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違規遊客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嗎?
簡介是:全國律協行政法委員會委員 執業機構:北京市***律師所 的這位律師說的,我看了幾個案例,跟這個完全不同呀,但是人家是專家沒準說的沒錯,只能來這裡求教了。
前面截圖沒有打碼,改了。所涉及的事故請看視頻: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事件視頻
我開始懷疑這位律師有沒有學過刑法,或者說他真的是看熱鬧不嫌事大。
謝邀
1.打開車門並沒有創製刑法所不允許的風險,因此連實行行為都算不上,沒有啟動刑法的必要
2.即使按過死來論(雖然並沒有必要),該罪的基本條件是行為人要意識到或有可能意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在一般人標準下並不能得出女主有這個認識能力,所以主觀上不具備過失
3.頭銜跟水平不成正比,微博律師還是少信為妙經過知友 @朱彥丹 的指點,找了視頻看。發現婦女是先從副駕駛位置打開車門,再關上車門。走到駕駛座打開車門,才被老虎叼走的,此時老虎只叼走了她一個。結合視頻來看,我的原答案確實判斷有誤。
第一次打開車門又迅速關上,不存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實害或危險,不能評價為實行行為;第二次打開車門,自己被老虎叼走了,屬於自擔風險的行為,也不是刑法值得評價的實行行為。
根據兩階層理論,沒有實行行為,不討論因果關係。抱歉,誤導了大家。看來自己還是得學習一個。
PS.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社會生活中的日常行為,一般不能評價為刑法中的實行行為。但是,在特殊環境下,也存在例外。比如,還是在猛虎區,男子車裡的女朋友在熟睡,他下車上廁所,沒關上車門。老虎把她女朋友叼走了,我認為這裡打開車門沒關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的實行行為。
---------------------------以下原答案-------------不是專業學法律的,懂點刑法皮毛,嘗試回答一下。
觀點:由於異常的因素介入,中斷了原本的猛虎區打開車門行為與被老虎咬死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大前提:要構成過失犯罪,不僅要有危害行為(比如在猛虎區打開車門),還要有實害結果(被老虎咬傷),且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還需要有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罪過心理。
案情:婦女在猛虎區打開車門,確實可以認為是可能導致車內乘客被老虎咬傷的危害行為。但婦女自己被老虎叼走,其老母后續被老虎咬死,是因為自擔風險的解救行為。
結論:我認為從老母下車解救被叼走的婦女時,作為異常的介入因素,因果關係中斷。老母被老虎咬死,不能歸於先前婦女打開車門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後話:就算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猜測檢察院也不會無聊到對這樣的案件提起公訴。因為,訴訟的本質是對抗,這個案件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一家人,起訴犯罪實在不合情理。顯然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母親被虎咬死的原因是為了救女,已經是完整的因果關係。女人打開的也不是她母親的車門,老虎更不是通過女人打開的車門咬死母親。這個律師怎麼好意思說這是過失致人死亡?再去考一次司考吧 ╮( ̄⊿ ̄)╭還是要說一句,愚蠢猛於虎,無腦群嘲更甚於愚蠢。?_?
構成犯罪是律師說的嗎
律師的作用是定罪嗎
刑訴的時候律師的核心是是罪非罪嗎個人見解就這件事而言,女子的行為是「打開車門」和「下車走動」,她「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危險應當是1 「打開車門」導致「老虎有機會進車傷人」2 自己「下車走動」可能導致「自己被老虎攻擊」 而最後我們看到的結果是「女子被老虎攻擊」,「救女心切的老人衝下車被老虎攻擊身亡」。最後人死亡的地點是在車外,並不是「女子打開車門後的車內」,老人是自己下車而不是被老虎咬下車的。女子的行為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自己遭到老虎攻擊」,她是不能預見到「老人為了救被老虎攻擊的自己而身亡」這一後果的,她的行為和老人身亡的結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並不直接,也不能被預見(連老虎是否攻擊下車的自己在意外發生前都不確定,怎麼能要求她預見到「為救自己老人喪命」這一結果?)所以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是不成立的。 但是如果事情是這樣,女子明知道打開車門下車可能使車內的人和自己暴露在危險之中,在她開門的時候有一隻老虎乘機鑽入車內,對車內的人進行攻擊,導致有人傷亡的話,那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是可以成立的。不過,即便發生了,她是否會遭到起訴還是個問題呢……愚見
不要一看到律師頭銜就覺得說的都是法律,人家只是娛樂一下而已,這只是個段子
@雲舒 贊同雲舒的回答,結論是女子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談不上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試分析如下:
1. 在事實判斷的基礎上,進行價值判斷,進而得出結論是符合我們的認知規律的。 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應先進行客觀判斷(行為是不是侵害了刑法保護的利益),再進行主觀判斷(行為人有沒有故意,過失等),進而得出結論。 如果行為客觀上沒有侵害法益,無需考慮主觀,直接認定無罪。2.一個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是:行為主體實施了危害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且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這裡的危害行為,必須是創設了實質危險的行為。(舉個栗子:丈夫賭博後回家,妻子不開門,丈夫在門外站一夜被凍死。妻子的行為不是危害行為,因為沒給丈夫的生命創設實質危險)
3.老虎傷人事件中,女子在老虎可能出沒的地方下車,只給自己創設了實質危險。母親所在後車門始終處於關閉狀態,直到老虎叼走女子後,母親自己打開車門前去營救。 所以,女子下車的行為不視為給母親的生命健康創設了實質危險,不是危害行為,也就不構成犯罪。
4.題外話:關於保護義務,一般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子女對父母,夫妻之間是有扶助義務的。也就是說,如果女友和母親同時落水,能救母親但為救女友而未救出,理論上可構成犯罪。其實吧,很重要的一點,因果關係到開門下車就斷了。女子開門下車並不一定導致老虎跑過來,其次,女子開門下車的過失很大程度上導致的結果是自己死亡,而不是女子之母死亡。
一死一傷應該都是屬於風險自擔的情形
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自己的行為是」作為」,對其他人的行為是」不作為」。不作為要構成犯罪,必須負有法定義務或者之前的明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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