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應如何處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係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解除。有些同居關係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願,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
我國民事法律中只是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作了規定,而對於「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效力並未規定。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
解除上述同居關係的補償金應當屬於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後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有人認為,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後要求結束雙方關係,一方自願給另一方打欠條表示補償之意,事後又反悔的,對受欺騙一方主張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筆者認為,感情問題不是做生意,並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報,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盡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對於是否補償全憑當事人的自覺自愿,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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