬於「固有之疆土」,但是外蒙古並不是今天大陸的一部分,在外蒙古的問題上,是不是「九二共識」邏輯就不通了呢?


謝邀

九二共識真正的雙方共識其實只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大陸方面並沒有產生共識,所以只是國民黨一方面的說法,然後大陸方面為了統戰而刻意淡化了「各自表述」,所以國民黨每次喊「各自表述」的時候大陸官方不會跳出來反對說「我可沒共識這個啊」。所以「各自表述」更多時候是國民黨對島內台灣人的自說自話而已。

既然大陸並不承認中華民國,自然不會承認中華民國憲法里的外蒙古部分,所以九二共識根本沒有外蒙古什麼事,中華民國憲法里外蒙古的部分也只是台灣人的自說自話罷了。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就是一破褲衩罷了,在台灣基本沒人遵守。統一言論和行為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卻被嚴厲打壓,分裂言論和行為嚴重違憲,卻無人受到懲罰反而有政治正確得到鼓勵。台灣法制崩壞,實在不知道還有哪個台灣人肯再正眼瞧一下自己的憲法,所以就不要再操心什麼外蒙古了,在台灣沒人關心的


我來補一下地圖開疆

怎麼說呢。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天?

4v或者說民國的變化太快,實在跟不上,92共識也是這樣,外蒙也是這樣。

小孩子過家家的水平,今天絕交,明天好夥伴,後天打成一團,這種行為在政治和外交上,只能說:

可笑可悲可憐。


從法理上來說,《中華民國憲法》所稱之「固有疆域」並不包含外蒙古。

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該條約附有兩個照會和四個協定,在照會二中,中國政府聲明「日本戰敗之後,如外蒙古的公民投票證實這種獨立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的獨立,並以現在的邊界作為國界。」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舉行獨立公投,中華民國政府特派內政部次長雷法章率領蒙藏委員會、外交部、軍政部等代表前往烏蘭巴托觀察公投。公投結果為 97.8%贊成外蒙古獨立。

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承認外蒙古獨立。

1946年11月15日,國民政府於南京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憲國民大會」的代表來自包括新疆、蒙古、西藏、台灣……在內的所有省份的代表,其中蒙古代表來自東北九省、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青海、新疆,沒有來自外蒙古的代表,以及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和第一屆監察委員都沒有來自外蒙古的代表。(因為當時國民政府已經承認外蒙古獨立了啊!)。

這首部《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領土範圍的條文只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相關條文中提到「蒙古」的部分皆曰「蒙古各盟旗」,如:

第二十六條 (國大代表之名額)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四人,每特別一人。……

第六十四條 (立委選舉)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第九十一條 (監委之選舉)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蒙古盟旗之自治)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注意「盟旗」二字,而在此前國民政府關於蒙古地方行政區劃的官方文件中均為「盟部旗」的表述,如1931年頒布的《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提到車臣、土謝圖、三音諾顏扎薩克圖、塞音濟雅哈圖、唐努烏梁海、青塞特奇勒圖、烏拉恩素珠克圖、巴圖塞特奇勒圖各,這些「」都在外蒙古,而內蒙古只有「」和「」。所以《中華民國憲法》中只提到「蒙古各盟旗」顯然是指內蒙古(當時還沒有「內蒙古」這個名稱)。

至於後來國民政府遷台以後撕毀《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不承認蒙古獨立,也無法改變《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沒有外蒙古參與,憲法所指之「固有疆域」也不包含外蒙古的事實。

2012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陸委會發表新聞稿表示:

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


難得國民黨政府有這樣的覺悟。若國軍欲收復外蒙古,我黨我軍及所有之人民願意在大陸給予土地和交通之便利。

外蒙之經濟交通幾乎完全依賴大陸,雖是兩國,卻比國民政府時期的象徵性統一中國控制能力要強的多。出於人道主義和和平共處原則,我黨我軍對外蒙十分尊重。若其不老實,不戰而屈人之兵爾。

願國軍在被蔡英文搞死之前勃起一把,方能重振國民黨之威信,而告慰蔣總統之英靈也。


在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與台灣當局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的一次質詢與答詢中(2012.3.26),

蔡正元表示,「中華民國」於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2月25日生效,而外蒙古於1921年獨立,「中華民國政府」於1945年底承認外蒙古通過公民投票的獨立性。這就是說外蒙古獨立在「中華民國憲法」公布之前,當時「國民大會」所確定的「固有疆域」,應當包含1945年主權回到「中華民國」的台灣而不包含外蒙古。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又否認承認外蒙古獨立,但未經「國民大會」決議,否認更相當於政治宣示而不具有憲法意義,故「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外蒙古獨立。

因此,1992年的「九二共識」,

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管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台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

「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的「主權」,應該不包含外蒙古。

1921年7月11日,外蒙古組建君主立憲政府。1928年,國民政府在行政區域上將外蒙古改為蒙古地方。直至1945年8月14日在蘇軍入侵中國東北之後,中國國民政府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有兩個重要的副件:第一,「最多三個月足為完成(蘇軍從東北)撤退之期」;第二,作為蘇軍撤出東北的條件,「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發出公告承認外蒙古獨立(當時《訓政時期約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各省和蒙古、西藏」),並撤銷蒙藏委員會。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宣布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撤回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在台灣所出版的中華民國全國地圖上,例如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仍宣稱法理的中華民國疆域包括外蒙古。但是1961年外蒙古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放棄使用否決權。

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正式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重申外蒙古為一個主權國家。至此中華民國在實際與法理上均已徹底揚棄對外蒙的主權聲索。


你的前提:「九二共識的核心是「一個中國 各自表述」。」

這是特別錯誤的。大陸有堅持「九二共識」,一個中國。或者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標準說法。從沒有說過「一中各表」,

一中各表是【國民黨】的說法。前段百度百科都是錯的。可以搜過一下歷來的官方表態。

所以不存在可以以民國憲法解釋領土問題的事情。


1945年8月14日,國民政府與前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外蒙古獨立,同意外蒙古公投。次年,予以承認,後中蒙建交。

1952年,台灣當局在聯合國以蘇聯違反了中蘇友好條約並同中國共產黨合作為由引發控蘇案,從此不再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

1961年10月2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30號決議案,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

來源:百度百科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政府在烏拉巴托設立台北文化經濟交流處,變相承認外蒙古為獨立國家。立法院解釋說雖然蔣公當年控蘇案通過聯合國承認,但是控蘇案後並沒有條文把外蒙古156萬平方公里土地劃回中國,所以外蒙古不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

中華民國靠台灣那群軟蛋,怕是沒出路了。

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一個中國為了忽悠大陸換取利益,各自闡述為了在台灣島內騙取票數。黨國真是無望了。


國民黨的同志遠在海疆還操心著大中華在漠北的核心領土,勤奮的地圖開疆考據不止,我等中公實在是心領了,這一功先記下來,待到他日必論功行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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