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複習講義●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概述
01-28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權法》第117條 用益物權權能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傳統民法上的用益物權
(三)我國現行的用益物權
(四)用益物權的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佔有為前提,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
2.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
他物權: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
限制物權:權利人基於與所有權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規定而取得了對物進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權能。有期限物權:有存續期限的物權。
3.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於不動產。
4.用益物權是獨立物權,即能夠獨立而單獨的存在。擔保物權為從屬物權,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
更新:
20161224 我國現行的用益物權一目增添「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
20170115 刪除「物權知識圖解」,增加「用益物權知識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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